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学案例汇编四
经济法学案例汇编(四) 四十一、混合销售行为征收增值税 某电视机厂向外地某商场批发100台彩色电视机。为了保证及时 供货,双方议定由该厂动用自己的卡车给商场运货。电视机厂除收取 彩电货款外还收取运输费。 试分析: 对某电视机厂的行为应如何征税? 答题要点: 某电视机厂属于货物生产企业,其在这笔彩电销售活动中,发生 了销售货物和不属于增值税规定的劳务(属于营业税规定的运输业 务)的混合销售行为。 对实际经济活动中发生的混合销售行为与兼营行为,由于涉及不 同的税务处理,需要严格区别,不可混淆。对混合销售行为的税务处 理方法是: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及个体 经营者以及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以零售为主,并兼营非应税劳务 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及个体经营者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货物, 应当征收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非应税 劳务。不征收增值税。 《增值税暂行条例》第1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 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 值税的纳税义务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 《增值税暂行条例》第2条规定:“增值税税率:(一)纳税人销 售或进口货物,除本条第(二)项、第(三)项规定外,税率为17%……。” 《增值税暂行条例》第4条规定:“除本条例13条规定外,纳税 人销售货物或提供应税劳务,应纳税额为当期销项税额抵扣当期进项 税额后的余额。应纳税额计算公式:应纳税额=当期销项期进项税额 后的余额。应纳税额计算公式: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一当期进项 税额。因当期销项税额小于当期进项税额不足抵扣时,其不足部分可 以结转下期继续抵扣。”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5条规定:“一项销售行为如果 既涉及货物又涉及非应税劳务,为混合销售行为。从事货物的生产、 批发或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及个体经营者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 销售货物,应当征收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 销售非应税劳务,不征收增值税。 纳税人的销售行为是否属于混合销售行为,由国家税务总局所属 征收机关确定。 本条第1款所称非应税劳务,是指属于应缴营业税的交通运输业、 建筑业、金融保险业、邮电通信业、文化体育业、娱乐业、服务业税 目征收范围的劳务。 本条第1款所称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 位及个体经营者,包括以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为主,并兼营 非应税劳务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及个体经营者在内。” 某电视机厂该项销售电视机的行为属于混合销售行为,取得的货 款和运输费一并作为货物销售额,按销售彩电适用的17%税率征收增 值税,对取得的运输收入不再单独征收营业税。 四十二、生产、委托加工消费品征收消费税 甲卷烟厂委托乙烟丝加工厂加工一批烟丝。甲卷烟厂提供的烟叶 在委托加工合同上注明成本金额为6万元,烟丝加工完毕,甲卷烟厂 提货时支付的加工费用为3700元。甲卷烟厂将这批加工好的烟丝全 部用于生产甲类卷烟并予以销售。 试分析: 本案中甲卷烟厂是否应缴纳消费税? 答题要点: 甲卷烟厂为中国境内的生产、委托加工单位,其生产的甲类卷烟 以及委托烟丝加工厂加工的烟丝均属《消费税暂行条例》规定的应纳 消费税的消费品。 对于确属委托加工消费品的,税法规定,由受托方向委托方交货 时代收代缴消费税。这样,委托方是法定的代收代缴义务人。本案中, 甲卷烟厂提供烟叶,乙烟丝厂仅收取加工费,属于税法规定的委托加 工消费品。因而,甲卷烟厂应向乙烟丝厂支付按烟丝组成价格计算的 消费税税款,而乙烟丝厂也有义务代收代缴该项消费税。甲卷烟厂自 制甲类卷烟并销售行为也应缴纳消费税。 甲卷烟厂应缴纳甲类卷烟消费税,税率45%,乙烟丝厂应向甲卷 烟厂代收代缴烟丝委托加工消费税,税率30%。 四十三、营业收入应缴纳营业税,非营业活动免征营业税 1999年7月某市书画院举办“建院四十周年精品美术作品展”, 收取门票每人1元,此外,该院还在展览会期间转让“建院四十周年 精品美术作品展”集册的出版权并举办美术培训班,共获利30万元。 当地税务局要求市书画院交纳营业税,而书画院认为本单位是文化事 业单位,而且所获收入是在举办文化活动中取得的收入,不应交纳营 业税。 试分析: 书画院举办画展是否应交纳营业税,为什么? 答题要点: 某市书画院是属于文化事业单位,但其转让“建院四十周年精品 美术作品展”集册的出版权的收入和进行美术培训的收入应缴纳营业 税。 本案当事人某市书画院转让其“建院四十周年精品美术作品展” 集册的出版权属于条例规定的转让无形资产之列,应当缴纳营业税, 而且某市书画院举办美术培训班属于文化体育业,亦在营业税税目之 列,应缴纳营业税,但是书画院举办“作品展”的门票收入属于《营 业税暂行条例》规定的免税项目,而且《营业税暂行条例》着重指明 书画院在自己场所举办的属于文化活动的门票收入指销售第一道门 票收入,而不包括其他收入。 书画院应缴纳其转让“建院四十周年精品美术作品展”集册出版 权的收入和举办美术培训班的收入的营业税。 四十四、中国公民境外所得应缴纳个人所得税 胡某,为中国公民,1995年1月至12月从中国境内取得工资。 薪金收入3万元人民币,取得稿酬收入2000元人民币;当年还从A 国取得特许权使用费8000元,从B国家取得利息3000元,该纳税 人已按A、B国税法规定分别缴纳了个人所得税1400元和500元。 当地税务局要求胡某缴纳从A国、B国取得个人所得的个人所得税, 胡某认为自己已在国外缴纳了所得税,因此,在国内不应再缴纳个人 所得税。 试分析: 1. 胡某是否在我国应交纳个人所得税? 2. 对境外已征税部分应如何处理? 答题要点: 1. 胡某为中国公民,依法应缴纳个人所得税,但是胡某从中国 境外取得的所得,依法应准予其在应纳税额中扣除已在境外缴纳的个 人所得税额,但扣除额不得超过该纳税义务人境外所得依照个人所得 税法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 2. 对于本案来说,值得注意的问题是境外所得的税额扣除。对 纳税人的境外所得征税时,会存在其境外所得已在来源国家或者地区 缴纳税款的情况,基于国家之间对同一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原则,我国 在对纳税人的境外所得行使税收管辖权时,对该所得在境外已纳税款 采取了分不同情况从应征税额中予以扣除的做法。税法规定,纳税义 务人从中国境外取得的所得,准予其在应纳税额中扣除已在境外缴纳 的个人所得税税额,但扣除额不得超过该纳税人境外所得依照我国税 法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 四十五、企业办理税务登记以及所得税的缴纳 某新设立的国有企业于1999年3月20日领取营业执照,并开始 进行生产经营活动。该企业于4月15日和4月25日分别销售了两批 不同种类的产品,由于销售产品需依法纳税,因而企业于4月30日 申报办理税务登记。此外,该企业1996年的收入总额为360万元, 其中,与取得收入有关的成本为120万元,各种费用为30万元,各 类损失为20万元(包括税务机关的罚款10万元)。 试分析: 1. 该企业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的行为是否合法?为什么? 2. 如果该国有企业适用的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