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建施工合同
土建施工合同 土建工程施工合同 合同名称: 吉林电力股份有限公司白城发电公司 2 号机组引风机脱硝改造项目 工程地点: 吉林省白城电厂 发 包 人: 豪顿华工程有限公司 承 包 人: 合同订立时间: 2014 年 3 月 26 日 发包人: 豪顿华工程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甲方) 承包人: (以下简称乙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 行政法规, 遵循同等、 自愿、 公允和诚恳信用的原则, 双方就吉林电力股份有限公司白城发电公司 2#炉引风机改造土建工程分包施工事项协商一样, 订立本合同。 一、 工程概况 1. 工程名称: 吉林电力股份有限公司白城发电公司 2 号机组引风机脱硝改造项目土建工程 2. 工程地点: 吉林电力股份有限公司白城发电公司 3. 工程内容及范围: 吉林电力股份有限公司白城发电公司 2 号机组引风机脱硝改造项目全部土建工程 (见附件图纸、 包括钢架与混凝土连接处的值筋处理、 引风机基础值筋),另包括原增压风基础拆除及地面复原、 增压风出口烟道基础拆除、 引风机基础拆除、 附件图《须要拆除的混凝土柱和梁》、 原氧化风机房高出地面拆除及水泥砂浆抹面、 全部基础须要水泥砂浆抹面。 还包括 1#炉烟道支架地面复原、 1 号炉增压风机房地面复原。 1 号炉破裂后的柱头处理。 1 号炉和 2 号炉密封风机房基础破裂后地面复原、 2 号炉引风机房内拆除两根梁和拆除后柱头处理。 二、 工程承包方式 承包方式: 工程承包方式按总价包干, 包括(除税金外) 为完成本工程的一切费用; 费用不因其他缘由调整。 1、 材料供应及管理: 全部材料由乙方组织供应, 费用自理。 材料必需选用正规合法厂家的合格产品, 甲方有权对这些材料的来源和质量进行检查和确认, 并有权要求乙方停止运用其中的不合格材料。 假如因为选用劣质材料而造成修理返工或其它修理质量事故, 责任由乙方担当。 2、 机械、 工器具供应: 机械、 工器具由乙方自备, 费用包含在合同价款内。 3、 生活、 住宿供应: 生活、 住宿以及劳保、 平安用品由乙方自行解决, 费用由乙方自理。 4、 劳动保险: 乙方负责自己全部工人的保险费用。 三、 合同工期 开、 竣工工期: 以甲方要求工期为准, 因乙方缘由造成的工期延误产生的全部损失由乙方担当。 四、 质量标准及考核 双方依据国家有关规定, 约定质量保修期为: 本工程自竣工移交发包人之日起, 质保期为一个半月, 质量保修金伍万元整 ; 质量保修期满后由乙方提交申请, 经甲方经理签字确认后(无息) 返还乙方质量保修金。 工程质量标准: 工程质量必需按作业指导书和图纸要求实施, 以及电厂和监理的要求施工, 如工程质量达不到要求, 按电厂和甲方相关管理细则进行考核。 乙方无权将吉林电力股份有限公司白城发电公司 2 号机组引风机脱硝改造项目土建工程分包给当地施工单位, 人员进场依据甲方要求办进场手续。 五、 合同价款 1、 合同价款为 450000 元(大写: 人民币肆拾伍万元整)。 2、 税金由甲方担当。 3、 合同价款的支付: 完成工程总总量的 40%首付人民币 100000 元(大写人民币壹拾万元整), 完成总工程量的 80%再付人民币 100000 元(大写人民币壹拾万元整), 工程全部结束付人民币 200000 元(大写人民币贰拾万元整), 最终等监理竣工验收合格、 钢筋、 水泥移交资料等齐全后办理工程结算, 阅历收合格后 45 天内一次性支付除扣留的工程质保金人民币 50000 元(大写人民币伍万元整) 六、 违约赔偿 1、 因发包人责任造成承包人经济损失的, 发包人赔偿承包人干脆经济损失; 因承包人责任造成的损失, 承包人除赔偿发包人的干脆经济损失外, 还应担当相应的罚款即共同作为该项目承包人违约所致的赔偿费; 在不使其他赔偿方受损害的条件下, 发包人可从应付给或将要付给承包人的款项中扣回该项赔偿费, 此项支付或扣除不应解除承包人对完成该项工程的义务或合同规定的承包人的其他义务和责任。 2、 双方应本着诚恳信用的原则, 全面仔细的履行合同中的全部权利和义务。 如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违约现象, 违约方将向守约方担当下列违约责任: 支付违约金, 违约金金额为合同价款的 10%; 赔偿经济损失。 3、 一切工伤事故等平安事故由乙方自行担当。 4、 合同在履行期间, 双方发生争议时, 以协商解决或请有关部门进行调解为主, 协商、调解不成时, 应向甲方居处地的人民法院起诉。 七、 合同终止 1、 如项目法人终止与发包人签订的施工总承包合同, 则承包人应马上终止与本合同有关的全部工作, 同时本合同自动终止。 2、 因承包人违约, 发包人可以终止本合同。 3、 双方履行合同全部义务, 承包人向发包人交付竣工工程, 竣工结算价款支付完毕,本合同即告终止。 4、 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后, 发包人承包人应当遵循诚恳信用原则, 履行通知、 帮助、保密等义务。 八、 合同生效 1、 合同订立时间: 2014 年 3 月 26 日 2、 合同订立地点: 山东省威海市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老集齐鲁大道 57 号 3、 本合同双方约定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托付代理人签字后生效 4、 合同份数两份, 双方各执一份, 具有同等效力。 发包人: (盖章) 承包人: (盖章) 居处: 山东省威海市威海经济 居处: 技术开发区老集齐鲁大道 57 号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或 或 托付代理人: 托付代理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