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学2形成性考核册作业答案.
《民法学(2》形成性考核答案 一、名词解释 1、债 答: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特定的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 的权利义务关系。 2、按份之债 答:按份之债是指债的多数人主体一方的当事人各自按照一定份额享受权利或 者负担义务的,包括按份债权的按份债务。 3、质押 答:质押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提供一定的动产作为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担保,债权 人占有该动产、并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进,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的规定以质押物优 先受偿。 4、合同 答:合同是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协议。 5、要约 答:要约是订约当事人一方向另一方发出的缔结合同的提议。 6、不安抗辩权 答:不安抗辨权是指在未约定先后履行顺序的双务合同中,当事人一方在对方未 为对待给付以前,有拒绝自己给付的权利。 二、填空题 1、招标方式订约一般要经过招标、投标、开标和决标三个阶段。 2、在定金担保中,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债务的,对方有权拒绝返还定金; 接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3、担保的形式有定金、抵押、保证、留臵、质押。 4、委托合同的受托人以委托人的名义和费用办理委托事务。 5、在选择之债中,若法律没有规定且当事人也无约定何方当事人有选择权的情 况下,选择权 5;(合同信托 4; (合同委托 3;(合同管保 2;(合同运送 1(务的合同主要有 劳、提供 6 应归债务人一方。居间合同。 7、如果管理人所管理的事务是为履行本人应尽的义务或责任的,则不论管理人 的管理是否违反本人的意思、是否有利于本人,均成立无因管理。 三、问答题 1、债的法律特征是什么? 答:债的特征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 (一债的主体特定性 债的主体的特定性,是指债的主体即债权人和债务人只能是特定的人,而不能是 不特定的人。 (二债权是一种请求权,债务具有特定性 债的内容为债权和债务,也有一定的特殊性。这表现在两个方面:第一,债权是一 种请求权。 第二,债务具有特定性。 (三债的客体的多样性 债的客体可以是物、行为、也可以是智力成果等。 (四债可因不法行为而发生 物权等只能因合法行为发生,而债既可因合法行为发 生,也可因不法行为发生。 2、合同的法律特征? 答:合同主要具有以下法律特征上: (一合同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 合同是当事人自愿达成的协议,须有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因之字一种民事法律行 为。 (二合同是由两个以上的意思表示相一致的民事法律行为。合同须有两个以上 的意思表示一致,并不要求当事人追求的经济目的相同。当事人双方追求的经济目 的可以相同或相反,但其意思表示的内容须相同。 (三合同是以发性民事法律后果为目的协议 民事法律行为是当事人以确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为目的合法行为。 3、合同的实质性条款? 答:(一标的 标的是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共同指向的对象。 (二数理和质量 数理和质量是确定合同标的的具体条件,是同一种标的的相互区别的具体特 征。数理和质量也常成为合同的主要条款,应当具体、清楚、明确。 (三价款或者酬金 价款或者酬金是标的的价金,是当事人一方取得标的应向对方支付的代价。价 款或者酬金是有偿合同必须具备的条款,合同中若无价金或酬金条款,就不能是有偿 合同。 (四履行期限和地点 履行期限是当事人履行债的时间限度,关系到合同履行的经济和法律意义。 (五违约责任条款 违约责任是当事人违反合同应承担的民事法律后果。 作业二 1、课堂讨论:你认为人身权与财产权有何区别? 答:(一人身权与特定的民事主体的人身密不可分,具有专属性人身权是专属于主 体的权利,即人身权与权利主体不可分离。这是人身权与财产权等权利相比较所具 有的突出特点。不可分离意味着人身权只有权利人本人才能享有,不能通过转让或 继承由他人享有。许多国家法律还规定人身权不得抛弃。人身权的专属性还表现在, 人身权并不需要有独立意志的个人实际享有,也不需要主体实施一定的行为去实际 取得,不论个人是否意识到有这些权利存在,不论主体在年龄、智力、经济实力、社 会地位等方面存在何种区别,都应平等地享有人身权。它随着公民的出生或法人的 成立而产生,并随着公民的死亡或法人的注销而消灭。 (二人身权是一种没有财产内容,不直接体现为一定的财产利益的民事权利人身 权是以主体的特定人身或人格利益为内容的,这一点使人身权与财产权相区别,也就 是说,人身权具有非财产性。一般说来,人身权的客体如姓名、生命、肖像、名誉等 不是财产,不象有形财产那样可以用金钱来估算与衡量,而是表现为民事主体的精神 利益。对人身权的侵害,必然造成主体的精神上的痛苦,损害的只能是主体的精神利 益。当然,一些特殊的人身权,如法人名称权,则具有财产权和人格权的双重属性,但这 只是例外现象。 (三人身权虽无财产内容,但与权利主体的财产权有一定的关联人身权的非财产 性仅是指人身权不具有直接的财产内容,而不是指人身权与财产无任何联系。事实 上,人 身权与财产有一定的关联性,这是人身权的又一特征。人身权是个人作为社会 的人存在的前提,也是个人从事社会交往和活动的必备条件。人身权的享有会直接 决定或影响一个人财产权的享有及行使,由此影响一个人获得财产的范围。另一方 面,对人身权的损害往往间接带来受害人的财产的损失。在这方面,法人的人格权与 财产的相关联性表现得尤为突出。比如盗用法人名称或贬损法人名誉不仅会影响法 人信誉、造成法人客户减少,还会造成法人与他人之间合同的履行困难及企业管理 的混乱,这些无疑都会导致法人财产的损失。所以人身权与财产权又是密切联系在 一起的。 2、网上讨论:你对公民隐私权的看法? 点评:本题不要求有一致的观点。答题的方向学生可以提出自己的看法,要点是 要划清隐私权的界限,加强立法,对公民的隐私给予必要的保护。 作业三 案例分析 王某有一女王乙、二子王甲、王丙,配偶、父母均已逝世,王某长期与王乙共同 生活,后王乙因病去世。王某与女婿及一外孙女共同生活。王甲有一子。王丙婚后 无子女。1994年王某去世,留有遗产三万元。王某去世后,王丙因伤心过度相继病 故。 问:财产如何分配?法律依据是什么? 点评:本案涉及二方面的问题:(1哪些人属第一顺序的继承人;(2转继承的内容; 学生只有掌握这两方面的问题,才能准确的分析本案例的问题。 答:王某死后,其遗留的三万元应分别由王甲、王丙、女婿各继承一万元,王丙所 应得的一万元再由王甲继承。 本案未作为第一顺序的继承人有王甲、王丙及其女婿,虽然其女儿已过世,但女 婿与王某共同生活,尽到赡养义务,因而应与王甲、王丙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 产。同时王丙所应继承的一万元因其过世,根据转继承的规定,应由其兄弟王甲继 承。 作业四 模拟考试综合练习 一、名词解释 1、质押 答:质押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提供一定的动产作为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担保,债权 人占有该动产、并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进,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的规定以质押物优 先偿受。 2、后履行抗辩权 答:后履行抗辩权是指在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合同中,后履行的一方有权要求应该 先履行的一方履行自己的义务,如果应该先履行的一方未履行或者履行不符合约定, 后履行的一方有权拒绝应先履行一方的履行请求。 3、不当得利 答:不当得利是指没有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