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镇银行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
村镇银行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防止违法犯罪分子利用**村镇银行从事洗钱活动,保障**村镇银行资金安全,防范金融风险,维护**村镇银行权益和信誉,规范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16〕第3号)等有关法律、规章的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村镇银行应当履行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义务,向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报告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接受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的监督、检查。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村镇银行及其营业机构。 第二章 大额交易报告 第四条 **村镇银行应当报告下列大额交易: (一)当日单笔或者累计交易人民币5万元以上(含5万元)、外币等值1万美元以上(含1万美元)的现金缴存、现金支取、现金结售汇、现钞兑换、现金汇款、现金票据解付及其他形式的现金收支。 (二)非自然人客户银行账户与其他的银行账户发生当日单笔或者累计交易人民币200万元以上(含200万元)、外币等值20万美元以上(含20万美元)的款项划转。 (三)自然人客户银行账户与其他的银行账户发生当日单笔或者累计交易人民币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外币等值10万美元以上(含10万美元)的境内款项划转。 (四)自然人客户银行账户与其他的银行账户发生当日单笔或者累计交易人民币20万元以上(含20万元)、外币等值1万美元以上(含1万美元)的跨境款项划转。 累计交易金额以客户为单位,按资金收入或者支出单边累计计算并报告。中国人民银行另有规定的除外。中国人民银行调整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大额交易报告标准时,**村镇银行同步调整。 第五条 对同时符合两项以上大额交易标准的交易,应当分别提交大额交易报告。 第六条 客户当日发生的交易同时涉及人民币和外币,且人民币交易和外币交易单边累计金额均未达到大额交易报告标准的,应当分别以人民币和美元折算,单边累计计算本外币交易金额,按照本外币交易报告标准“孰低原则”合并提交大额交易报告。 客户当日发生的交易同时涉及人民币和外币,且人民币交易或外币交易任一单边累计金额达到大额交易报告标准的,**村镇银行应当合并提交大额交易报告。 第七条 自然人客户银行账户与其他的银行账户发生款项划转,涉及非居民在境内开立的银行账户,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四条第四款规定的标准,提交大额交易报告。 第八条 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大额交易,如未发现交易或行为可疑的,可以不报告: (一)定期存款到期后,不直接提取或者划转,而是本金或者本金加全部或者部分利息续存入在**村镇银行开立的同一户名下的另一账户。 活期存款的本金或者本金加全部或者部分利息转为在**村镇银行开立的同一户名下的另一账户内的定期存款。 定期存款的本金或者本金加全部或者部分利息转为在**村镇银行开立的同一户名下的另一账户内的活期存款。 (二)自然人实盘外汇买卖交易过程中不同外币币种间的转换。 (三)交易一方为各级党的机关、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军事机关、人民政协机关和人民解放军、武警部队,但不包含其下属的各类企事业单位。 (四)金融机构同业拆借、同业存款、同业借款、买入返售、卖出回购等同业业务。 (五)发起行与**村镇银行之间的款项划转。 (六)**村镇银行内部调拨资金。 (七)**村镇银行在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的债券交易、在黄金交易所进行的黄金交易。 (八)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转贷业务项下的交易。 (九)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项下的债务掉期交易。 (十)**村镇银行办理的税收、错账冲正、利息支付。 (十一)中国人民银行确定的其他情形。 第九条 **村镇银行应当在大额交易发生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提交大额交易报告。 第十条 下列金融机构与客户进行金融交易并通过**村镇银行账户划转款项的,由**村镇银行按照本办法规定提交大额交易报告: (一)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基金管理公司。 (二)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保险专业代理公司、保险经纪公司。 (三)信托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消费金融公司、货币经纪公司、贷款公司。 第三章 可疑交易报告 第十一条 **村镇银行发现或者有合理理由怀疑客户、客户的资金或者其他资产、客户的交易或者试图进行的交易与洗钱、恐怖融资等犯罪活动相关的,不论所涉资金金额或者资产价值大小,均应当提交可疑交易报告。 第十二条 **村镇银行对于反洗钱系统抽取的可疑交易,经过人工分析判断为正常交易的,不作为可疑交易上报;对于反洗钱系统未抽取但人工判断为可疑交易的,使用反洗钱系统进行人工上报。 第十三条 **村镇银行统一使用发起行制定的交易监测标准。交易监测标准包括并不限于客户的身份、行为,交易的资金来源、金额、频率、流向、性质等存在异常的情形,并参考以下因素: (一)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发布的反洗钱、反恐怖融资规定及指引、风险提示、洗钱类型分析报告和风险评估报告。 (二)公安机关、司法机关发布的犯罪形势分析、风险提示、犯罪类型报告和工作报告。 (三)**村镇银行的资产规模、地域分布、业务特点、客户群体、交易特征,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评估结论。 (四)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出具的反洗钱监管意见。 (五)中国人民银行要求关注的其他因素。 第十四条 **村镇银行应当对通过交易监测标准筛选出的交易进行人工分析、识别,并记录分析过程。不作为可疑交易报告的,应当记录分析排除的合理理由;确认为可疑交易的,应当在可疑交易报告理由中完整记录对客户身份特征、交易特征或行为特征的分析过程。 第十五条 对于反洗钱系统抽取的可疑交易或人工初步判断为可疑的交易,**村镇银行应当合理采取内部尽职调查,回访,实地查访,向公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税务部门核实,向居委会、街道办、村委会了解等措施,进一步审核客户的身份,资金、资产和交易等相关信息,结合客户身份特征、交易特征或行为特征开展交易监测分析,准确采集、规范填写可疑交易报告要素,并按照规定留存交易监测分析工作记录,确保可疑交易报告工作履职情况的可追溯性。 第十六条 **村镇银行确认可疑交易后,应当于5个工作日内报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 第十七条 **村镇银行提交可疑交易报告后,应当对相关客户、账户及交易进行持续监测,仍不能排除洗钱、恐怖融资或其他犯罪活动嫌疑,且经分析认为可疑特征没有发生显著变化的,应当自上一次提交可疑交易报告之日起每3个月提交一次接续报告。接续报告应当涵盖3个月监测期内的新增可疑交易,并注明首次提交可疑交易报告号、报告紧急程度和追加次数。经分析认为可疑交易特征发生显著变化的,应当提交新的可疑交易报告。 第十八条 **村镇银行应当遵循“风险为本”和“审慎均衡”的原则,合理评估可疑交易的可疑程度和风险状况,审慎处理账户(或资金)管控与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