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章程
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章程 [说明:该文本为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章程示范文本, XXXX 为填入内容, ( )为选择或提示内容。各教育机构应 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填写有关内容。]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本教育机构的办学活动和管理行为,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 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 条例》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教育机构的名称为: 靖远县加合舞蹈培训学校 有限责任公司(无锡市民政局核准名称)。 第三条 本教育机构的性质:由 XXXXX(公司、个人)自愿 举办的非学历教育机构,属社会公益性事业,是从事非营利 性社会服务活动的教育组织。 本教育机构出资人不要求取得合理回报。 第四条 本教育机构的办学宗旨是:XXXXXX;办学层次: 非学历;办学形式:业余授课;招生对象:XXXXX。 第五条 本教育机构的办学审批机关是:无锡市教育局; 登记管理机关是:无锡市民政局;业务主管单位是:无锡市 教育局。 第六条 本教育机构办学按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报 经无锡市教育局批准,领取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并经无锡 市民政局进行法人登记后开展教育活动。 第七条 本教育机构的注册地址:XXXXXX (租赁/自有) , 邮编:XXX。 第八条 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 法规、 规章不符的, 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第二章 举办者、开办资金和办学范围 第九条 本教育机构的举办者:XXXXXX 公司,属于国家 机构以外的公司(企业单位、事业单位、公司、社会团体组 织或个人) 。 举办者享有下列权利: (一)了解本教育机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二)推荐董事; (三) 查阅本教育机构董事会会议记录和财务会计报告。 第十条 本教育机构开办资金: 人民币 XXX 万元; 出资者: XXXXXX 公司;出资形式:货币(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 地使用权) ;出资比例:100%(实物及其他折价额,不得超 过注册出资最低额的 40%) 。 第十一条 本教育机构的业务范围:XXXXX 第三章 组织管理制度 第十二条 本教育机构依法设立董事会,其成员为 XX 人。 董事会是本教育机构的决策机构。 第十三条 决策机构的产生方式、人数、任期:首届董事 会由举办者依照规定条件推荐组成,以后决策机构的人员调 整由原董事会全体人员讨论决定。董事会在其成员中设董事 长 1 名。董事由举办者、职工代表推选产生。董事任期届满 可连选连任。决策机构成员名单报审批机关备案,每届任期 叁年。 第十四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事项的决定权: (一)修改本教育机构章程; (二)制定发展规划和办学活动计划; (三)审核本教育机构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方案; (四)决定增加开办资金的方案; (五)决定本教育机构的分立、合并或终止; (六)聘任或者解聘本教育机构办学负责人; (七)罢免、增补董事; (八)决定内部机构的设置;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教职工的编制定额和工资标准。 第十五条 董事会每年召开 XX 次会议。经 1/3 以上组成 人员提议,可以召开临时会议。 第十六条 召开董事会会议,应于会议召开 10 日前将会 议的时间、地点、内容等一并通知全体董事。董事因故不能 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董事会,委托书必须 载明授权范围。 第十七条 董事会会议应由 1/2 以上的董事出席方可举 行。董事会会议实行 1 人 1 票制。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 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 下列重要事项的决议,须经全体董事的 2/3 以上通过方 为有效: (一) 聘任、解聘本教育机构办学负责人; (二) 修改本教育机构章程; (三) 制定发展规划; (四) 审核预算、决算; (五) 决定本教育机构的分立、合并或终止。 第十八条 董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 形成决议的, 应当当场制作会议纪要,并由出席会议的董事审阅、签名。 董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规定,致使本教育机构遭 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董事应当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 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董事可免除责任。董事会记 录由董事长指定的人员存档保管。 第十九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 (二)检查董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 (三)法律、法规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条 本教育机构的办学负责人, 由董事会依照任职 条件,进行聘任、解聘或变更,并报审批机关核准。 第二十一条 办学负责人依法独立行使教育教学和行政 管理的权力,行使的职权: (一) 执行董事会的决定; (二) 实施发展规划,拟订年度工作计划、财务预算和 各项规章制度; (三) 提出本教育机构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 聘任 和解聘工作人员,实施奖惩; (四) 组织教育教学、科学研究活动,保证教育教学质 量; (五) 负责本教育机构日常管理工作; (六) 董事会授予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权力。 第二十二条 本教育机构内设机构及职责参照同级同类 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进行设置和规定。 第二十三条 本教育机构设立监事会,成员 3 人。 监事任期与董事任期相同,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 第二十四条 监事在举办者、本教育机构管理人员或 业务主管部门推荐的人员中产生或更换。 本教育机构董事、办学负责人及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 监事。 第二十五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本教育机构财务; (二)对本教育机构董事、办学负责人违反法律、法规 或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 (三)当本教育机构董事、办学负责人的行为损害本教 育机构的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 第二十六条 监事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四章 教学管理 第二十七条 本教育机构按照审批机关批准办学内容, 招收学生、制订教学大纲、教学计划,开设相应课程,开展 教育教学活动,制订相应教学管理制度。经审批机关备案后 发布招生简章(广告) 。 第二十八条 本教育机构依法保障受教育者的合法权 益。按照国家规定建立学籍管理制度,提供教育服务,保证 教育教学质量,对受教育者实施管理。 第二十九条 本教育机构按照国家规定的任职资格和 任职条件聘任教师,并制订相应的教师管理、考核的制度。 依法保障教职工的工资、福利待遇,并为教职工缴纳社会保 险费。 第五章 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条 本教育机构的法定代表人由董事长担任。 本教育机构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依法进行财务审 计。 第三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不得担任本教育机构的 法定代表人: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 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正在被执行刑事强制措施的; (三)正在被公安机关或者国家安全机关通缉的; (四)因犯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 3 年,或者因 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 5 年的; (五)担任因违法被撤销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法定 代表人,自该单位被撤销登记之日起未逾 3 年的; (六)非中国内地居民的; (七) 法律、 法规规定不得担任法定代表人的其他情形。 第六章 资产和财务管理 第三十二条 本教育机构设立的资产来源: 举办者出资总额:由无锡致远计算机教育有限公司出资 XXX 万元;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