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法学复习思考题
问答题: 一、土地运用权出让和土地运用权划拨的区分? 出让和划拨是供应城镇国有土地运用权的两种最基本的方式。土地运用权划拨,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将土地运用权无偿交付给土地运用者运用的行为。土地运用权出让和土地运用权划拨虽然都是设立土地运用权的方式,但二者有以下区分: (1)土地运用权出让是国家有偿转移土地运用权,受让方取得土地运用权应当向国家交付出让金等有偿运用费用。而划拨则是国家无偿转移土地运用权,土地运用者不向国家交付取得土地运用权的价款等有偿运用费用(但土地运用者应缴纳补偿、安置费用)。 (2)出让土地运用权是有期限的,土地运用者在此期限内享有土地运用权,期满则应依法交还国家。而划拨土地运用权,除了法律另有规定外,一般是无期限转移给土地运用者运用。 (3)土地运用权出让,应当由土地管理部门与受让方签订出让合同,以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而土地运用权划拨,则不签订土地运用合同。 (4)在详细程序上,土地运用权出让除了必要的审批外,主要还得经过法定的民事行为(协议拍卖或招标)这一过程方能实现。而土地运用权划拨,主要靠行政审批手续。 二、抵押权人的概念以及案例分析 答:抵押人:供应抵押财产的财务全部权人或运用权人为抵押人,享有抵押权的权利人为抵押权人。 三、村民利用集体土地建房售给城镇居民? 答:农村土地运用权是该集体组织成员的专有权利,与特定身份相联系,是不能出让、转让的。所以目前利用集体土地建立房屋出售给城镇居民的行为是违法的,此类房屋的买卖合同也是无效的,购买者即使付出了相应的代价,其对所购买的房屋也并不享有产权,一旦发生纠纷,将缺少相应法律的爱护。 四、土地税费有哪些?征税对象,范围,怎么算? 1、国有土地有偿运用费(土地出让金、土地收益金、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运用费、外商投资企业场地运用费): 国有土地运用权出让金:指土地运用权出让过程中土地运用权受让人为获得土地运用权而向土地全部者支付肯定数额的货币,它的实质是运用者运用土地的价格。 土地收益金:划拨土地运用权,转让或出租房地产收益上缴国家。 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运用费:中心与地方30:70分成体制, 严禁市、县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将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运用费转嫁由用地单位缴纳,专项用于基本农田建设和爱护、土地整理、耕地开发等开支,向中西部地区和粮食主产区倾斜。 外商投资企业场地运用费:是指外商独资、合营、合作企业,利用中方合资或合作者原运用的土地所交纳的费用。它由场地开发费和土地运用费两部分组成。场地开发费主要包括:征用土地的补偿费、原有建筑物拆迁费、人员安置费以及外商企业干脆配套的厂外道路、管线等基础设施应分摊的投资费用。土地运用费是指外商投资企业在经营期限内,依据所运用土地的等级和定额标准按年向地方人民政府交纳的用地费。 2、耕地占用税 概念:耕地占用税,是指对占用耕地建房或者进行其他非农业建设的单位和个人,依据其占用的耕地面积征收的一种税。耕地占用税由地方税务机关负责征收。 征税对象:1. 种植粮食作物、经济作物的土地2. 菜地3. 园地4. 鱼塘5. 占用其他农用地 耕地占用税的计征:《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耕地占用税的税额规定如下: (一)人均耕地不超过1亩的地区(以县级行政区域为单位,下同),每平方米为10元至50元; (二)人均耕地超过1亩但不超过2亩的地区,每平方米为8元至40元; (三)人均耕地超过2亩但不超过3亩的地区,每平方米为6元至30元; (四)人均耕地超过3亩的地区,每平方米为5元至25元。 备注:经济发达,且人均耕地很少地区、基本农田,适当提高 耕地占用税减免:下列情形免征耕地占用税: 军事设施占用耕地;学校、幼儿园、养老院、医院占用耕地;铁路途路、马路途路、飞机场跑道、停机坪、港口、航道占用耕地,减按每平方米2元的税额征收耕地占用税;农村居民占用耕地新建住宅,依据当地适用税额减半征收耕地占用税;村烈士家属、残疾军人、鳏寡孤独以及革命老依据地、少数民族聚居区和边远贫困山区生活困难的农村居民,在规定用地标准以内新建住宅缴纳耕地占用税确有困难的,经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报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可以免征或者减征耕地占用税。 3、城镇土地运用税: 概念:城镇土地运用税:它是国家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范围内,对运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以其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而征收的一种税。 征税对象: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运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股份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以及其他企业和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军队以及其他单位;所称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以及其他个人。 计税依据和税率:土地运用税每平方米年税额如下: 大城市1.5元至30元;中等城市1.2元至24元;小城市0.9元至18元;县城、建制镇、工矿区0.6元至12元。 依据为纳税人实际占有的土地面积,从量计征。按年计算、分期缴纳。 4、土地增值税 概念:是指对转让土地运用权、地上建筑物及其他附着物取得的增值额一次性征收的税种,属于资源税的一种特殊形式。 征税对象:《土地增值税条例》第2条规定:凡转让国有土地运用权、地上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为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 记税依据:房地地产转让增值额=收入- 《土地增值税条例》规定的扣除项目金额 增值额的扣除项目:取得土地运用权所支付的金额;开发土地的成本、费用;新建房及配套设施的成本、费用,或者旧房及建筑物的评估价格;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财政部规定的其他扣除项目。 土地增值税的税率(超率累进税率) 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的50%的部分,税率为30%; 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的50%,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的100%的部分,税率为40%; 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的100,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的200%的部分,税率为50%; 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的200%的部分,税率为60%。 5、新菜地开发基金 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是指在征用城市郊区的菜地进行非农业建设时,用地单位依据国家有关规定缴纳的费用。 新菜地:是指城市(不含县城、建制镇的工矿区)郊区,为供应城市居民吃菜,连续3年以上常年种菜或者养殖鱼、虾的商品菜地和精养鱼塘。 一年只种一茬或因调整茬口支配种植蔬菜的,均不作为本方法所称的菜地。 在蔬菜产销放开后,能够满意供应,不再须要开发新菜地的城市,不收取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 费用标准: (一)在城市人口(不含郊县人口,是指市区和郊区的非农业人口,下同)100万以上的市,每征用一亩菜地,缴纳7000至1万元。 (二)在城市人口50万以上,不足100万的市,每征用一亩菜地,缴纳5000至7000元;在京、津、沪所辖县征用为供应直辖市居民吃菜的菜地,也按该标准缴纳。 (三)在城市人口不足50万的市,每征用一亩菜地,缴纳3000元至5000元。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应在上述额度内,依据本辖区城市的菜地建设基础和生产状况,区分近郊和远郊,规定详细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