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力资源典型案例汇编
案例 1 未给职工参加工伤保险统筹 工伤保险待遇由企业支付 要点提示:用人单位招用职工时,应按规定签订劳动合同并 交纳社会保险费 案例简介:刘某于 2008 年 8 月到某建筑公司工作,双方未签 订劳动合同。2008 年 11 月 14 日刘某在工地施工时,不慎从高处 跌落摔伤,经医院诊断为 L2 腰椎压缩性骨折。2009 年 6 月 3 日 被认定为工伤,2009 年 11 月 16 日被鉴定劳动功能障碍程度为捌 级。刘某认为,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及《山东省贯彻 试行办法》等规定,建筑公司应向其支付伤残待遇,为此 2009 年12 月3日申请劳动仲裁, 要求一次性支付工伤待遇及 2008 年 8 月至 11 月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 处理结果: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经审理后认为,该公司在与 刘某建立劳动关系时,未签订劳动合同,也未为刘某交纳工伤保 险费。刘某发生工伤事故后,单位拒绝赔偿,其做法不符合《工 伤保险条例》及相关政策规定,应予以纠正。因而裁定,该建筑 公司向刘某支付工伤待遇。 案例评析: 参加工伤保险统筹, 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是 《工 伤保险条例》赋予各类用人单位职工的基本权利。刘某在工作中 受伤,被认定为因工负伤,并且确认了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刘某 未参加工伤保险统筹,责任在该建筑公司。山东省劳动和社会保 障厅关于转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若 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鲁劳社函[2005]135 号)第一条规定,未 参加工伤保险统筹单位的职工发生的工伤费用由用人单位负担。 故该建筑公司应当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及相关政策规定,向刘 某支付相关费用。 刘某要求单位支付 2008 年 8 月至 2008 年 11月双倍工资的请 求,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该请求已 超过仲裁时效,仲裁委未予支持。 该公司的正确做法应该是:就用人单位而言,招用职工应按 规定签订劳动合同,并为职工办理相应社会保险,以化解用工过 程中产生的部分工伤风险;而对职工个人来说,当自身合法权益 受到用人单位侵害时,应在仲裁时效内提出申请,以免时效丧失 导致相应权益得不到保护。 案例 2 职工生病请假期间不能解除劳动合同 要点提示:职工虽然请假手续不完善,但是医疗期内不得解 除劳动合同。 案例简介: 董某于2005年8月与某食品机械厂确立劳动关系。 2009 年 11 月 12 日董某因患“中心性浆液性网膜炎(右)”住院治 2 疗。 之后该公司以董某旷工为由解除双方的劳动合同, 董某认为, 公司的做法违反了国家规定,侵害了其合法权益,为此提起仲裁 申请,要求公司支付住院期间的工资及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 处理结果: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经审理后认为,董某虽然没 有按照公司的规章制度履行书面请假审批手续, 但生病住院属实。 且住院时,由他人代为请假,董某住院期间也几次与单位负责人 通过电话, 告知了病情, 但是单位在没有履行相应义务的情况下, 直接以旷工为由解除与之签订的劳动合同,不符合法定的或约定 的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因而裁定,由该公司支付董某医疗期内 的工资并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 案例评析:根据《劳动法》 、 《劳动合同法》等相关规定,只 有劳动者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用人单位规章制度,或者出现其它 法定、合同约定情形时,用人单位才可解除劳动合同。本案中, 董某提供的住院门诊病历及医疗费详单均能证明其患病处于医疗 期间,即使董某在请病假的过程中存在不当行为,也是因患病所 致,情有可原,尚未达到严重违纪应予辞退的程度。所以,该公 司解除与申请人之间劳动合同的条件尚未具备,作出的解除劳动 合同的决定与相关法规相悖,其作出的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不应 得到支持。 该公司的正确做法应是:用人单位对职工因故未上班的,应 先进行情况了解,确因患病且需离岗治疗的,应按照《企业职工 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 ,赋予职工相应医疗期限,并负担 3 职工病假工资、疾病救济费等待遇;职工医疗期满不能胜任原工 作,也不能从事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可依据相关规定解除与 之签订的劳动合同。 案例 3 用人单位决议解散,其开办单位仍需承担工伤 待遇赔偿责任 要点提示:用人单位决议解散,职工发生工伤,其出资人、 开办单位应作为共同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 案例简介:崔某于 2008 年 5 月 27 日在甲超市设立在乙地的 分店工作时受伤。2009 年 5 月 11 日经认定为因工负伤。2009 年 9 月 14 日经鉴定劳动功能障碍程度为捌级。崔某认为分店不具备 法人资格,且已注销,甲超市作为其开办单位应承担连带责任。 为此提起劳动仲裁申请,要求甲超市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及 《山 东省贯彻试行办法》的规定一次性支付相关的工 伤待遇。 处理结果: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经审理后认为,崔某在工作 中受伤,经认定为因工负伤,鉴定为捌级伤残,在崔某提出解除 劳动合同时, 其所在的单位应按照相关规定支付一次性伤残待遇, 但是崔某所工作的分店已决议解散,作为其出资人及开办单位的 甲超市,应当承担崔某的工伤补偿待遇。 4 案例评析:参加工伤保险统筹,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是 《工伤保险条例》赋予各类用人单位职工的基本权利。崔某在工 作中受伤,经认定为因工负伤,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丧失 劳动能力程度为捌级。虽未参加工伤保险统筹,但责任在单位, 按照山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转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 实施 〈工伤保险条例〉 若干问题的意见》 的通知 (鲁劳社函[2005]135 号)第一条的规定,未参加工伤保险统筹单位的职工发生的工伤 费用由用人单位负担。 崔某所工作的分店因“决议解散”于 2009 年 2 月 5 日核准注销 工商注册登记。 根据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 第八条规定: “发生争议的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以及用人 单位决定提前解散、歇业,不能承担相关责任的,依法将其出资 人、开办单位或主管部门作为共同当事人”。本案中,甲超市应列 为共同当事人参加仲裁活动。崔某工作的分店依法注销后,甲超 市作为其开办单位,对崔某的工伤待遇也应承担相应责任。 案例 4 劳动者不签订合同,但单位继续留用的, 仍需支付二倍工资 要点提示:因为职工原因未签订劳动合同,单位继续留用, 仍需要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 5 案例简介:彭某于 2007 年 7 月到某公司工作。2009 年 11 月 4 日彭某以公司不与其签订劳动合同,不缴纳社会保险,不支付 生活补贴为由诉诸仲裁, 要求公司补缴社会保险、 支付生活补贴、 二倍工资及经济补偿金。2009 年 12 月 28 日劳动仲裁委做出裁决 后, 彭某不服仲裁裁决, 起诉至人民法院。 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后, 当庭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彭某于 2010 年 3 月 30 日领取了未签订 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及经济补偿金。2010 年 4 月 3 日彭某重回该 公司工作,期间,单位多次催促彭某签订劳动合同,但彭某均以 种种理由推托拒签。2010 年 9 月彭某又离开该公司。现申请劳动 仲裁,要求公司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 处理结果: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经审理后认为,彭某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