沥青材料购销合同
精品文档---下载后可任意编辑 沥青材料购销合同 供货方: 浙江连达石化有限公司 购货方: 四川华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依照平等互利的原则,为明确买卖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经双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购货情况 产品名称 规格 数量(吨) 单价(元) 金额(元) 备注 沥青 SBRII—A 450 5650 2542500。00 合计大写: 贰佰伍拾肆万贰仟伍佰元整 备注:具体购销量及数额按实际供货的数量和金额为准。在本合同约定的沥青材料交货时间以后供货方继续交付给购货方的沥青材料(包括在约定的交货时间内以及以后供货方交付的沥青材料与本合同约定的沥青材料不一致的沥青材料等),购货方接受了既视为双方将本合同约定的购销量或品种等进行了变更,但这部分购销沥青材料双方同意依照本合同约定的除本条以外其它本合同条款履行和约束。 第二条 交(提)货时间和地点 2.1交货时间:根据施工场地实际情况提前10天通知供方供货 2.2交货地点:巴青县玛如乡至岗切乡公路改造工程一标段 第三条 货款的支付 合同签订后购货方支付供货方货款贰拾万元整(¥200000。00元)作为保证金,锁定沥青价格,沥青运到200吨后购货方支付货款壹佰叁拾肆万贰仟伍佰元整(¥1342500.00元),剩余货款在全部沥青到后30天内付清。 第四条 沥青材料的运输 沥青材料运输由供货方负责并采汽车方式运输,装车费用由供货 方负责,卸车由购货方负责。运输费用由供货方承担。运输过程中产 生的一切责任事故由供货方负责. 第五条 沥青材料的质量要求及技术标准 沥青材料的质量要求为:应符合交通部颁发的标准TTG40—2024《公路沥青路面施工技术法律规范》执行。 第六条 沥青材料的计量、验收 6。1计量方式:沥青材料交货数量的确定原则以供方或需方地磅 所提供的过磅数量为准,该地磅须为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检测周期内检 验合格的地磅.需方有权在交货施工场地进行复验,若双方对过磅数量有 异议,双方可共同委托第三方进行重新过磅,并以该计量数据为准, 重新过磅费用由差错方承担。 6.2验收时间:假如购货方对沥青材料的品牌、型号、质量等存 在异议,应当在沥青材料进场当天进行取样送检。假如购货方验收并 出具相关收货凭证则视为对沥青材料的品牌、型号、质量及数量无任 何异议。 6。3购货方的指定收货人员:黄超,电话号码:18076917956。 徐世敏,电话:13648981219 第七条 双方的义务 7。1购货方的义务: 7。1。1按合同约定对沥青材料进行验收; 7。1.2按合同约定支付沥青材料价款; 7。1。3若所需沥青材料情况发生变化,在变化发生前10天将变 化后的各项要求以书面形式通知供货方,否则视为没有发生任何变化 仍旧根据本合同条款履行; 7。2供货方的义务: 7.2.1按合同约定的时间供应沥青材料; 7。2。2按合同约定的质量供应沥青材料; 第八条 违约责任 8。1购货方的违约责任: 8.1.1购货方未按合同约定时间进行验收,因此造成的损失由购 货方自行承担。 8.1。2假如因购货方的原因导致供货方提起诉讼解决纠纷的,购 货方除应承担的违约责任外还应承担供货方因提起诉讼而产生的全 部费用(包括差旅费、交通费、误工费、聘请律师的费用等). 8。2供货方的违约责任 8.2。1未按合同约定的时间供应材料,承担因此给购货方造成的 损失,经购货方书面催告十日内,仍不能按期供应,购货方有权解除 合同。 8。2.2未按合同约定的质量、数量供应材料,赔偿因此给购货方 造成的损失。 8.2.3假如因供货方的原因导致购货方提起诉讼解决纠纷的,供 货方除应承担的违约责任外还应承担购货方因提起诉讼而产生的全 部费用(包括差旅费、交通费、误工费、聘请律师的费用等). 第九条 争议的解决方式 9。1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如发生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 9。2如双方协商不成的,双方同意在本合同签订地向有管辖权 的人民法院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第十条 其他 购货方在本合同中所指派或委托的全部人员均有权代表购货方, 向供货方出具本合同所涉及的确认供货数量、质量和结算等的情况的 依据。 第十一条 其它 1、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本合同一式四份,供货方一 份,购货方三份。 2、本合同附件为双方营业执照复印件。 3、本合同未尽事宜,由双方在另行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书面 的补充合同,在未签订书面补充合同的情况下,视为双方没有对本合 同约定进行任何形式的补充或变更。 4、本合同的签订地点、时间:2024年6月13日 供货方(章): 购货方(章): 代表人: 代表人: 身份证号码: 身份证号码: 电话: 电话: 浙江连达石化有限公司 开户银行: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温州永嘉支行 账号:3330020710120240036202 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