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本科课件4
经济法教学资源共享课程 单元教学教材 程息 课信 课程 名称 经济法 项目 序号 项目四 项目 名称 企业合同事务的涉法处理 教材 信息 教材名称 主编(著) 出版社 版本 对应页码 授课 教材 经济法 郭嗣彦 校本教材 2009 116-196 参考 教材 经济法 中国注册会 计师协会 中国财政经 济出版社 2013 第一版 10-116 乡•考 教材 经济法 董朝阳 清华大学出 版社 2007 第一版 112-144 项目四企业合同事务的涉法处理 教学目标 最终目标:在利用合同进行交易时,能够熟练运用合同法管理合同事务,防范交易风险。 促成目标:了解、掌握合同和合同法的基本常识及法律规定,并灵活运用。重点是: 1. 能够了解合同的基本要素; 2. 能够依照合同法要求订立完善的合同; 3. 能够针对不同情形合法调整合同; 4. 能够掌握合同履行的基本规则; 5. 能够正确防范合同交易中的潜在风险; 6. 能够运用合同法的规定追究违约者的法律责任。 工作任务 1. 为缔结合同进行前期调查和准备,订立内容合法、完善的合同; 2. 针对不同情形合法变更合同当事人或提前解除合同; 3. 依法妥善履行合同; 4. 预见和防范合同交易风险; 5. 利用法律手段追究违约责任。 模块1认识合同 步骤一、理解合同的含义 社会经济生活中,人们经常会听到“合同”、“协议”、“契约”、“约定”等词语,但是很少有人用心去 考虑过它们的真正含义。人们一般认为,“合同”就是比较正规的,通常以书面形式表现出来,而“协议” 都是不正规的,比较随意的,至于“契约”,则是古人经常使用的词语,“约定”则是常见的口头表达。其 实,从法律上来看,以上词语并无实质性区别,“协议”、“契约”、“约定”等词语的含义与合同的含义基 本一致,合同是不同法律主体借以确认相互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它不仅包括民法中的民事合同,还 包括行政法上的行政合同、劳动法中的劳动合同甚至国际法上的国家合同。但是我国《合同法》所调整的 合同仅限于民法中的民事合同,其他合同则属于各自所属的法律来调整。《合同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 称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本书所 讲“合同”,均是《合同法》确认范围内的合同,即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合同。 小常识 “合同“、“协议“不等于“合同书“、“协议书“合同“、“协议“通常是当事人之间协 商一致的结果,而“合同书“、“协议书“则是对这种结果的书面记载,二者是内容与形式的 关系。 从动态的角度来看,合同不仅仅是是一个简单的协议,更是一个从磋商、缔结到履行的过程。在这个 过程中,合同关系的双方或多方主体对合同标的具有不同的权利或义务,借助债务人义务的履行和债权人 权利的实现,合同使不同主体的不同目的得以实现,从而满足各方的交易需求。由于合同在满足交易需求 中的重要性,法律赋予当事人通过合同约定的具体内容以强制力,只要当事人约定的合同内容不违背国家 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对各方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各方当事人有义务按照约定内容履行。否则, 将承担违约责任,法律将强令违约者承担一定的不利后果。 合同关系是一种存在于签订合同的特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合同内容的约束力原则上仅对合 同当事人有效,并不及于第三人。一般情况下,合同当事人以外的第三人不能主张合同中的权利,也不必 承担合同中的义务。 步骤二、掌握合同的要素 合同的要素,是构成一份合同所不可缺少的基本部分。合同的成立通常必须具备特定的要素,否则便 不能称之为“合同”,不可能产生预期的法律效果。一般来说,合同成立必须具备以下基本要素: (一)明确的当事人 “合同当事人“又称“合同的主体”,就是合同关系中权利的享有者和义务的承担者。合同约定的内 容是权利和义务,该权利必须有人享有,该义务必须有人承受。因此,合同中权利的享有者和义务的承担 者必须清楚明确,否则订立合同其实毫无意义。在合同关系中,有人享有权利,就必然有另外的人要承担 义务,所以合同的主体必须有两方或两方以上。社会生活中,需要借助合同实现自己各种目的或利益的合 同关系参与者形形色色,因此合同关系的当事人种类繁多,包括各种性质的企业、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 以及其他组织和自然人,其中最为重要的是各类企业。在合同关系中,必须明确参与订立合同,享受合同 权利和承担合同义务的当事人。 在合同关系中,能够成为合同主体的当事人应当是地位完全平等的,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 或其他组织;既可以是本国人,也可以是外国人;既可以是具备完全行为的人,也可以是限制或者无行为 能力的人,只不过限制或者无行为能力的人在参与到合同关系中来时,需要借助法定代理人的辅助而已。 (二)基本的条款 合同的条款其实就是合同的主体通过协商一致确定下来的合同内容的反映,它所体现的是各自的权利 和义务,是合同的核心部分。合同中的条款包括基本条款和任意条款两部分,基本条款是任何一份合同都 必须具备的基本内容,合同中没有基本的条款,合同就是无本之木,难以存在,主体订立合同的目标也难 以实现。任意条款则是当事人根据不同情况,自己商定的条款,这些条款对于合同的成立与否没有直接影 响,即使欠缺也可以通过事后的协商予以补充或完善。由于合同性质不同,其条款内容必有差异,所以不 可能每个合同的条款都是完全一致的,但是无论什么类型的合同,都应该具备标的、数量、价款或酬金、 履行时间 和地点、违约责任等基本条款。 拓展阅读 如何确定合同的基本条款,可以考虑从以下三个方面来考虑:1、法律的规定,凡是法 律对合同的基本条款有规定的,依法必须具备;2、合同的性质,法律虽然没有规定,但是 依据合同的性质要求必不可少的条款,也是合同的基本条款;3、根据当事人的意思确定, 当事人各方约定合同必须具备的条款,也是合同的基本条款。 (三)当事人对基本条款的协商一致 即使具备了前述的明确的当事人和基本条款两个要素,如果不同当事人对基本条款的内容要求不一 致,合同也难以成立。合同如果要成立,必须要求各方当事人对合同的基本条款协商一致而不是各持己见。 当事人的协商一致是合同成立的根本标志,其基本含义就是合同的当事人就合同的基本条款已经作出了一 致的意思表示。凡是对合同的基本条款意思表示不一致者,或虽经协商却不能达成一致者,自然不能产生 合同成立的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