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食品经营许可审查细则-全文、附表及解读
天津市食品经营许可审查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食品经营许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办法》《食品经营许可审查通则》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天津市行政区域内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食品经营许可申请的审查。 第三条 食品经营主体业态分为下列三类: (一)食品销售经营者; (二)餐饮服务经营者; (三)集中用餐单位食堂。 食品经营者从事食品批发销售、中央厨房、集体用餐配送的,利用自动设备从事食品经营的,或者学校、托幼机构食堂,应当在主体业态后以括号标注。 食品经营许可申请人应当根据实际经营情况申报一种主体业态,以主要经营项目确定,不得复选。 集中用餐单位开办食堂的,应当以机关或者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社会团体登记证或者营业执照等载明的主体作为申请人取得食品经营许可。 用餐人数(指供应内部人员的人数)不足30人的集中用餐单位食堂(学校、托幼机构、托育机构、养老机构、医疗机构、建筑工地除外),应当向所在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单位名称、地址、负责人及联系电话等信息,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将相关信息记入食品经营许可管理信息平台。 本市集中用餐单位引入社会经营单位承包或委托经营(以下简称承包经营)食堂的,承包经营企业应当在本市取得食品经营许可。 跨省承包经营集中用餐单位食堂的,应当向集中用餐单位食堂所在地和营业执照标注的住所或主要经营场所所在地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并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负责。相关报告情况记入食品经营许可管理信息平台。 学校、托幼机构食堂应当标注学校自营食堂、学校承包食堂(含承包企业名称)、托幼机构自营食堂、托幼机构承包食堂(含承包企业名称)。 第四条 食品经营项目分为下列三类: (一)食品销售 1.散装食品销售(含/不含散装熟食销售); 2.散装食品和预包装食品销售(含/不含散装熟食销售) (二)餐饮服务 1.热食类食品制售; 2.冷食类食品制售(含/不含冷加工糕点制售、含/不含冷荤类食品制售); 3.生食类食品制售; 4.半成品制售; 5.自制饮品制售(含/不含啤酒制售;含/不含泡制酒制售)等。 半成品制售仅限中央厨房申请。 (三)食品经营管理 1.食品销售连锁管理; 2.餐饮服务连锁管理; 3.餐饮服务管理等。 食品经营者从事解冻、简单加热、冲调、组合、摆盘、洗切等食品安全风险较低(生食类食品制售项目,冷食类食品制售中的冷荤类食品制售、冷加工糕点制售等高风险食品制售项目除外)的简单制售,不属于单独许可经营项目,应当取得相应的热食类食品制售、冷食类食品制售、自制饮品制售经营项目,并在食品经营许可证副本中的相应经营项目后以括号标注简单制售。通过热加工后食用的生制切面、年糕、馄饨(皮)、水饺(皮)、包子、汤圆、粽子等简单非即食米面类食品现场加工制作,可归类为热食类食品制售(简单制售)。 在保证食品安全的前提下,可以根据加工制作流程适当简化简单制售项目的原料清洗水池、切配场所和烹饪场所等审查内容。 具有热、冷、生、固态、液态等多种情形,难以明确归类的食品,可以按照食品安全风险等级最高的情形进行归类。 食品经营项目可以复选,申请多项目经营的,根据实际经营情况申报。 第五条 食品经营者在不同经营场所从事食品经营活动的,应当依法分别取得食品经营许可或者进行备案;在同一个经营场所,从事不同食品经营项目活动的,应当依法取得一个食品经营许可。申请的经营场所应当与实际经营地址一致。 食品经营场所,指申请人申请的从事食品经营活动的场所。 通过自动设备从事食品经营活动或者仅从事食品经营管理活动的,取得一个经营场所的食品经营许可或者进行备案后,可以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其他经营场所开展已取得许可或者备案范围内的经营活动。 第六条 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工作。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按照食品经营主体业态、食品经营项目,结合食品安全风险高低,对食品经营许可申请进行分类审查,包括对申请材料的书式审查和对经营场所食品安全条件的现场核查。 现场核查分为下列八类: (一)散装食品销售经营项目; (二)餐饮服务类经营项目(适用于除中央厨房、集体用餐配送单位、集中用餐单位食堂以外的食品经营者); (三)食品销售连锁管理、餐饮服务连锁管理经营项目; (四)餐饮服务管理经营项目; (五)中央厨房; (六)集体用餐配送单位; (七)集中用餐单位食堂; (八)利用自动设备从事食品经营。 核查人员应当根据主体业态、经营项目选择使用相应的现场核查表。 变更或者延续食品经营许可时,申请人的经营条件发生变化或者增加经营项目,可能影响食品安全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就变化情况进行现场核查。 学校、托幼机构食堂变更经营形式,自营改为承包经营的、承包经营改为自营的,以及承包经营企业发生变化的,应当按照《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申请变更食品经营许可,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经营条件发生变化,可能影响食品安全的,应当进行现场核查。 除学校、托幼机构食堂以外的集中用餐单位食堂发生《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办法》第三十条列举的情形以及变更经营形式,自营改为承包经营的、承包经营企业发生变化的,应在变化后十个工作日内向原发证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告。监管部门应在收到食品经营者的报告后三十个工作日内对其实施监督检查,重点检查食品经营实际情况与报告内容是否相符、食品经营条件是否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等。 第七条 食品安全风险较高的中央厨房、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学校食堂、托幼机构食堂、连锁企业总部等食品经营单位的许可审查(材料审查、现场核查)和决定,应当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实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需要可以聘请专业技术人员、邀请属地市场监督管理所监管人员作为核查人员共同参加现场核查。 第八条 现场核查应当由符合要求的核查人员进行。核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核查人员应当出示有效证件,填写食品经营许可现场核查表,制作现场核查记录,经申请人核对无误后,核查人员和申请人签名或者盖章。申请人拒绝签名或者盖章的,核查人员应当注明情况。 初次现场核查不合格且不具备整改条件的,核查人员应当直接判定为现场核查不合格。经核查,通过现场整改能够符合条件的,应当允许现场整改;需要通过一定时限整改的,应当明确整改要求和整改时限,并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同意。整改时限一般不应当超过二十个工作日。申请人应当在整改时限内完成整改并申请复核,核查人员应当重新开展现场核查,核查时间重新计算。经复核仍不合格,或者未在整改时限内申请复核的,核查人员应当判定为现场核查不合格。 因不可抗力原因,供电、供水等客观原因,或者申请人原因致使现场核查无法开展的,申请人可以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出中止现场核查申请。中止时间一般不得超过二十个工作日,中止时间不计入食品经营许可时限。中止原因消除后,申请人应当申请恢复核查。中止时间到期申请人未申请恢复核查或客观条件仍不具备开展现场核查的,核查人员应当直接判定为现场核查不合格,并在现场核查记录上注明原因。 核查人员实施现场核查时,应当对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