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药卫生法学复习重点
一. 医药卫生法学 1. 概念:指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旨在调整和保护公民生命健康活动中形成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 律规范的总和。 2. 调整对象:纵横交错的各种有关卫生的法律关系 从卫生法调整对象的性质上看,卫生法的调整对象主要包括以下几种: a. 卫生行政管理关系(卫生行政机关与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者公民之间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表现为卫生行政隶属关系 和卫生职能管辖关系)(纵向) b. 卫生民事法律关系(:医患关系)(横向) c. 调整刑事法律关系 d. 调整国际卫生关系 二. 医药卫生法律关系 1. 概念:医药卫生法所调整的、在卫生管理和医药卫生预防保健服务过程中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者公民之间 的权利与义务关系。 2. 构成要素*: a、主体:1.卫生行政机关:卫生部、中医药管理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 医疗卫生机构:医疗机构,医药院校等 3. 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作为行政相对人的食品、药品生产经营单位等 4. 公民:病人、医生等 b、内容:医药卫生法律关系主体孚有的权利和应承担的义务 c、客体:1.公民的生命健康利益。(生命、身体、生理功能等) 2. 行为。卫生审批、申请许可-- 3. 物。食品、药品、化妆品 4. 人身。角膜、血液、骨髓、脏器等。法律禁止任何人将他人或本人的整个身体作为民法上的“物” 进行转让或买卖。 5. 智力成果。医学论文、医疗仪器的发明、新药的发明等。 3. 产生、变更和消灭a.条件:法律事实的实现。 b. 法律事实包括:行为:制售假药、劣药 事件:地震、失火、法律的修改、政策的调整。 三. 医药卫生法的渊源* 1. 宪法:国家的根本大法,是国家一切立法的基础,也是我国卫生法的基本渊源。 我国宪法有关卫生法的条款有: a. 国家发展医疗卫生事业,发展现代医药和我国传统医药, b. 国家举办各种医疗卫生设施,开展群众性卫生活动; c. 国家推行计划生育; d. 国家发展社会保险、社会救济和医疗卫生事业等等。 2. 卫生法律:我国现有的卫生法律都是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总共有10部卫生法律。 《食品卫生法》、《药品管理法》、《国境卫生检疫法》、《传染病防治法》、《红十字会法》、《母婴保健法》、《献血法》、 《执业医师法》、《职业病防治法》、《人口与计划生育法》 3. 医药卫生行政法规:山最高国家行政机关(国务院)根据宪法和卫生法律制定、发布的规范性法律文件,也是卫生法的最主要 的渊源。《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血液制品管理 条例》 4. 卫生部门规章: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承担医药卫生管理职能的其他部门如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国家进出口商品检验检疫局等机关制定、发布的规范性法律文件。 如:《解剖尸体规则》、《人类辅助生殖技术规范》、《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是以卫生部、外经贸部令的形 式发布的。 5. 地方性卫生法规,卫生自治条例与单行条例 地方性卫生法规是省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和批准的,可在本行政区域内发生法律效力的有关卫生方面的规 范性文件。如《黑龙江发展中医条例》、《江苏省职业病防治条例》等。 6. 技术性法规(卫生技术性规范):包括操作规程和卫生标准等,是卫生法的重要渊源。卫生标准一经发布就是卫生法规,具 有法律约束力。 我国现行的卫生标准按《卫生标准管理办法》分为: a. 国家标准:全国范围内各部门、各地区统一执行的标准; b. 部标准(专业标准):在全国卫生专业范围内统一执行的标准; C.地方标准:尚未制定国家标准,而在本地区有特殊需要的标准。 现有的卫生标准主要有:生活饮用水标准,食品卫生标准,放射卫生防护标准和职业病诊断标准等。 7. 医药卫生国际条约:我国与外国缔结的卫生条约和卫生协定,或者是我国参加、承认的国际条约,除国家声明保留条款外, 对我国产生约束力,如《国际卫生条例》、《麻醉品单一公约》等等。 一般规则:1.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位于法的效力等级的最高层。一切卫生法律、卫生行政法规、地方性卫生法规、卫 生部门规章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 2. 宪法位于卫生法效力等级的最高层,以下依次是卫生法律、卫生行政法规、地方性卫生法规和政府卫生规章等, 它们具有不同的效力等级,共同构成了我国卫生法的效力等级体系。 特殊规则:1、特别法优于一般法 在同一机关制定的卫生法律、卫生行政法规、地方性卫生法规、卫生自治条例与单行条例、卫生部门规章和地方 政府卫生规章中,特别规定与一般规定不一致的,适用特别规定。 2、新法优于旧法 在同一机关制定的卫生法律、卫生行政法规、地方性卫生法规和卫生部门规章中,新的规定与旧的规定不一致的, 适用新的规定。 四. 医药卫生法的解释 法律解释的主体和效力不同,可以将卫生法的解释分为: 1. 正式解释::a.立法解释:法律、法规、规章的立法机关,对相应法律条文所做的解释。 (具有法律效力)例如:全国人大常委会对有关卫生法律所作解释。 b. 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卫生法适用中的问题所作的法律解释。即审判解释、检察 解释。 c. 行政解释:国家行政机关在依法行使职权时,对如何具体应用有关卫生法律规范所做的解释。 2. 非正式解释:a.学理性解释:在教学、科研以及法制宣传活动中对法律规范所作的理论性、知识性和常识性解释。 (不具法律效力)b.任意解释:一般公民、当事人、辩护人、代理人对法律所作的理解和说明。 五. 行政救济的种类 1. 医药卫生行政复议2.医药卫生行政诉讼 3.医药卫生行政赔偿 六. 医药卫生行政执法的种类* 1. 医药卫生行政许可:基于相对人的申请,依法赋予行政相对人享有可以从事为法律法规一般禁止的权利或资格的医药卫生 行政执法行为。如颁发执业医师资格和执业证;颁发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生产许可证等。 2. 医药卫生行政处罚:如吊销医师资格、暂停医药卫生执业、行政拘留、罚款等。 3. 医药卫生行政强制措施:为保障医药卫生行政管理秩序、维护医药卫生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强迫行政相对人履行义务的 行政执法行为。如:疫情时的隔离措施,对禽类的扑杀、填埋。查封、扣押、冻结等。 4. 医药卫生监督 七. 医药卫生行政复议* 1. 概念:卫生行政管理相对人,认为卫生行政执法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照法定的条件和程序,向作出具 体行政行为的卫生行政机关的本级人民政府或上级卫生行政机关或法定的其他机关提出申诉,请求受理机关依法定 程序对引起争议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并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一种法律制度。 2. 特点:合法性审查、合理性审查、不适用调解(少数例外) 3. 具体行政行为与抽象行政行为的区别: a. 抽象:国家行政机关制定法规、规章和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等行政规则的行为。 b. 具体:行政机关行使行政权力,对特定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作出的有关其权利义务的单方行为。 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