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县农村土地租赁合同书
长沙县XXXXXX村土地租赁合同书 第一条合同双方当事人 1、甲方: 等 村位农户(以下简称甲方) 委托代理人1:(村委会主任或村民组长),具体 委托权限参见《授权委托书1》; 委托代理人2:(流转农户中产生的代表),具 体委托权限参见《授权委托书2》; 委托代理人3:(担任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此 代理人为可选代理人),具体委托权限参见《授权委托书3》 2、乙方:(以下简称乙方) 法定代表人: 第二条法规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政 策规定,为充分合理开发利用土地资源,提高农业生产效益, 建设新农村,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互惠互利的原则, 就土地租赁事项订立本合同。 第三条流转位置、面积、土地用途及流转期限 1、流转位置、范围、面积:甲方同意将在乡(镇) 村 组承包经营的土地 亩的经营权流转给乙方经营 (其中:耕地 亩,林地(山地)亩、水面 亩)。具 体面积和范围以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载明面积为准;如经 甲、乙双方实地测绘,实地测绘与承包经营权证载明面积不 符,则以实地测绘面积为准。 2、流转用途:乙方承租的土地经营除履行相关建设用地 手续外,仅限于维持土地的农业用途,不得用于非农业建设。 合同双方约定:。 3、流转期限: (1) 耕地(含旱土)年,自 年 月 日至年 月 日止;(以农村土地经营权证到期时限为上限) (2) 林地(山地) 年,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以农村林地经营权证到期时限为上限) (3) 水面年,自 年 月 日至年 月 日 止。 (4) 经双方协商,自年 月 日至年 月 日 止共计 天,作为乙方的进场整修时间。此期间甲方免收 乙方的租金。 第四条土地流转方式价款 一、土地流转方式:租赁。 二、土地流转价款计算方式;流转价款按出租土地承包 经营权的面积和流转期限计算: (1) 林地(山地): 经双方协商,采取以下价款计算方式执行。 按每亩元/年的标准计算,即共计:元/年。 林地(山地)流转前,双方约定地上林木处理方式: (2) 水面: 按每亩元/年的标准计算,即共计:元/年。 水面流转前,双方约定水塘养殖物的处理方式: (3) 以上两项合计为:元/年。 三、土地流转租金支付方式及支付时间为: 土地流转租金支付采用人民币直接支付或折合人民币支 付的方式,由委托代理人2收取并分配租金,支付时间经过 甲乙双方商定为: (1) 第一年租金在签订合同后的3日内支付; (2) 以后每年的租金在前一年的12月15日前支付: (3) 流转土地所享受国家惠农资金和其它补贴均由乙方 万孚受。 四、出租土地的交付时间及要求:甲方在签订合同并收 取第一年土地租金之日起3日内,将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交 乙方使用。乙方在流转土地合同到期之日后15日内将流转 土地承包经营权移交给甲方。 第五条双方权利和义务 1、甲方权利和义务: (1) 有权监督乙方按规划合理利用土地,制止乙方违反 规定使用土地用于非农建设等行为; (2) 甲方享有按时向乙方收取土地租金的权利; (3) 尊重乙方的生产经营自主权,不得干涉乙方依法进 行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 (4) 协助乙方按合同行使土地经营权,帮助乙方解决用电 线路和负荷(所需费用由乙方支付),调解本社区和其它承 包户之间发生的用水、用电等方面的纠纷; (5) 若该土地在流转期间被依法征用、占有的,甲方有 权依法获得相应的土地使用补偿; (6)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和义务。 2、乙方权利和义务: (1) 依法享有生产经营自主权、产品处置权和收益权; (2) 依法保护和合理利用土地,不得改变土地的农业用 途,不得损坏农田水利设施,不得给土地地力造成永久性损 害。保证在合同期届满后,土地仍能正常使用; (3) 按期向甲方支付约定的土地租金和相关款项; (4) 土地流转期间,乙方如将土地再流转给其他单位或 个人,需经甲方同意,并另签流转合同; (5) 合同期满后,乙方应及时办理交接手续。乙方如需 继续流转,合同到期前一年,应及时向甲方协商继续流转事 项,并重新签订土地流转合同。合同期满,乙方投资的固定资 产和基础设施除取得合法的产权手续外,应按来修去丢的原 则,无偿归甲方所有,若甲方不需要这些设施,乙方在三个 月内清理完毕;如乙方继续流转,在与国家政策不相抵触的 前提下,同等条件,乙方享有优先流转经营权; (6) 乙方生产经营必须符合环保相关规定; (7) 若该土地在流转期间被依法征用、占有的,其征收 范围内的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归附着物及青苗所有者所有; (8) 如果乙方在流转期间因投入而提高土地生产能力 的,流转合同到期或者未到期由甲方依法收回承包土地时, 受让方有权获得相应的土地升值补偿。 (9)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和义务。 第六条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本合同以非法定原因不得解除为原则。但有下列情况之 一者,本合同可以变更或解除: 1、经当事人双方协商一致,又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个人 利益的; 2、订立合同所依据的国家政策发生重大调整和变化的; 3、一方违约,使合同无法履行的; 4、乙方丧失经营能力使合同不能履行的; 5、因不可抗力(重大自然灾害、国家征收土地等)使合 同无法履行的; 6、甲方个人非法干预乙方生产经营,或以其他形式使用 或占用流转给乙方土地的,乙方有权追究甲方个人责任;给 乙方造成损失的,由甲方赔偿乙方损失。 第七条违约责任 1、甲、乙双方必须共同遵守本合同条款。任何一方违约, 违约方必须承担赔偿相对方损失的责任。 2、甲、乙双方签订正式合同后,因甲方原因,乙方未能 如期进场,造成土地闲置、荒芜达3个月,乙方有权终止合 同;因乙方原因,逾期3个月未进场的,甲方可以终止合同 并有权要求乙方承担未及时缴纳租金的违约责任; 3、乙方擅自改变耕地用途或对耕地造成永久性损害的, 甲方有权终止合同,并要求乙方赔偿损失; 4、合同期内,乙方不按时交纳土地租金超过两个月的, 甲方有权单方终止合同,并要求乙方赔偿损失; 5、由于第三方(农民)原因,致使乙方不能正常生产经 营的,乙方经两次请求甲方出面制止,仍无法消除影响的, 乙方有权退出,并要求甲方赔偿损失。 第八条其他 1、合同争议解决的方式。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 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也可以请求当地 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等调解解决。调解协调不成 的,可以向县人民法院起诉。 2、国家补贴到农户“一卡通”的资金由乙方享有;如遇国 家重大政策性调整,按国家政策实施; 3、在流转期内,如遇国家政策性征收流转范围内的土地, 被征收部分的合同自行解除,双方互不追究违约责任; 4、在同等条件下,流出土地的农民具有劳动能力的给予 优先安排就业; 5、本合同不得因双方人事变动和单位名称变更而影响合 同效力; 6、本合同中的甲方系参与土地流转的农户户主,经过授 权委托书1 (见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