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2船体结构设计长度小于100m
第1节 一般规定 A. 入级 A 100 适用范围 101 本章规范适用于船长小于100m的授予主船级船舶的钢质船体结构。 102 在铝材和木材允许作为代用材料时,本章规范也适用于铝质结构和木质甲板。 A 200 船级符号 201 授予主船级所用的船级符号,已在第1篇第1章中说明。 202 本章中规定了下列特征船级符号: DAT(—X℃) 最低设计环境温度 (第2节 B401) ICM 增厚腐蚀裕量 (第2节 D600) IB(+) 为抓斗装卸货而加强的内底(第5节G400) B. 定义 B 100 符号 101 L — 船长(m),定义为夏季载重水线上,从艏柱前缘至舵杆中心线的纵向距离; L应取为不小夏季载重水线总长的96%,但不必大于97%。对于特别规首、尾布置的船舶,船长L将作特殊考虑; F.P.— 首垂线,系指夏季载重水线与首柱前缘交点处的铅垂线。对具有特别规船首设计,其F.P.的位置将作特殊考虑; A.P.— 尾垂线,系指L末端的铅垂线; Amidships — L的中部; LF — 按《国际载重线公约》定义的船长; 系指量自平板龙骨上缘的最小型深的85%处水线总长的96%,或为沿该水线从首柱前缘至舵杆中心线的长度,取其大者。当船舶设计具有倾斜龙骨时,其计量船长的水线应与设计水线平行; B — 在夏季载重水线处量取的最大型宽(m); D — 型深(m),定义为在舯处这基线量起至最高连续甲板型线的垂直距离; DF — 最小型深(m),取为自平板龙骨上缘至舷侧干舷甲板横梁上缘之间的垂直距离; 在具有圆弧舷边的船上,此型深应量至甲板与舷侧外板型线的交点,这些型线的延长就象舷边为角状设计; 如干舷甲板呈梯级状,且其上升部分延长于确定型深之处,则此型深应量至沿甲板较低部分延长且平行于上升部分的参考线; T — 平均夏季型吃水(m); △ — 吃水T时在海水(密度1.025t/m3)中的型排水量(t)。 CB — 方型系数, = 对于推船刚性联结的驳船,CB应按驳船 / 推船的组合体进行计算; CBF — 按《国际载重线公约》定义的方型系数: = ▽ — 以型吃水TF算得的型排水体积,不包括轴包架; TF — 最小型深的85%; V — 最大服务航速(kn),定义为船舶在最深航行吃水时持续运用的设计最大航速; g o — 标准重力加速度,g o = 9.81m/s2 ; f1 — 取决于材料强度级别的材料系数,见第2节; tk — 第2节D200D300规定的腐蚀裕量,及相关内容; x — 船舶的纵向坐标轴; y — 船舶的横向坐标轴; z — 船舶的垂向坐标轴; E — 材料的弹性模量; = 2.06 • 105(N/mm2),对于钢; = 0.69 • 105(N/mm2),对于铝合金; CW — 第4节B200规定的波浪载荷系数。 B 200 术语 201 甲板型线、圆弧舷顶列板、舷顶列板和甲板边板的定义如图1。 202 干舷 堪定干舷系指从舯部甲板在线缘向下垂直量至有关载重水在线缘的距离。 203 干舷甲板 干舷甲板通常是最上层露天甲板连续甲板,其露天部分全部开口均具有永久性关闭设施,且在其以下的全部板的船上,取其露天甲板的最低线以及这条线与该甲板较高部分相平行的连续线为干舷甲板。依据船东看法,且经主管机关认可,可指定一较低的甲板作为干舷甲板,只要其为一完整和永久的甲板,在前后方向上至少在机器处所与尖舱舱壁之间连续,且横向连续。当该较低甲板呈梯级状时,则取该甲板的最低线及平行于该甲板较高部分的连续线为干舷甲板,当指定一较低甲板为干舷甲板时,就勘定和计算干舷条件而言,在此干舷甲板以上的船体部分作为上层建筑处理。由此甲板进行干舷计算。 图1 甲板角隅 204 强力甲板通常定义为最上层连续甲板,在舯部0.4范围内,连续长度等于或大于: (m) 的上层建筑甲板应视为强力甲板,以代替其所遮盖的最上层连续甲板部分。 H — 最上层连续甲板和所述上层建筑甲板之间的高度(m)。在对其有效性作特殊考虑后,也可定义其它甲板为强力甲板。 205 双层底结构 定义为内底顶部以下具有肋板的外板和内底板及其(见图2)以下的其它构件的总称。留意,底边舱斜板应视为纵舱壁。 图2 双层底 206 单底结构 定义为在舭部角上拐点以下的外板及其肋骨和桁材的总称。 207 舷侧结构 定义为底部结构与最上层甲板舷侧处之间的外板及其肋骨和桁材的总称。 208 甲板结构 定义为甲板板及其横梁、桁材和支柱的总称。 209 舱壁结构 定义为横向或纵向的舱壁板及其扶强材和桁材的总称。 水密舱壁 是符合第3节A要求的横舱壁的总称。 货舱舱壁 是货舱的边界舱壁。 液舱舱壁 是用于装载液货、压载水或液体燃料的液舱的边界舱壁。 制荡舱壁 是液舱中的开孔舱壁或半舱壁。 210 首尖舱 和尾尖舱 分别定义为,防撞舱壁之前和尾尖舱舱壁之后的高度符合第3节A500规定的区域。 211 上层建筑 a)上层建筑是在干舷甲板上的从船舶的一舷延长至另一舱,或其侧壁板位于外板内侧不大于4%船宽(B)的有甲板的结构。上升甲板视为上层建筑。 b)封闭式上层建筑是具有以下设施的上层建筑: i)有效构造的封闭式舱壁; ii)舱壁上的通道(如设有时)装有符合第11节B101要求的门; iii)此上层建筑的侧壁或端壁上的全部其它开口均装有有效的风雨密关闭设施。 桥楼或尾楼,除非另外设置通道,使船员在其舱壁开口被关闭的任何时候,均能进入其中的机器处所和其它工作处所,不能视为封闭式上层建筑。 c)上层建筑的高度是在舷侧所量得的自上层建筑甲板横梁上缘至干舷甲板横梁上缘的最小垂直高度。 d)上层建筑长度(S)是位于船长(L)之内的上层建筑部分的平均长度。 e)长首部上层建筑是封闭的首部上层建筑,其长度S等于或大于0.25L。 212 平甲板船 平甲板船是干舷甲板上无上层建筑的船舶。 213 桁材 是主要支承构件的总称,通常指支承扶强材的总称。 所运用的其它术语尚有: — 肋板(船底横桁材); — 纵桁(水平桁材)。 214 扶强材 是协助支承构件的总称。所运用的其它术语有: — 肋骨; — 船底纵骨; — 内底纵骨; — 内底横骨(内底横向扶强材); — 舷侧纵骨; — 横梁; — 甲板纵骨; — 舱壁纵骨。 C.送审文件 C100 图纸和细微环节 101 通常应提交下列图纸供认可: — 舯剖面图包括主要参数(L、B、D、T、CB),最大服务航速V; — 甲板和双层底图包括开口; — 纵剖面图; — 外板绽开图和包括开口及首部平底部分在内的骨架图,水密舱壁图包括开口; — 液货舱结构图; — 深舱结构图; — 机舱结构图包括液柜和重型机件的基座; — 尾尖舱结构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