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利用现状分类&土地分类国家标准
土地利用现状分类 1.1.概述 土地利用是人类依据自身须要和土地的特性,对土地资源进行的多种形式的利用。土地利用现状是土地资源的自然属性和经济特性的深刻反映。土地利用划分具有如下特点: 是在自然、经济和技术条件的综合影响下,经过人类的劳动所形成的产物。 在肯定的空间分布上听从社会经济条件,因此,它们在地域分布上不肯定连成片。 种类、数量、分布是随着社会经济技术条件的进步而变更的。 1.1.1.土地分类方法 土地分类是国家为驾驭土地资源现状、制定土地政策、合理利用土地的重要基础工作之一。土地分类由于目的不同,有着显著的差别,形成不同的土地分类系统。 1.土地自然分类系统: 指主要依据土地的自然属性的相同性和差异性对土地进行分类。一般按地貌、土壤、植被为详细标记进行分类。其目的是揭示土地类型的分异和演替规律,遵循土地构成要素的自然规律,最佳、最有效地挖掘土地生产力。 2.土地评价分类系统: 指主要依据一些评价指标的相同性和差异性对土地进行分类。一般按土地生产力水平、土地质量、土地生产潜力、土地相宜性等为详细标记进行分类。也称为土地的经济特性分类。其分类的主要依据是土地的自然属性和社会经济属性,其目的是为开展土地条件调查和相宜性调查服务,为实现土地资源最佳配置服务。 3.土地综合分类系统: 指主要依据土地的自然特性和社会经济特性、管理特性及其他因素对土地进行综合分类。土地利用分类是土地综合分类主要形式。土地利用分类一般按土地利用现状的土地覆盖特征、土地利用方式、土地用途、土地经营特点、土地利用效果等为详细标记进行分类。其目的是了解土地利用现状,反映国家各项管理措施的执行状况和效果,为国家和地区宏观管理和调控服务。 在这三种分类中,土地利用分类即土地综合分类是在土地资源管理中应用最广、全覆盖的基础分类。驾驭土地利用现状是国家制定国民经济安排和有关政策,发挥土地资源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宏观调控作用,加强土地管理,合理利用土地资源,切实爱护耕地的重要基础。 1.1.2.国内外土地利用分类 国外土地分类工作至今约有半个多世纪的历史,到二十世纪六十年头和七十年头就出现了各种土地分类系统。国外土地利用分类多数以土地利用现状作为分类依据,详细到各国又有差异,如美国主要以土地功能作为分类的主要依据,英国和德国以土地覆盖(是否开发用于建设用地)作为分类依据,俄罗斯、乌克兰和日本以土地用途作为分类的主要依据,印度则以土地覆盖状况(自然属性)作为划分利用分类的依据。 国内土地分类探讨起步较迟,而且主要工作是在解放以后。国内土地利用分类依据与国外基本相同,也是以土地利用现状作为分类依据,如土地利用现状调查(详查)采纳的土地利用现状分类以土地用途、经营特点、利用方式和覆盖特征为分类依据,城镇地籍调查采纳的城镇土地分类以土地用途为分类依据,中科院中国土地利用分类以利用方式和土地覆盖为分类依据。 虽然国内外土地利用分类依据基本相同,但由于国情差异,在详细划分的类型上却不尽相同,如我国是农业大国,人多地少,因此对农用地的分类较细,而国外则相对较粗。 1.1.3.制定统一的土地利用分类的重要性 1.土地资源管理的须要: 土地资源是最重要的自然资源之一,是人类生存和生产的基本条件。土地资源是有限的,适合于生活和生产的土地资源则更少。我国有几千年的土地开发利用历史,形成了具有中国特色、各种各样的土地利用类型,这些是我们珍贵的资源基础。为了管理、爱护和合理利用土地资源,须要对土地利用状况进行统一的分类、调查、登记和统计,特殊是须要刚好精确的土地基础数据。因此制定统一的土地利用分类标准,是非常重要的。 2.统一不同的土地利用分类标准的须要: 目前各种土地利用分类很多,标准和含义很不统一,存在着同名多义、多名同义的现象,造成在土地调查和统计上口径不一,给管理和决策带来了困难。《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确定》要求“国土资源部要会同有关部门抓紧建立和完善统一的土地分类、调查、登记和统计制度,启动新一轮土地调查,保证土地数据的真实性。”。 3.国家宏观调控和科学决策的需求: 当前,土地管理要参加国民经济宏观调控,须要制定土地供应、爱护、开发,集约和节约利用政策,统一分类的各类土地利用数据是重要的决策基础依据。 1.2.我国土地调查分类回顾 从二十世纪八十年头初期以来,依据土地管理的须要,我国土地调查采纳了不同的分类,下面将简要介绍采纳过的分类。 1.2.1.土地利用现状分类 我国在1984年发布的《土地利用现状调查技术规程》中制定了“土地利用现状分类及其含义”。土地利用现状分类主要依据土地的用途、经营特点、利用方式和覆盖特征等因素。采纳两级分类,其中一级分耕地、园地、林地、牧草地、居民点及工矿用地、交通用地、水域及未利用土地八类,二级分四十六类。 土地利用现状分类用于土地利用现状调查(简称详查)和土地变更调查。从1984年发布起先,始终沿用到2001年12月。 1.2.2.城镇土地分类 我国在1989年9月发布的《城镇地籍调查规程》中制定了“城镇土地分类及含义”。城镇土地分类主要依据土地用途的差异,将城镇土地分为商业金融业用地、工业、仓储用地、市政用地、公共建筑用地、住宅用地、交通用地、特殊用地、水域用地、农用地及其它用地十个一级类,二十四个二级类。 城镇土地分类用于城镇地籍调查和城镇地籍变更调查。从1989年发布起先,始终沿用到2001年12月。 1.2.3.全国土地分类 为了满意土地用途管制的须要,科学实施全国土地和城乡地政统一管理,扩大调查成果的应用,在探讨、分析上述两个土地分类基础上,修改、归并形成了城乡统一的全国土地分类。 2001年8月,国土资源部以(国土资发[2001]255号)发布《全国土地分类》(试行),并于2002年1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试行。城镇和村庄地籍调查干脆执行《全国土地分类》(试行)。土地变更调查和全国土地统计年报执行《全国土地分类》(过渡期间适用)。 1.2.3.1.全国土地分类(试行) 《全国土地分类》(试行)是城乡一体化土地分类,对于全面完成城镇和村庄地籍调查的,可干脆执行《全国土地分类》(试行)。它采纳三级分类。其中一级分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三类,也就是《土地管理法》的三大类。二级分耕地、园地、林地、牧草地、其他农用地、商服用地、工矿仓储用地、公用设施用地、公共建筑用地、住宅用地、交通运输用地、水利设施用地、特殊用地、未利用土地和其他土地十五类。三级分七十一类。 1.2.3.2.全国土地分类(过渡期间适用) 对于尚未全面完成城镇和村庄地籍调查的,建设用地无法细化,可执行《全国土地分类》(过渡期间适用)。它的整体框架与《全国土地分类》(试行)相同,也是采纳三级分类。其中农用地和未利用地部分与《全国土地分类》(试行)完全相同,建设用地部分进行了适当归并。将商服用地、工矿仓储用地、公用设施用地、公共建筑用地、住宅用地、特殊用地六个二级类和交通运输用地中的三级类街巷,合并为居民点及工矿用地,作为二级类,在其下划分城市、建制镇、农村居民点、独立工矿、盐田和特殊用地六个三级类。 1.3.其次次全国土地调查分类 为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