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研究财LQO产类犯罪LQO“非法占有”若干
财产类犯罪“非法占有”若干问题研究 【关键词】:非法占有目的;行为、方式认识;推定认定近年来对财产类犯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的争论较大,特别是对非法占有为目的主观要件的判断,嫌疑人供述诚信价值的采信,行为的推定 认定,证据的研判等,加之法官的自由裁量权过大,在外部监督机制存在欠缺的状况下,都涉及到 案件的审判结果。笔者就这一类问题进行浅述。 我国刑法对侵犯财产类犯罪中,对十二个罪名中的八种罪名规定了必须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 这一主观必备要件。在这些取得财产占有关系的犯罪中,都涉及到财产占有概念问题,因此,有必 要对非法占有的涵义进行明确。 一、非法占有目的涵义及认识困惑(一)非法占有目的的涵义1、“非法占有”在工具书中的解 释 非法占有是“合法占有”的对称。又称“无权占有”。占有人无合法根据而对他人之物所谓的 法律上的占有。非法占有的本质在于占有人的行为不具有合法权利根据,至于占有人是否具备主观 过错则不影响其成立。如不法行为人故意盗窃他人财产为非法占有;无权占有人将他人财产误认为 自己的财产而占有亦为非法占有。 2、 “非法占有”在学术文献中的解释 所谓非法占有是指行为人实施犯罪行为时客观上对财物的实际非法控制状态和主观上企图通 过危害行为达到对财物实际非法控制的目的而不是要求行为人对财物的永久控制3、刑法上非法占 有的解释非法占有,是指行为人非法将他人公私财产作为自己的所有物进行支配,使物主丧失对财 物的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处分权。刑法中的非法占有侵犯了刑法所保护的财产所有权关系, 是犯罪的行为人希望通过实施犯罪行为所要达到的目的。 4、民法上的非法占有解释非法占有,是指没有法律依据而对他人的财物实施控制和管领的状 态。包括善意的非法占有和恶意的非法占有。 (二)非法占有目的认识困惑现实中司法实践部门对一些财产型犯罪具有非法占有为目的很难 认定,这其中主要受到以下几个方面的认识困惑: 第一,非法占用与非法占有的关系。个人或公司、其他组织借钱经营案件的行为人通过欺诈的 方法取得公私财物后,并没有携款潜逃或明显地用于个人挥霍,而是用于经营,由此就难以确定其 意图是非法占用公私财物还是非法占有公私财物。 第二,直接故意与间接故意的关系。个人或公司、其他组织借财物进行经营的案件,经营人对 能否最终取得他人的财物的所有权持放任态度,若万一经营成功或对方追的紧就归还,追的不紧或 无钱就赖,其故意犯罪的类型属于间接故意。但如果将间接故意也纳入非法占有目的的范畴,则明 显违反了刑法理论中关于犯罪目的只存在于直接故意的通说。 第三,经营成功与失败的关系。由于在现实社会生活中,确实有在没有资金或资金严重不足的 情况下,采用“借财物”方式经营成功的个例。如果以经营成功及经营人在事后能偿还财物为归责 的理由,有客观归罪之嫌。 二、非法占有作为主观故意要件的推定认定、及与之的立法反映(一)非法占有主观故意要件的 分析判断给予的推定认定行为人实施犯罪,达到犯罪目的,其主观心理、思想内容我们无法直接看 见。它具有抽象性、主观性和可变性的特点,缺乏可视性和可把握性。需要借鉴客观主义理论的有 益成分,即依靠当事人的行为及其他各种客观要素来分析判断行为人的犯罪目的,这样可以使得对 行为人非法占有目的的认识更全面、更科学。因此,在犯罪嫌疑人辩解无诚信价值,明显偏离事实 的情况下,主观方面的内容只能靠推定解决。犯罪行为乃外化的主体思想,也只能以外化的行为来 推定主体的思想。一般说来,犯罪构成要件越多,诉讼中需要证明的内容越多;主观要件越多,诉 讼中公诉人的证明责任越重。目的犯中的目的是一种主观心理内容,看不见、摸不着,在现有的科 学技术下,很难被外界直接感知,在司法实践中,很多被告为了逃避法律制裁,往往以各种借口拒 绝承认自己当时的主观目的,从而增加了对主观目的的认定难度。因此目的犯在司法实践中面临的 最大问题就是认定、举证困难。因此,必须通过推定认定犯罪目的。那么作为定罪量刑的刑事司法 活动,只能以已经发生的事实作为处理案件的依据,这必然使该活动存在时空上的滞后性。因而, 司法对于案件事实方面的认定若严格来讲均属于推定。即用犯罪证据推定犯罪事实本身的存在与 否。另外,由于存在一个行为由多种目的引发的可能性,因而对案件的判断容易出现失误和偏差, 所以不能直接以行为定罪,必须考虑动机和目的。这也是主客观相一致原则的要求。例如,盗窃和 盗用,贪污和挪用公款,行为方式相同,但却不一定都具有非法占有之目的。因此,必须根据多方 面事实因素,推定其主观目的,然后才能正确定罪。(我们现将此称之为特定非法占有目的。) 鉴于特定非法占有目的这一主观要件在诉讼证明、司法认定中的困难,司法实践中越来越多的 此类目的犯因在审理中法官们认识的分歧不能定罪或随意定罪。笔者认为,推定对于我们认定目的 犯的主观目的的确是比较有效的一种手段。推定既属于实体法研究的范畴,也属于程序法研究的范 畴。一般认为,所谓推定,是指根据事实之间的常规联系,当某一事实确定存在时,可以推导出某 个不明事实的存在。用以推导的事实谓之“基础事实”,由基础事实推导出来的事实就是“推定事 实”。推定的原理表现在基础事实与推定事实之间的普遍的、常规的共存关系,即当基础事实存在 时,在绝大多数情况下,推定事实也存在。故而在推定事实无法证明或直接证明社会成本过高时, 就可以通过证明基础事实的存在而间接证明推定事实的存在。推定非法占有目的在最高人民法院 1996年12月16日颁布的《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中有所体现。该 《解释》第三条规定:“行为人实施《决定》(指《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惩治破坏金融秩序犯罪的 决定》)第八条规定的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其行为属于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 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这实际上确认了司法推定。 2001年1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印发的《全国法院审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以下 简称《纪要》)再次肯定了非法占有目的的司法推定。该《纪要》第三条第(三)项关于金融诈骗罪 规定:“金融诈骗罪都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犯罪……根据司法实践,对于行为人通过诈骗的方法 非法获取资金,造成数额较大资金不能归还,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具有非法占有的 目的……。这一规定全面肯定了司法推定在金融诈骗罪认定中的运用。 学界认为,司法推定运用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犯罪的诉讼证明活动,有效减轻了司法机关的 证明责任,降低了诉讼成本,也可有效防止因证明不能带来的不利后果的发生,应该说这不失为在 面临证明困境时的一有效解决思路。 (二)非法占有目的推定需要注意的问题和与之完善司法实践的经验为非法占有目的之类犯罪 的诉讼证明提供了较为可行、合理的证明手段,但它并不能毕其功于一役,有的“情形”就并不能 完全说明行为人具有特定的目的。比如“以欺骗方式从银行取得贷款”的行为人就不一定具有非法 占有目的,如某私营业主,为了营业规模的扩张而向银行骗贷,其顺利赚取大量利润后不久,即将 贷款悉数归还,其并不想占有银行资金,没有非法占有目的;如果说其因扩张失败,经营亏损,虽 主观上想偿还贷款而在客观上已经不能,那么对其主观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