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出口贸易期末必考重
一、合同: 1、磋商的一般程序(发盘和接受是订立合同的必备环节): (1)询盘一指交易的一方向另一方询问购买或出售某项商品的交易条件的表示(2)发盘 ——发盘人一方向对方(特定受盘人)提出订立合同的建议,内容十分确定,并且表明发盘人 在得到接受时承受约束的意思表不(3)还盘一一交易一方接到另一方发盘后,不完全同意 对方的交易条件,为了进一步洽商交易,对另一方的发盘内容提出不同的建议,这种口头或 书面的表示,叫还盘或还价(4)接受一受盘人声明以其他行为表示同意一项发盘,即为 接受 2、合同成立的条件: (1)当事人双方应具有法律行为的资格和能力 (2)当事人双方在自愿基础上的意思的一致 (3)必须互为有偿 (4)合同的标的必须合法 3、样品:山卖方或山买方提出的少量足以代表商品质量的实物 分类:(1)参考样品:是供对方参考,不作为交货的最终依据;(2)标准样品(原样;代表性 样品):买卖双方成交货物品质的最后交货的依据,卖方交货要跟样品一样,能充分代表整 批货物的质量;(3)卖方样品:卖方提供的样品;(4)买方样品:买方提供的样品;(5)对 等样品:卖方根据买方提供的样品加工复制出一个类似的样品交买方确认,这个经确认的样 品叫对等样又叫 回样”;(6)复样:卖方在向买方送交代表性样品时,应留存一份或数份同 样的样品。又叫“留样” 4、品质公差:允许交货的特定质量指标在公认的一定范围内的差异。注:一般不另计价, 特殊情况可以在合同当中定明计价的办法。 5、计量重量的方法: (1)毛重、以毛作净:商品本身的重量加上皮重。适用于低值的商品。 (2)净重、以净作净:商品本身的重量,也就是扣除皮重的重量。去除皮重的方法主要有: ① 实际皮重:整批商品逐一过称,算出每一件包装的重量。 ② 平均皮重:按部分商品的实际皮重取其平均值算出全部商品的皮重。 ③ 习惯皮重:按公认的标准单件包装重量乘以商品的总件数,得出全部商品包装的重量。 ④ 约定皮重:买卖双方事先约定的单件包装重量,乘以商品的总件数,求得该商品的总皮重。 (3)公量:在计算重量时,使用科学方法,抽取商品中所含水分,再加上标准水分重量, 求得的重量。适用于价值较高,水分含量不稳定的商品。如:生丝、羊毛、棉花等。 公量=商品干净量X (1+公定回潮率) 公量=商品净重X[ (1+公定回潮率)4- (1+实际回潮率)] (4)理论重量:规格一致、体积相同的商品,每件重量大致相等,根据件书记可算出总重 量。 (5)法定重量:海关依法征收从量税时,作为征税基础的计算方法。 6、数量机动幅度:即溢短装条款。 表示方法:(1)在合同数前冠以大约、约、近似、左右等带伸缩性的字眼,来说明合同的数 量。(2)具体规定增减幅度:溢短装条款允许多交或少交若干的规定在合同中具体规定有两 种方法:a、只是简单的规定机动幅度;b、在规定幅度的同时,约定由谁行使这用选择权。 选择权:(1)一般来说,山履行交货的一方,也就是卖方选择。(2)如果涉及海洋运输与承 载量、舱容量有关,一般由安排船只的一方选择。(3)由船公司、船长做出选择。 二、运输包装: 1、根据运输方式的不同,可以分为:单件运输包装和集合运输包装 (1) 单件运输包装:a^按照造型可以分为:箱(case)、ffi(drums)包(bale)、袋(bag)、捆(bundle) 等;b、按照包装材料的不同可以分为:纸箱(carton)^木箱(wooden case)^铁桶(iron drum)、 木ffi(wooden case)^ 纸袋(paper bag),麻袋(gunny bag)等。 (2) 集合运输包装(提高装卸效率、保护商品和节省费用都有积极作用):a、集装包和集 装袋:一般为:1-4吨,最高达13吨;b、托盘运输(pallet): c^集装箱运输 2、运输标志:即废头。由一个简单的几何图形和一些字母、数字和简单的文字组成,主要 内容包括:目的地的名称或代号;收发人的代号;件号、批号等如:①收货人代号;②件号 标志;③目的地(港)的名称;④体积标志;⑤重量标志;⑥原产地标志 标准运输标志的主要内容(ISO): (1)收货人或买方的英文缩写字母或简称;(2)参考号, 如订单号、运单号、发货票号等;(3)目的地;(4)件号。其他内容不作为必要的组成部分。 三、支付: 1、国际贸易术语的含义和作用:是用一个简短的概念或英文缩写字母来说明商品的价格构 成、买卖双方的责任、费用及风险划分的界限等问题的专门用语。内容包括:(1)交货地点; (2)损坏和灭失的风险转移;(3)运输、保险、通关过境手续的办理;(4)运输、保险、 通关过境所需的费用;(5)买卖双方所需的单证。 2、关于术语的国际惯例:1932年华沙-牛津规则;1941年美国对外贸易定义修订本;2000 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 3、相比2000通则,2010通则主要有以下变化:(1) 13种贸易术语变为11种,删除D组 四个贸易术语:DAF、DES、DEQ、DDU,新增两个贸易术语:DAT、DAP (2)贸易术语 分类由四级变为两类(按运输方式分类):各种运输方式:EXW、FCA、CPT、CIP、DAT、 DAP、DDP,水运:FAS、FOB、CFR、CIF (3)链式销售说明:与特定产品的销售不同,在 商品销售中,货物可能在运送至销售链底端的过程中被多次转卖。出现此种情况时,在销售 链中端的卖方实际上不运送货物,因为处于销售链始端的卖方已经安排了运输。因此,处在 销售链中端的卖方不是以运送货物的方式,而是以获得货物的方式,履行对其买方的义务。 为了澄清此问题,“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2010”术语中包括了获得运输中货物义务,并以 其作为在相关术语中运输货物义务的替代义务(4)使用范围扩大至国内贸易合同(5)电了 通信方式被2010通则赋予完全等同的功效(6)取消船舷的概念,强调装上船(7)义务项目 变化。买卖双方义务不对应,分别描述。 2010通则较2000通则更准确标明各方承担货物运输风险和费用的责任条款,令船舶管理公 司更易理解货物买卖双方支付各种收费时的角色,有助于避免现时经常出现的码头处理费 (THC)纠纷。 4、FOB—“船上交货(指定装运港)”:是当货物在指定的装运港装上船,卖方即完 成交货。这意味着买方必须从该点起承当货物灭失或损坏的一切风险。FOB术语要求卖方 办理货物出口清关手续。该术语仅适用于海运或内河运输。 装船费用的问题: (1) FOB 班轮条件(FOB liner terms):山买方 (2) FOB吊钩下交货(FOB under tackle):山买方 (3) FOB 理舱(FOB stowed,FOBS):卖方 (4) FOB 平舱(FOB trimmed,FOBT):卖方 (5) FOB 平舱理舱(FOB stowed and trimmed FOBST):卖方 5、CFR—“成本加运费(指定目的港)”:是指在装运港货物装上船,卖方即完成交货, 卖方必须支付将货物运至指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