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文件-北京国家税务局
2007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宣扬材料 一、关于做好2007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工作的通知 (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07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工作的要求 2007年度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是执行现行企业所得税法最终一次汇算清缴,起着承上启下的作用,切实做好相关工作,非常重要。 1、进一步重视汇算清缴工作。个别地区仍旧存在着对汇算清缴工作不够重视,工作质量不够高、报表数字不精确、逻辑关系不吻合、报送不刚好等问题。汇算清缴工作是企业所得税管理一个年度内的最重要环节,各项企业所得税政策的落实、日常征管的效果,都可以通过汇算清缴体现出来。各级税务机关要高度重视2007年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依据税务总局《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方法》的要求,实行措施,切实加强对2007年度汇算清缴工作的领导,做好汇算清缴的各个环节的工作,进一步提高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质量。 2、仔细做好新、老税法的工作连接。自2008年1月1日起,新的企业所得税法正式实施,月(季)度预缴将按新税法规定执行,但2007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应接着依据现行税法的规定执行。因此,明年上半年将处于新、老税法实施交替时期,落实新税法和执行老税法的任务均非常繁重,各级税务机关要高度重视,仔细做好新税法预缴和老税法汇算清缴的征管连接工作。 3、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现行CTAIS系统集中了税务登记、季度所得税申报、年度所得税申报、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等企业所得税管理信息,要对这些信息进行加工和充分利用,要充分利用国、地税在增值税、营业税征收管理中获得的信息进行比对。要全面推广运用纳税人端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软件,推动电子申报。通过利用信息化手段,进一步提高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质量和效率。 4、强化纳税申报责任。要进一步明确纳税人的汇算清缴责任,应要明确要求纳税人依据法律、法规和有关税收规定,正确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所得税额,照实、正确填写企业所得税申报表及其附表,完整报送相关资料,并对年度纳税申报的真实性,税款计算的精确性和申报资料的完整性担当法律责任。要进一步明确受理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工作人员的职责,要求其对纳税人填报的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逻辑关系进行仔细审核,确保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各栏目的填报和计算精确。 5、仔细核实企业所得税税基。核实税基是企业所得税管理的核心,也是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基础。主管税务机关要严格贯彻执行企业所得税有关税前扣除的政策规定,仔细落实各类涉税事项的审核审批,规范程序,切实把好审核审批关,运用企业资料“一户式”储存的平台,建立和完善企业所得税管理台账,对有关涉税事项跨年度持续性管理,实行动态监控。 6、加强和改进纳税评估工作。企业所得税纳税评估工作与汇算清缴工作相辅相成、相互促进,各地要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企业所得税纳税评估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6〕119号)的要求,结合汇算清缴,做好企业所得税纳税评估工作。要依据企业所得税日常管理过程中驾驭的不同经济性质和行业户数分布、盈亏面、利润率、减免税增减变动、实际负担率等状况,确定纳税评估的重点。各级国、地税机关要加强协作,互通涉税信息,有条件的地区可建立国、地税机关联合纳税评估机制,有步骤地对集团公司及其联合企业开展跨地区、跨行业、跨税种的联合评估,拓展企业所得税纳税评估的深度和广度。 (二)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做好2007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工作的通知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通知》(国税发[2005]200号)和《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的通知》(京国税发[2006]13号)的规定, 现对2007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工作明确如下: 1、统一相识、加强领导、统筹支配,将汇算清缴管理的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各局应高度重视2007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工作,充分相识今年汇算清缴管理工作的困难性与艰难性,依据汇算清缴管理的相关规定,结合本局实际状况,加强领导、统筹支配、细心组织、明确职责、协调协作,共同做好汇算清缴各阶段的管理工作。将汇算清缴管理中的宣扬辅导、审核审批、受理申报及审核评估、重点税源企业的收入分析和收入预料等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2、切实做好对纳税人的宣扬辅导工作。 (1)各局应进一步加大对纳税人的宣扬辅导力度,将今年新出台的主要政策、汇算清缴涉及的政策问题解答、稽查案例等主要内容刚好宣扬到纳税人,使纳税人清晰地了解今年汇算清缴的各项要求及详细操作。 (2)各局应在广泛宣扬辅导的基础上,有针对性的对汇总纳税企业、金融保险企业、房地产开发企业等重点税源企业进行重点培训,提高纳税人对税法的遵从度。 (3)各局应接着实行分类培训的方式,区分不同规模、不同征收方式、不同行业和管理类型的纳税人,采纳发放纸质宣扬材料、光盘、召开培训辅导会、公告、网络等各种方式,提高纳税辅导的效果。 (4)各局应进一步做好对纳税人的询问服务工作,利用询问台、询问电话、网络等方式刚好解决纳税人在汇算清缴中反映的问题。 (5)加强对稽查、检查中发觉问题的宣扬辅导 为正确落实各项税收政策,刚好订正执行中的问题,请各局将本局在检查、稽查案例中发觉的问题整理解析,结合市局下发的宣扬材料,做好对纳税人的广泛宣扬和重点辅导,使有类似问题的纳税人,通过汇算清缴进行相应的纳税调整。在年度申报完成后,要将稽查案例中的问题作为2008年开展纳税评估的主要内容之一,以反馈调整、订正状况,作出进一步的检查支配,形成稽查案例分析、汇算清缴辅导、纳税评估监控的互动机制。 3、提高对受理申报工作的重视,保证纳税申报的顺当进行 针对明年上半年CTAIS系统升级和新、老申报表处于实施交替时期的特别状况,各局应加强部门间协调协作,做好2007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纳税申报工作,实行有效措施避开申报中出现拥堵现象,制定应对紧急状况出现的应急预案,确保受理申报工作的顺当进行。 4、加强对收入比对的宣扬,进一步做好收入比对工作 各局在汇算清缴宣扬辅导工作中,应将收入比对措施向纳税人进行重点宣扬,并接着加强与地税等相关部门的协作,通过将所得税申报数据与增值税申报数据和营业税申报数据的比对,发觉纳税人申报中出现的问题,促进其正确申报,提高申报质量。 5、做好对定率征收企业应税所得率的调整鉴定工作 (1)各局应依据《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率的通知的通知》(京国税发[2007]319号)的规定,对2007年已实行定率征收的“交通运输业”、“其他行业”和“农、林、牧、渔业”行业企业的应税所得率进行调整,并将调整状况刚好通知纳税人。 (2)各局在国家税务总局未出台对核定征收企业的新政策前,暂按原方法和调整后的应税所得率做好2008年核定征收鉴定工作。 6、进一步依据依法行政的原则,仔细做好各类涉税审批事项的管理工作 (1)各局应结合《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涉税审批事项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国税发[2006]343号)的有关规定,进一步规范审批程序、明确审批条件、提高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