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学教材
1 第一篇:民法总论 第一章:民法概述 第一节:民法的含义 一、 ,民法的概念: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 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1、实质意义的民法:指作为部门法的民法。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 义指调整平等主体之间才财产关系与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总称,也就 是私法的全部,狭义指在民商分立的国家商法以外的私法。 2、形式意义上的民法:指以一定体例编篡的并以民法命名的成文法 典。 二、民法的历史沿革:分为古代民法、近代民法和现代民法三个阶段。 1、古代民法的典型代表是罗马法。 2、近代民法是在继受罗马法的基础上形成的,形成了大陆法和英美 法两大法系。大陆法系推行法典化, 又称民法法系,英美法以判例为法律的主要渊源,又称判例法系。近 代法以 1804 年的《法国民法典》为代表。 3、资本主义现代民法始于 1897 年公布、1900 年生效的《德国民法 典》 。1922 年列宁亲自主持制定的《苏俄民法典》始第一部社会主义 性质的民法典。 我国近代民法始于清末, 1907 年清政府开始制定的 《大 清民律草案》 ,1911 年完成。我国历史上第一部民法典是 1930 年南京 国民政府制定的民法典,该法典随着 1949 年中国成立在大陆已经废 除,仅在台湾有效。1986 年颁布的《民法通则》是我国民事立法进入 的一个新阶段。 2 第二节:民法的调整对象 是调整平等主体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 和人身关系。 一、平等主体间的财产关系: 指人们在社会财富的生产、分配、交换和消费过程中形成的以经济利 益为内容的社会关系。调整财产关系主要有以下特点: 1、主体的地位事平等的。 2、一般是当事人自愿发生的。 3、受价值规律支配。 二、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 是人们在社会生活中形成的具有人身属性,与主体的人身不可分离 的,不是以经济利益而是以特定精神利益为内容的社会关系。人身关 系有以下特点: 1、主体的地位平等。 2、与民事权利的享受和行使有关。 3、与主体的人身不可分离并不具有经济内容。 第三节:民法的性质和任务 一、民法的性质: 1、民法是调整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关系的基本法。 2、民法为文明法。 3、民法为行为规范兼裁判规范。 4、民法为实体法。 5、民法为私法。 3 二、民法的任务 1、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 2、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 3、维护正常的经济秩序和社会秩序。 第四节:民法的基本原则: 一、平等原则 1、民事主体的法律地位平等 2、民事主体平等地依法享受权利和负担义务。 3、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4、民事主体的民事责任平等 二、自愿原则 1、当事人自主决定民事事项。 2、当事人对自己的真实意思负责。 三、公平原则 1、民事主体参与民事法律关系的机会平等。 2、在当事人的关系上利益均衡。 3、当事人合理的承担民事责任。 四、诚实信用原则 五、公序良俗原则 1、民事活动应当尊重社会公共利益和社会公德。 2、民事主体不得滥用权利。 第五节:民法的渊源和效力 一、民法的渊源 4 民法的渊源,又称民法的法源,是指民事法律规范的来源或者表现形 式。我国民法渊源主要是指国家有关机关在其职权范围内制定的有关 民法的规范性文件,主要包括以下几类: 1、 法律 (宪法、 民事基本法、 民事单行法和其他法律中的民法规范) 2、法规 3、规章 4、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 5、国家政策和习惯 二、民法的效力: 又称民法的适用范围,指在何时、何地、何人之间的关系应适用 有关的民事法律规范。 1、民法在时间上的效力: (1)法律不溯及既往 (2)新法改废旧法。 2、民法在空间上的效力: 我国民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土、领海、领空以及依据国际法何 国际惯例视为我国领域内发生的民事关系。有三点要注意: (1)全国性的规范文件适用于全国,但仅为某一地区制定的,则该规 定仅适合于该地区。 (2) 地方性的规范性文件, 仅适用于该地区, 而不能适用于其他地区。 (3)我国实行“一国两制”。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法律仅适合用于 该地区,我国民法不适用于这些地区。 第六节:民法的适用与解释 5 一、民法的适用:民法的适用指对民事法律规范的运用。应遵循以下 原则: 1、特别法优于一般法。 2、强行法优于任意法。 3、例外规定排除一般规定。 4、具体规定优先于一般性条款。 二、民法的解释:分为文理解释和论理解释两种 1、文理解释:又称文义解释,指依据法律条文文句的字义或文义所 进行的解释。 2、论理解释:指斟酌法律制定的理由以及其他一切情事,依推理而 阐明法律规范的真意。论理解释主要有以下几种: (1)扩张解释。 (2)限缩解释。 (3)反面解释。 (4)类推解释。 第二章:民事法律关系 第一节:民事法律关系概述 一、民事法律关系的概念 民事法律关系,指根据民事法律规范确立的以民事权利义务为内容 的社会关系,是由民事法律规范调整而形成的社会关系。 二、民事法律关系的特征: 1、民事法律关系是一种法律关系。 2、民事法律关系是平等主体之间的关系,一般是自愿设立的。 6 3、民事法律关系是以民事权利和义务为内容的法律关系。 三、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 1、民事法律关系主体。 2、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 3、民事法律关系客体。 四、民事法律关系的分类: 1、财产关系和人身法律关系。 2、绝对法律关系和相对法律关系。 3、单一民事法律关系和复合民事法律关系。 4、权利性法律关系和保护性法律关系。 第二节:民事法律事实 一、民事法律事实的概念和意义: 民事法律事实指法律规定的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或终 止的客观现象。基本特征为客观性和法定性。民事法律事实的意义在 于能引发一定的民事法律后果,包括以下情形: 1、引起民事法律关系的发生。 2、引起民事法律关系的变更。即民事法律关系要素中的任何一个要 素发生变化。 3、引起民事法律关系的消灭。包括绝对消灭和相对消灭。 二、民事法律事实的分类: 1、自然事实。包括事件和状态。 2、人的行为。指与人的意志有关,直接体现人的意志,能够引起民 事法律后果的客观现象。 7 第三节:民事权利、义务和责任 一、民事权利 1、民事权利的含义: (1)权利是法律关系的主体享有的利益范围或者为某种行为的可 能性。 (2) 权利是权利主体要求他人实施某种行为或者不实施某种行为, 以实现其利益的可能性。 (3)在权利受到侵害时,权利主体得请求国家机关予以救济。 2、民事权利的分类: (1)财产权与人身权。 (2)支配权、请求权、抗辩权、形成权。 (3)绝对权和相对权。 (4)主权利与从权利。 (5)原权与救济权。 (6)专属权与非专属权。 3、民事权利的行使 民事权利行使的方式有事实方式和法律方式,权利行使应遵循以 下主要原则: (1)自由行使权利。 (2)正当行使和禁止权利滥用原则。 4、民事权利的保护 指为保障权利不受侵害或者恢复被侵害的民事权利所采取的救济 措施。分自我保护和国家保护。 8 (1)自我保护:又称私立救济,指权利人自己采取各种合法手段 来保护其权利。分自卫和自助行为。 (2)国家保护:又称公力救济,指民事权利受到侵犯时,由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