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刑事和解的适用范围【毕业论文】
本科毕业论文 (20 届) 论我国刑事和解的适用范围 摘要 【摘要】刑事和解是一种全新的司法理念,一种新型的刑事纠纷解决模式,旨在恢复犯罪人所破坏 的社会关系,弥补被害人所受到的伤害,使犯罪人改过自新、回归社会,同时节约司法成本,提高 司法效率,促进司法和谐。我国正处于探索和逐步试行的阶段,然而理论界对这项制度争论颇多。 但是在众多争议,首先应该解决的是适用范围问题,以下将以刑事和解制度的适用范围作为研究对 象,在现有学者的基础上,总结并归纳出自己的观点,为我国刑事和解制度的立法提出建议,为完 善我国刑事和解制度提出具体设想。 【关键词】刑事和解理论基础适用价值 范围 [Abstract 】 Criminal reconciliation is a kind of brand-new judicial idea, a new type of criminal dispute resolution mode to restore offenders destroyed by the social relations, compensate for the victim by the damage, make the offender to turn over a new leaf, return to society, and saves judicial costs, improve judicial efficiency, promote the judicial harmonious. Our country is in the exploration and progressively try out stage, however theory about this system argument quite a lot. But in many disputes, first should be resolved is applicable scope issues, the following will with the applicable scope of the victim-offender-reconciliation system as the research object, the existing scholars, on the basis of summarizing and summaries their own point of view, for our country the victim-offender-reconciliation system legislative Suggestions to improve our criminal reconciliation system puts forward concrete tentative plan. [Key words] Victim-offender-reconciliation Theoretical basis Applicable value range 关键词 Abstract Key Words 弓I 言1 一、刑事和解制度之理论简介1 (一)刑事和解制度的目的和理论基础1 (二)刑事和解制度的适用价值2 二、刑事和解制度适用范围之现状3 (一)国外刑事和解制度适用范围的立法与司法实践4 (二)国内刑事和解制度适用范围的立法与司法实践5 (三)我国学界对刑事和解制度适用范围的主要观点7 (四)关于我国学界对于刑事和解适用范围的争议9 三、刑事和解适用范围之我见12 (一)刑事和解适用范围的具体构建设想12 (二)对构想的论证12 结 语14 参考文献14 致 谢错误!未定义书签。 引言 刑事和解制度,是指“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加害人以认罪、道歉、赔偿等形式与被害人和解后, 国家专门机关对加害人不追究刑事责任,免除处罚或者从轻处罚的制度”, 西方学者也称之为“加 害人与被害人的和解”(victim-offender reconciliation,简称VOR)。刑事和解制度首先 在西方兴起,迄今为止己有三十多年的历史,它不再像传统刑事司法那样“以国家为出发点, 注重通过刑罚犯罪人进行矫正,它更关注受害人的权利,希望通过加害人主动的与受害人沟通, 最终以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方式取得被害人谅解,达成刑事和解协议,并予以认真履行”。 2这种全新的实践处理方式能较好的使国家、加害人、受害人的利益都能得到保护,最大化地“恢 复加害人所破坏的社会关系,使犯罪人改过自新、回归社会,弥补受害人所受到的伤害,同时节约司 法资源,提高司法效率,促进社会和谐。 一、刑事和解制度之理论简介 刑事和解制度有如此突出的优势,在刑事司法学界中必然掀起一番研究浪潮,但无论是对于刑事 和解制度适用条件、适用主体还是适用范围的研究,都离不开刑事和解制度的理论基础,都不能脱离 刑事和解制度的目的,都不能不考量刑事和解制度的适用价值。因此,笔者将首先简介刑事和解制度 的目的、理论基础和适用价值,以给予将要研究的刑事和解适用范围这个课题充分、坚实的理论支撑。 (一) 刑事和解制度的目的和理论基础 在上世纪七十年代,美国犯罪学家约翰•R-戈姆在《刑事谅解计划:一个实践和理论构架的考 察》一文中首次提出了刑事和解制度的三大经典理论基础,分别是“恢复正义理论” (restorative justice)、“叙说理论”(narrative theory)和“平衡理论”(equity theory)0 陈光中、葛琳:《刑事和解初探》,载《中国法学》,2006年第5期。 2冯仁强,李益明:《刑事和解的理论基础与案件范畴》,载《法治研究》,2007年第3期。 马静华:《刑事和解的理论基础及其在我国的制度构想》,载《法律科学》,2003年第4期。 勺潘克本等:《论刑事和解制度的理论基础》,载《法制与经济》,2007年第6期。 1. 恢复正义理论。这种理论认为:“犯罪人受惩罚后,被害人与犯罪人的矛盾并没有真正解决,相 反还可能加深,因此,刑罚这种抽象的刑事责任承担方式实际上并没有真正解决由犯罪所造成的问题。 所以,让犯罪人意识到他的行为对被害人和社会所造成的伤害,并且主动积极地承担起修复伤害的责 任,这才是对犯罪的最佳处理方式。” 4因此,刑事司法重点应该是解决 谁是受害人”、“受害人的损 失是什么”、“如何才能弥补恢复这种损失”等问题。此外,恢复正义理论强调犯罪是对被害人合法的 个人权益的侵害,强调加害人对被害人的赔偿或补偿,并要求进一步提升被害人在司法程序中的主体 地位。在这样的理念分析模式中,国家“从矛盾的冲突者的角色演化成了矛盾的协调者,刑事司法的 使命从法制权威的维护、国家刑罚权的实现向社会冲突的调停和纠纷的平抑转变”。1恢复正义理论以 被害人心理康复、重建为目标,以平衡加害人、被害人和社会之间的利益为出发点,试图通过加害人 与受害人的和解恢复被破坏的社会关系。 2. 叙说理论。该理论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