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武汉税务局稽查局
国家税务总局武汉市税务局稽查局 税务行政惩罚事项告知书 武税稽罚告〔2018〕24号 武汉千重鼎业塑料贸易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名:91420107MA4KL4UM9G) 对你(单位)的税收违法行为拟于2018年8月24日之前作出行政惩罚确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惩罚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税务行政惩罚的事实依据、法律依据及拟作出的惩罚确定: 通过外调、取证、核实状况如下: (一)干脆走逃失踪不纳税申报状况:据武汉市青山区国家税务局征管科供应证据证明该单位于2016年2月26日认定为非正常户,属于干脆走逃失踪且不纳税申报的情形。(见证据一、六、七) (二)发票流(见证据二、三、六) 通过查询金税三期系统信息,该企业2015年11月24日-2015年12月26日合计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150份,发票代码: 4200161130 、发票号码:02265571至02265620、03006597至03006621、02228975至02228999、发票号码:03025230至03025279,开具金额14,826,120.30元,税款2,520,440.50元。开具发票中未申报金额 7,363,197.40元,未申报税额1,251,743.56元,经查为2015年12月26日至2015年12月28日开具了专用发票只抄报了税未申报。该企业于2015年11月以填列农产品的方式,进行申报抵扣农产品购进进项税额1,243,177.00元。但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品名为塑料颗粒等。 (三)资金流:(见证据四) 通过武汉市青山区国家税务局供应其注册的开户银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沿港路支行调查,该单位在其银行开立账户,银行账号:42050124878800000014,2015年12月14日至2016年12月22日有流水,检查核实流入资金与流出资金均与购进和销售单位无关,属于大宗交易未付款的情形。 (四)货物流:(见证据一) 法人占红兰失联,无法取得该单位的相关财务凭证资料,故对该单位货物流状况无法查证。 (五)虚假注册状况:据武汉市青山区国家税务局征管科供应证据证明该单位于2016年2月26日认定为非正常户,本稽查组人员在注册地址实地核实,以及到小区物业(武汉鑫翰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了解证明,物业人员口头回答无此经营单位,但武汉鑫翰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不愿供应书面证明材料,法人占红兰无法联系(手机号码:18674097195空号),注册的财务会计舒伟峰(手机号码:18674097195空号)。(见证据一、五) 综上所属述,证明武汉千重鼎业塑料贸易有限公司在没有真实货物交易的状况下,对外开具了150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代码: 4200152130 ,发票号码:02265571至02265620、03006597至03006621、02228975至02228999 03025230至03025279,开具金额14,826,120.30元、税款2,520,440.50元,依据国务院第587 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方法》其次十二条其次款第(一)项“开具发票应当依据规定的时限、依次、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照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一)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状况不符的发票的规定;”对武汉千重鼎业塑料贸易有限公司对外开具的150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代码: 4200152130 ,发票号码:02265571-02265620、03006597-03006621、02228975-02228999 03025230-03025279,开具金额14,826,120.30元、税款2,520,440.50元定性为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方法》 其次十二条其次款和第三十七条第一款、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务行政惩罚裁量权行使规则的公告》(国税总局公告2016年第78号)第十三条,拟 对该纳税人处偷税罚款1,251,743.40元。 二、你(单位)有陈述、申辩的权利。请在我局(所)作出税务行政惩罚确定之前,到我局(所)进行陈述、申辩或自行供应陈述、申辩材料;逾期不进行陈述、申辩的,视同放弃权利。 三、若拟对你单位罚款10000元(含10000元)以上,你(单位)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可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后3日内向本局书面提出听证申请;逾期不提出,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二O一八年七月十三日 - 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