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复垦方案
第三部分 土地复垦方案 前 言 《土地复垦条例》(国务院第592号令)中规定:“生产建设活动损毁的土地,依据‘谁损毁,谁复垦’的原则,由生产建设单位或个人(以下简称土地复垦义务人)负责复垦。土地复垦义务人应当依据土地复垦标准和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的规定编制土地复垦方案。” 宜都市潘家湾大理石厂目前正在进行矿山改扩建工作,并重新申请办理采矿许可证,依据《湖北省国土资源厅办公室关于推动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及生态复绿方案编制及评审工作的通知》(鄂土资办文[2016]22号),编制《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与生态复绿方案》—土地复垦方案部分。 本方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土地复垦条例》、《土地复垦技术标准(试行)》、《土地复垦方案编制规程》等相关法律、法规及技术标准,在实地勘查和广泛征求土地权利人的看法基础上,结合该项目的实际,依据“统一规划、源头限制、防复结合”的要求及“因地制宜、综合利用”的原则,依据当地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合理确定土地用途,宜农则农、宜林则林、宜牧则牧、宜建则建。并尽量做到土地复垦与生产建设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努力实现“边生产、边复垦、边受益”。 依据湖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贯彻实施的通知》(鄂土资发[2011]102号)文件要求,现报请宜都市国土资源局对《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与生态复绿方案》—土地复垦方案部分进行审查。审查通过后作为该矿指导矿山土地复垦工作的依据。 1总则 1.1编制目的 宜都市潘家湾大理石厂,其开采方式为露天开采,开采过程将会造成土壤损毁、水土流失、土地利用功能降低或变更。本方案主要是针对采矿过程对土地损毁的特点以及对生态环境的不利影响,提出各种预防措施和生物工程措施,以削减工程建设造成的土地损毁和水土流失,复原其生产实力、利用功能,达到治理环境、改善生态的目的。本工程土地复垦方案报告书编制的目的在于: (1)依据“谁损毁、谁复垦”的原则,明确土地复垦义务人,并将土地复垦目标、任务、措施和支配等落到实处,为临时用地土地复垦的实施管理、监督检查以及土地复垦费征收等供应依据; (2)通过生物工程化学措施的实施,把项目区内的临时用地复原其原来生态或达到可供利用状态,在此基础上进行田、水、路、林的综合整治,从而提高当地的农业生产条件、改善农村人居环境和生态环境,适当增加有效耕地面积,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创建更加有利的条件; (3)依据调查和预料结果,分别统计和确定项目区内的临时用地被损毁土地的类型和应复垦的面积,并依据各类土地的损毁范围、损毁时间、损毁性质和损毁程度,规划其复垦标准、复垦时间和复垦后的利用类型; (4)通过对主体工程设计中的临时用地土地复垦措施进行效果分析和论证,提出完善、可行的复垦方案,并提出方案实施的保证措施,为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开展相应的土地复垦工作供应技术依据,将临时用地土地复垦方案列入建设项目的总体支配和年度支配,按方案有支配、有组织的实施; (5)落实法律规定的生产建设单位所应担当的土地复垦范围和责任,切实把土地复垦工作纳入工程范围,加强组织领导,指定专人负责,强化监管力度,抓紧抓好临时用地土地复垦工作,努力做到临时用地损毁前的数量和质量与土地复垦后的数量和质量相平衡,实现临时用地“复原生态”的目标。 (6)复垦方案的实施,将会取得良好的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和生态效益,是实行科学发展观、坚持最严格的耕地爱护制度和最严格的节约集约利用土地制度、实施土地可持续利用的重要举措,对复原和改善生态环境、发展循环经济、推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建设节约型社会、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都具有肯定的借鉴意义。 1.2编制原则 从本工程建设和运行的自身特点动身,依据当地自然环境和经济发展状况,依据经济上可行、技术科学合理、综合效益最佳和便于操作的要求,结合工程临时用地特点和实际状况,体现以下复垦原则。 (1)“谁损毁、谁复垦”的基本原则。 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土地复垦条例》及其它相关法律、法规要求,“谁损毁、谁复垦”作为本项目临时用地土地复垦的基本原则,明确土地复垦义务人及其应担当的土地复垦责任。土地复垦方案编制时,应依据建设项目自身特点,当地自然地理、生态环境、社会经济发展状况,并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规定进行。 (2)源头限制、预防与复垦相结合的原则。 通过加强本工程临时用地的合理性分析,制定建设用地的预防限制方案。在修建施工道路时,尽量利用现有的乡村道路,以节约用地;同时严格按设计要求限制各种渣场、堆场和施工场地用地面积,削减对农田和植被的损毁,从源头上杜绝建设单位乱占土地现象的发生,通过工程和非工程手段进行土地复垦,复原其原有利用价值。 (3)坚持综合治理原则。 土地复垦方案应将土地复垦工程与水土保持、环境治理等工程综合考虑,统筹规划,最终形成一个相互关联、综合整治的方案,使复垦后的区域形成可持续发展的状态。 (4)因地制宜,优先于农业的原则。 依据技术经济合理的原则,兼顾自然条件与土地类型,选择复垦土地的用途,因地制宜,综合治理。宜农则农,宜林则林,宜牧则牧,宜渔则渔,宜建则建。条件允许的地方,应优先复垦为耕地或其他农用地。 (5)坚持经济效益、生态效益和社会效益相统一的原则。 依据临时用地分类归纳,对不同临时用地接受最经济合理的复垦方式,不片面追求单方面效益,确保社会效益、经济效益、生态效益相统一,以达到最佳效益之目的。 1.3编制依据 法律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修订)》(2004年8月28日);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2010年12月25日); (3)《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爱护法》(2015年1月1日); (4)《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修订)》(1998年4月29日); (5)《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2013年1月1日); (6)《土地复垦条例》(国务院2011年3月5日)。 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列》(1999年1月1日国务院令第256号); (2)《关于加强生产建设项目土地复垦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6]225号); (3)《关于切实做好耕地占补平衡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1999]39号); (4)《关于组织土地复垦方案编报和审查有关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7]81号)。 地方性土地复垦政策性文件 (1)《湖北省土地复垦实施方法》(1995年9月实施); (2)《湖北省土地管理实施方法》(1999年9月实施)。 国家和地方有关土地复垦政策性文件 (1)国土资源部《关于组织土地复垦方案编报和审查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07]81号); (2)国土资源部《关于贯彻实施的通知》(国土资发[2011]50号); (3)湖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切实做好土地复垦方案编报和审查工作的通知》(鄂土资发[2007]77号); (4) 湖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改进土地复垦方案编报和审查方法的通知》(鄂土资发[2009]63号); (5) 湖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贯彻实施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