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宪法原则的产生及效力
国内宪法原则的产生及效力 本文作者:秦前红汪自成工作单位:式汉大学法学院 当下中国的宪法学研究,在上个世纪末就基本完成了从意识形态向法律科 学的演进,逐渐重视起了宪法学作为一门科学所应当具备的知识体系和理 论品格。其中,对宪法原则的研究亦是应循此种轨迹。鉴于宪法乃至宪政 都是舶来品,学界对宪法原则的种种经验归纳和理性抽象无不深刻烙上了 西方民主和宪政实践的印记。目前国内具有代表性的宪法教科书将宪法原 则概括为:人民主权原则、权力制约原则、法治原则等。,其他的著述虽然 有所差异但却大同小异。鉴于宪法原则是体现宪法应然价值取向、统合宪 法规则并指导全部宪政过程的依据和准则,可以说是主流宪法思想的高度 浓缩,不仅提供了一切公共权力合法性和正当性的终极判断依据,而且还 为构造正当性权力秩序预设了价值内涵,,因而对一国的宪政实践具有重 要的作用。然而,国内现有宪法学著述虽然对宪法原则的基本内容进行了 阐释,但却未能就宪法原则如何产生以及宪法原则效力问题等进行必要的 学术追问。 1. 宪法原则的产生是为了表征和满足宪法正当性的需要 宪法作为人类构建和发现的产物,是近代市民化和世俗化运动的结果。为 了满足法律自治的需要,它不能继续依赖于从宗教和“天道”获得价值和 意义,而必须在理念和制度两个层面确立其“正当性”。前者是抽象的和前 瞻式的,它通过对宪法本身“合人类目的性的安排”来提供宪法正当性的 抽象参照;后者是现实性和后顾式的,它通过宪法与经验和社会现实相契 合的实证来提供宪法正当性的具体参照。而这两种安排都离不开宪法原则 的构建。在抽象层面,宪法要借助于一套制度安排,解决人类政治统治的三 方面问题:政治统治的依据在哪里、政治统治的目标是什么、政治统治以 何种途径与方式进行。相应地,主权在民、人类尊严、有限政府(分权制衡 只是其中的内容之一)就成为了宪法的基本原则(理念)之所在。宪法的三 理念之间存在一种独特的内在逻辑关系,而不是可以平行地排列的:主权 在民是第一位的原则.为避免由此而生的“大众暴政”,必须树立宪政的价 值指向,因此就有了 “人类尊严”原则,为了使主权者能够真正地与政府相 抗衡从而达致个人面对强大政府时的平衡,必须遵循。有限政府”原则。. 在具体层面,宪法要弥补立法与社会现实的天然缝隙,搭建宪法规范与社 会现实之间畅通的桥梁,满足人们对正义和秩序的良好期待,也必须在宪 法规则空缺的情况下,依靠人们对宪法原则的良好把握,以合理地调适社 会现实与宪法规范的不和谐。 2. 宪法原则的发展是对人类问题意识演进的高度抽象 对宪法原则的观察需要建立“历时态”和“共时态”两个纬度,即需要从 “横向”和“纵向”两个视角来进行观察。由此而言,并没有超越一切时 空的普适性宪法原则。即便人们借用语言本身高度的概括性和抽象性来企 图建立统一的宪法原则叙述范式,但其实叙述的内核和重心却是各不相同 的。宪法原则学理归类的最重要价值在于简化了人们认识事物的可能性, 为人们智识提供了对接的便利。比如,同为人权保护的原则,在近代立宪主 义市民宪法时期,它主要围绕保障自由权,尤其是财产权、契约自由、营业 自由等经济自由权而展开。即只要不侵犯他人的权利,如杀伤他人、盗窃 他人物品等,任何经济活动都是自由的,而且契约可以成为限制他人行动 和财产的重要根据。这种人权保护原则是与资本主义的“自由放任体制” 相适应的。而在现代市民宪祛时期,人权保护原则所采用的理念却是:标榜 保障一切国民都可以得到“无愧于被称之为人的生存”、“健康的”、“有文 化的、最低限度生活”的“社会国家”、“福利国家”的思想。因此它要给 予“社会经济上的弱者”以生存权、劳动权等“社会权”的保障,同时对 与此保障有矛盾关系的“社会经济上的强者”的“大财产”、“垄断性经济 活动”及不能任其追求私人利润的公共性强的事业进行积极的限制,•再比 如,同在一个时间节点的宪法对宪法原则的叙述和阐明也是不同的.中国 1954年宪法宣称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是主权权力的享有者。但人民的 概念却不仅限于生物意义的集合体,它还包括意识形态的区隔和道德位阶 的判断。通常认为人民是与敌人相对应的,人民属于民主的主体,敌人属于 专政的对象。在上述思想的支配下,认为国家的功能之一是维护人民所代 表的真理和善行,限制甚至消除错误和恶的持有者。法国1958年宪法第3 条规定:国家主权属于人民,人民通过自己的代表或者通过公民复决来行 使国家主权。任何一部分或任何个人都不得擅自行使国家主权。同时该宪 法第2条规定,全体公民,不论血统、种族和宗教信仰的不同,在法律面前 一律平等。由此观之,法国宪法倡导公民之间的身份平等,它并不否认多数 和少数的存在和相互之间的差异,但它允许多数和少数之间的相互转化并 保障少数的法律地位.它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认为任何社会成 员不得被固定化为特定的少数身份并受到与多数完全不同的待遇。中国和 法国宪法主权原则具体内容的差异,主要是由制宪权思想的不同所决定 的。中国1954年宪法的制宪思想是要体现宪法的社会主义属性,要以马克 思主义无产阶级专政理论为基础,从中国特定的社会状况和阶级结构出发, 创建了 “人民民主国家”这种具有中国特色的人民民主专政制度。法国1791 年《人权宣言》作为新旧两个时代决裂的标志,提出了未来社会的理论基 础和组织原则。这就是:国民主权的原则,宣布了整个主权的本原存在于国 民之中,法律是公共意志的体现,全体公民都有权亲身或经由其代表参与 法律的制定;三权分立的原则,凡权利无保障和分权未确立的社会,就没有 宪法;人权和公民权原则,自由、平等和反抗压迫是人的自然和不可动摇的 权利,每个公民都有言论、著述、出版和信教的自由,在法律面前,所有的 公民都是平等的,平等地按其能力担任一切公共职务,赋税应在全体公民 之间按其能力作平等分摊;法治原则,法律无论是施行保护或处罚,对所有 人都是一样的,只有根据法律,并按照法律所指示的手续,才能控告、逮捕 或拘留人,任何人在未被宣告为犯罪以前应被推定为无罪,法律只应规定 确实需要和必不可少的刑罚;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原则,财产是神圣不 可侵犯的权利,除非当合法认定公共需要所显然必需时,且在公平而预先 赔偿的条件下,任何人的财产不得受剥夺。法国的1958年宪法,体现了法 国民主传统与戴高乐思想的融合,并给法国带来了一种较为稳定的政治体 制。它在序言里庄严宣告:“忠于1789年人权宣言所肯定的、为1946年 宪法的序言所确认并加以补充的各项人权和关于主权的原则。” 3. 宪法原则的产生是人类不断探索制衡政治权力的历史结果 也是以权力范畴为中心安排宪法制度的逻辑需要。自由和秩序是人类在组 织社会和建立政治国家时要考虑的两大终极问题。人类一方面要借助于社 会和国家把人类组织起来,以克服个体的无奈和无能,另一方面要警惕来 自社会和国家的侵害。近代以来国家组织的完善和国家治理经验的丰富, 已把人与人之间侵害控制到最低,但政治国家权力的膨胀和异化,使公民 自由与国家权力之间永远处于一种紧张的关系之中。作为社会利益博弈和 妥协产物的宪法,其实就是以权力为最基础的范畴而建构的宪法规范体 系。首先,西方国家宪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