电梯维保单位质量评定规范
ICS 91.140.90 CCS Q 78 65 新 疆 维 吾 尔 自 治 区 地 方 标 准 DB65/T 4865—2024 电梯维保单位质量评定规范 Specification for quality assessment of elevator maintenance units XXXX - XX - XX 发布 XXXX - XX - XX 实施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 布 DB65/T 4865—2024 Ⅰ 前 言 本文件按照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 起草。 本文件由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归口并组织实施。 本文件起草单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特种设备检验研究院。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闫歌、苗锐、叶伟、伊新、鲁玉坤、张磊、邓俊君、王昕、曹洪庆、赵振虎、 景战军。 本文件实施应用中的疑问,请咨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特种设备检验研究院。 对本文件的修改意见建议,请反馈至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乌鲁木齐市新华南路167 号)、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特种设备检验研究院(乌鲁木齐市河北东路188号)。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联系电话:0991-2818750;传真:0991-2311250;邮编:830004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特种设备检验研究院 联系电话:0991-3192139;传真:0991-3192139;邮编: 830011 DB65/T 4865—2024 1 电梯维保单位质量评定规范 1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电梯维保质量单位评定的基本要求、评定报告、等级注销、等级撤销的要求。 本文件适用于曳引与强制驱动电梯、 自动扶梯与自动人行道两种类型的电梯设备影响电梯维保单位 维护保养质量的各个要素的评定。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 其中, 注日期的引用文件, 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 文件。 GB/T 24001 环境管理体系 要求及使用指南 GB/T 45001 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 要求及使用指南 TSG 07 特种设备生产和充装单位许可规则 TSG T5002 电梯维保规则 TSG T7001 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电梯维保质量评定 elevator maintenance quality assessment 以评定机构接受委托单位委托的方式, 评定电梯维保质量为目的, 通过现场评定影响电梯维保单位 维护保养质量各个要素以及相关资料的方式, 对评定中发现的问题进行综合分析, 最终对电梯维保质量 进行评定的活动。 3.2 委托单位 entrusted unit 对电梯的维护保养质量有评定需求的单位。 3.3 评定机构 agency of assessment 从事电梯维保质量评定的特种设备检验机构。 3.4 电梯维保单位 elevator maintenance unit 取得电梯制造(含安装、 修理、 改造)许可或电梯安装(含修理)许可项目并从事相应许可项目且符合 按需保养条件的电梯日常维护保养的单位。 3.5 资深技术工人 senior skilled worker 持电梯修理作业资格证6年以上或持电梯修理作业资格证且取得高级技工以上资格证的技术工人。 DB65/T 4865—2024 2 4 基本要求 评定机构 4.1 4.1.1 从事电梯维保质量评定的机构应是经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核准,具有电梯监督检 验资质的综合类特种设备检验机构。 4.1.2 评定机构应满足以下条件: a) 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区域范围内具有固定的办公场所; b) 具有资料、档案、报告的存放场地; c) 具有必要的通讯、交通工具及办公设施; d) 设备本体维保质量有评定需求时,应具有满足评定工作要求的仪器、设备和工具,仪器设备测 量范围和精度满足评定工作要求; e) 配备与评定服务相适应的人员。 4.1.3 评定机构应向社会提供查询本机构资源条件、评定人员构成和工作业绩的通道,评定机构在通 道中提供的信息应真实、准确、完整。 评定人员 4.2 4.2.1 评定机构应组织评定组开展电梯维保质量评定工作。评定小组应至少由两名具有电梯检验师资 格的人员组成,组长应具有电梯检验师资格。评定机构必要时宜邀请相关行业专家协助评定工作。 4.2.2 评定人员不应及逆行电梯的修理、调整等作业,相关操作应由维护保养单位的专业人员负责实 施。 4.2.3 评定人员对涉及的被评定单位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评分规则 4.3 4.3.1 评定人员根据现场评定情况按如下要求填写评定结果,并统计分数: a) 评定的项目应满足附录 A 和附录 B 中的规定,评定结果填写“符合”或符合大项目中的第几 个小子项,根据附录中的评分要求给出各个项目的评分; b) 评定的项目不满足附录 A 和附录 B 中规定的要求,评定结果填写“不符合”,并给出不符合 的原因; c) 对于不适用的项目,评定结果填写“无此项”。 4.3.2 对于评定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如果是由以下情况造成的,评定结果应仍按实际情况填写,但相 关项目在评定时不宜扣分: a) 电梯维保单位已经书面向电梯使用单位提出了整改意见,由于电梯使用单位的原因造成未能 及时整改,但使用单位对以上述情况已签字认可的或电梯维保单位已将上述情况书面告知当 地特种设备监察部门; b) 电梯维保单位提供说明或资料,能证明评定中发现的问题是由于使用不当所造成的,并且使 用不当发生的时间是在最近一次维护保养之后。 4.3.3 附录 A 表格中的项目得分相加得出所评定子类别的总分;评定每个评定子类别可以单独统计分 数,不计算总分,也可以由委托单位自主确定评定各个子项的权重后再计算总分。 4.3.4 在评定过程中发现电梯维保单位提供虚假材料的,该评分项目计零分,且维保满意度与应急救 援能力评定子类别计零分。 5 评定报告 DB65/T 4865—2024 3 电梯维保质量评定报告文字应简洁、准确。应坚持客观、公正、真实的原则,严谨、明确地给出5.1 电梯维保质量的评分并做出总体评定意见。 电梯维保质量评定报告的结论页应有评定、审核、评定机构技术负责人或其授权签字人的签字和5.2 评定机构的公章或专用章。 评定机构和委托单位应将电梯维保质量评定报告存档保存,保存期至少为 4 年。 5.3 6 等级注销 获得相应质量等级的单位若发生下列情形之一时, 应及时办理注销手续, 由评定机构收回质量等级 证明文件: a) 单位撤销、解散或破产的; b) 电梯维保业务终止的; c) 当事人提出注销申请的。 7 等级撤销 取得相应质量等级的单位如发生下列情形之一时,由评审机构撤销其相应质量等级,向社会公告: a) 电梯维保单位自申报前一自然年度内发生过下列情况之一的: 1) 超越许可证许可范围施工;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