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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学案例汇编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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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学案例汇编四

经济法学案例汇编(四) 四十一、混合销售行为征收增值税 某电视机厂向外地某商场批发100台彩色电视机。为了保证及时 供货,双方议定由该厂动用自己的卡车给商场运货。电视机厂除收取 彩电货款外还收取运输费。 试分析 对某电视机厂的行为应如何征税 答题要点 某电视机厂属于货物生产企业,其在这笔彩电销售活动中,发生 了销售货物和不属于增值税规定的劳务(属于营业税规定的运输业 务)的混合销售行为。 对实际经济活动中发生的混合销售行为与兼营行为,由于涉及不 同的税务处理,需要严格区别,不可混淆。对混合销售行为的税务处 理方法是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及个体 经营者以及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以零售为主,并兼营非应税劳务 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及个体经营者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货物, 应当征收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非应税 劳务。不征收增值税。 增值税暂行条例第1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 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 值税的纳税义务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 增值税暂行条例第2条规定“增值税税率(一)纳税人销 售或进口货物,除本条第(二)项、第(三)项规定外,税率为17。” 增值税暂行条例第4条规定“除本条例13条规定外,纳税 人销售货物或提供应税劳务,应纳税额为当期销项税额抵扣当期进项 税额后的余额。应纳税额计算公式应纳税额当期销项期进项税额 后的余额。应纳税额计算公式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一当期进项 税额。因当期销项税额小于当期进项税额不足抵扣时,其不足部分可 以结转下期继续抵扣。”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5条规定“一项销售行为如果 既涉及货物又涉及非应税劳务,为混合销售行为。从事货物的生产、 批发或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及个体经营者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 销售货物,应当征收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 销售非应税劳务,不征收增值税。 纳税人的销售行为是否属于混合销售行为,由国家税务总局所属 征收机关确定。 本条第1款所称非应税劳务,是指属于应缴营业税的交通运输业、 建筑业、金融保险业、邮电通信业、文化体育业、娱乐业、服务业税 目征收范围的劳务。 本条第1款所称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 位及个体经营者,包括以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为主,并兼营 非应税劳务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及个体经营者在内。” 某电视机厂该项销售电视机的行为属于混合销售行为,取得的货 款和运输费一并作为货物销售额,按销售彩电适用的17税率征收增 值税,对取得的运输收入不再单独征收营业税。 四十二、生产、委托加工消费品征收消费税 甲卷烟厂委托乙烟丝加工厂加工一批烟丝。甲卷烟厂提供的烟叶 在委托加工合同上注明成本金额为6万元,烟丝加工完毕,甲卷烟厂 提货时支付的加工费用为3700元。甲卷烟厂将这批加工好的烟丝全 部用于生产甲类卷烟并予以销售。 试分析 本案中甲卷烟厂是否应缴纳消费税 答题要点 甲卷烟厂为中国境内的生产、委托加工单位,其生产的甲类卷烟 以及委托烟丝加工厂加工的烟丝均属消费税暂行条例规定的应纳 消费税的消费品。 对于确属委托加工消费品的,税法规定,由受托方向委托方交货 时代收代缴消费税。这样,委托方是法定的代收代缴义务人。本案中, 甲卷烟厂提供烟叶,乙烟丝厂仅收取加工费,属于税法规定的委托加 工消费品。因而,甲卷烟厂应向乙烟丝厂支付按烟丝组成价格计算的 消费税税款,而乙烟丝厂也有义务代收代缴该项消费税。甲卷烟厂自 制甲类卷烟并销售行为也应缴纳消费税。 甲卷烟厂应缴纳甲类卷烟消费税,税率45,乙烟丝厂应向甲卷 烟厂代收代缴烟丝委托加工消费税,税率30。 四十三、营业收入应缴纳营业税,非营业活动免征营业税 1999年7月某市书画院举办“建院四十周年精品美术作品展”, 收取门票每人1元,此外,该院还在展览会期间转让“建院四十周年 精品美术作品展”集册的出版权并举办美术培训班,共获利30万元。 当地税务局要求市书画院交纳营业税,而书画院认为本单位是文化事 业单位,而且所获收入是在举办文化活动中取得的收入,不应交纳营 业税。 试分析 书画院举办画展是否应交纳营业税,为什么 答题要点 某市书画院是属于文化事业单位,但其转让“建院四十周年精品 美术作品展”集册的出版权的收入和进行美术培训的收入应缴纳营业 税。 本案当事人某市书画院转让其“建院四十周年精品美术作品展” 集册的出版权属于条例规定的转让无形资产之列,应当缴纳营业税, 而且某市书画院举办美术培训班属于文化体育业,亦在营业税税目之 列,应缴纳营业税,但是书画院举办“作品展”的门票收入属于营 业税暂行条例规定的免税项目,而且营业税暂行条例着重指明 书画院在自己场所举办的属于文化活动的门票收入指销售第一道门 票收入,而不包括其他收入。 书画院应缴纳其转让“建院四十周年精品美术作品展”集册出版 权的收入和举办美术培训班的收入的营业税。 四十四、中国公民境外所得应缴纳个人所得税 胡某,为中国公民,1995年1月至12月从中国境内取得工资。 薪金收入3万元人民币,取得稿酬收入2000元人民币;当年还从A 国取得特许权使用费8000元,从B国家取得利息3000元,该纳税 人已按A、B国税法规定分别缴纳了个人所得税1400元和500元。 当地税务局要求胡某缴纳从A国、B国取得个人所得的个人所得税, 胡某认为自己已在国外缴纳了所得税,因此,在国内不应再缴纳个人 所得税。 试分析 1. 胡某是否在我国应交纳个人所得税 2. 对境外已征税部分应如何处理 答题要点 1. 胡某为中国公民,依法应缴纳个人所得税,但是胡某从中国 境外取得的所得,依法应准予其在应纳税额中扣除已在境外缴纳的个 人所得税额,但扣除额不得超过该纳税义务人境外所得依照个人所得 税法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 2. 对于本案来说,值得注意的问题是境外所得的税额扣除。对 纳税人的境外所得征税时,会存在其境外所得已在来源国家或者地区 缴纳税款的情况,基于国家之间对同一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原则,我国 在对纳税人的境外所得行使税收管辖权时,对该所得在境外已纳税款 采取了分不同情况从应征税额中予以扣除的做法。税法规定,纳税义 务人从中国境外取得的所得,准予其在应纳税额中扣除已在境外缴纳 的个人所得税税额,但扣除额不得超过该纳税人境外所得依照我国税 法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 四十五、企业办理税务登记以及所得税的缴纳 某新设立的国有企业于1999年3月20日领取营业执照,并开始 进行生产经营活动。该企业于4月15日和4月25日分别销售了两批 不同种类的产品,由于销售产品需依法纳税,因而企业于4月30日 申报办理税务登记。此外,该企业1996年的收入总额为360万元, 其中,与取得收入有关的成本为120万元,各种费用为30万元,各 类损失为20万元(包括税务机关的罚款10万元)。 试分析 1. 该企业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的行为是否合法为什么 2. 如果该国有企业适用的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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