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制史完美背诵版
1、法制指导思想:从神权法思想到“以德配天”思想 1 1、礼化为法、礼化为法随着国家的形成,原始状态的礼逐渐由氏族社会的习惯演化 为具有法的性质和作用,成为确定人们在国家组织中等级地位的法。 2、刑起于兵刑起于兵,兵刑同制,兵刑同制,军事武器成为刑具,军事处罚成为刑罚,军事长官军事武器成为刑具,军事处罚成为刑罚,军事长官 转变成为司法官转变成为司法官。 3、刑罚,是为了保证礼和其他规范实施的重要手段 “礼”与“刑”的关系(见教材(见教材 P36P36)) 作用上:礼禁于将然,刑禁于已然。 地位上:刑是礼的必要的补充,出礼入刑出礼入刑。 适用对象上: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 夏朝:夏朝: 《禹刑》《禹刑》 。。 (见教材(见教材 P11P11)) 夏朝法律的总称。 《左传·昭公六年》说: “夏有乱政,而作禹刑夏有乱政,而作禹刑” ,以禹为 名表示对夏族杰出祖先和开国之君的崇敬,是中国最早的奴隶制法。 (二)商朝:(二)商朝: 《汤刑》《汤刑》 。。 (见教材(见教材 P11P11)) 商朝法律的总称。 《左传·昭公六年》说: “商有乱政,而作汤刑商有乱政,而作汤刑” 。 以汤为 名也是表示对开国之君汤的崇敬。 (三)西周:(三)西周: 1、周礼 周公亲自主持立法活动,制定一整套典章礼仪制度与宗法等级秩序,即“周 礼” ,历史上称这次事件为“周公制礼” 。周礼是西周最主要的法律制度之一。 2、九刑(见教材(见教材 P27P27)) (1) 《左传·昭公六年》 : “周有乱政,而作九刑周有乱政,而作九刑” 。 (2) 九刑有两种含意, 一是指九种刑罚, 即在奴隶制五刑的基础上加上流、 赎、 鞭、扑;二是指《九刑》这部刑书。 3、吕刑(又称为“甫刑” )1(见教材(见教材 P28P28)) (1)制定背景:穆王命吕侯“训夏赎刑”而作。 (2)主要内容:①规定刑罚的种类及适用刑罚的原则;②赎刑是其核心内容; ③其刑罚原则是“明德慎罚” 。 (3)评价:在很多方面完善了周初的制度,其原则在后世的封建法典中大都被 沿用并以此为基础作了进一步的发展。 4、主要法律形式:誓、命、诰等。 刑事法制刑事法制 1 1、刑罚:、刑罚: (1)奴隶制五刑:墨、劓、髌、宫、大辟(见教材(见教材 P15P15)) ① 墨:又称黥刑,即在面部或额上刺刻特殊标志后,再染以墨。 ② 劓:割鼻子。 ③ 髌:又称刖刑、剕刑,即断足或砍去犯人膝盖骨的刑罚。 ④ 宫:男子去其势,女子幽闭的刑罚,即毁坏罪犯生殖机能的酷刑。 ⑤ 大辟:即死刑。 (四)监狱制度(四)监狱制度 1、夏朝的监狱:圜土、夏台。 (见教材(见教材 P22P22 页)页) 2、商朝的监狱:羑里。 3、西周的监狱:圜土、囹圄(见教材(见教材 P54P54)) 2)区分故意与过失、惯犯与偶犯的原则。 (见教材(见教材 P31P31)) 《尚书·康诰》 : “人有小罪,非眚,乃惟终,自作不典,式尔,有厥罪小, 乃不可不杀;乃有大罪,非终,乃惟眚灾,适尔,既道极厥辜,时乃不可杀。 ” 眚:过失;非眚:故意。非终:偶犯;惟终:惯犯。 二、二、春秋时期的法制(变革的第一阶段:春秋时期的法制(变革的第一阶段: 形式上的变革,形式上的变革,由由秘密法秘密法走向走向成文法成文法)) (一)成文法的公布(一)成文法的公布 1、 郑国: (前 536) 子产铸刑书于鼎, 这是中国历史上首次公布成文法, 遭到了晋国叔向的反对;后又有邓析的竹刑(前 530) ,明确 提出反对“礼治” ,提倡“事断于法” 。 2、晋国: (前 513)赵鞅、范宣子铸刑鼎,遭到孔子的非议。 3、楚国:仆区法、茆门法。 (二)公布成文法的意义(二)公布成文法的意义 公布成文法引起的争论:叔向、孔子 1、法的公布成为历史潮流 2、刑依法定的局面逐渐打开 3、 “法治” 、 “礼治”之争拉开了序幕 4、中国法学萌芽,2私家法律教育兴起3 《法经》《法经》 1 1、、 《法经》的制定背景《法经》的制定背景 (1)魏国魏文侯改革:鼓励开垦荒地,发展生产,打击旧贵族,奖励 有功之人。 (2)李悝制定《法经》 :为保证变法顺利进行、巩固改革成果、维护地 主阶级利益而制定, 是战国时期法律制度的重 大建树。 2 2、、 《法经》篇目及主要内容《法经》篇目及主要内容 (1)篇目:盗、贼、网、捕、杂、具六篇。 (2)主要内容:规定了侵犯新兴地主阶级利益的各种主要罪名及其刑 罚。 (3)篇目及内容的逻辑联系: “ ‘王者之政莫急于盗贼’ ,故其律始于盗、贼。盗、贼须劾捕,故著 网、捕二篇。其轻狡、越城、博戏、借假不廉、淫侈逾制,以为 杂律一篇,又以具律具其加减,是故著六篇而已,然皆罪名之制 也。 ” 3 3、、 《法经》的特点及影响《法经》的特点及影响 (1)以镇压盗、贼为首要任务 (2)反对奴隶主贵族固有的等级特权 (3)体现重刑主义精神 (4)体例上诸法合体、具法列后 总之, 《法经》是我国历史上第一部较系统的封建法典第一部较系统的封建法典,对后世有很大 影响。 汉朝立法指导思想的演变汉朝立法指导思想的演变(见教材(见教材 P106P106)) (一)第一阶段:汉初到汉武帝亲政前,以 黄老思想黄老思想为主,辅之以儒的法思 想; 表现为“与民休息” 、 “约法省刑约法省刑” 、 “无为而治无为而治” 。 (二)第二阶段:从武帝起,以儒家思想为主,辅之以法家思想; 表现为“德主刑辅德主刑辅” 。 立法形式立法形式 1、律:汉代基本的法律形式,比较稳定,对人们具有普遍的约束力。 2、令:皇帝于律之外发布的命令、文告,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 《汉书·宣帝纪》 : “天子诏所增损,不在律上者为令”。 《汉书·杜周传》 : “三尺(法)安在哉?前主所是著为律,后主所是 疏为令,当时为是,何古之法乎?” 3、科:律之外关于规定犯罪与刑罚的单行禁令。 4、比:即比附,指在律无正条的情况下,选择已经判决的典型案例作为司 法审判的依据,又称“决事比” 。 定罪量刑的原则: 1)上请制度:指贵族官僚犯罪之后,普通司法机构无权审理,须“上 请”皇帝裁夺。 2)亲亲得相首匿:直系三代血亲及夫妻之间,相互隐匿罪行,不予告 发和作证,法律不加制裁或减轻处罚。( (见教材见教材 118118 页页) ) 思考:为什么封建社会会采取这一做法? 刑事法制刑事法制 (1)(1)秦朝定罪量刑的主要原则秦朝定罪量刑的主要原则 1)责任年龄的确定:以身高确定责任年龄。 2)区分有无犯罪意识: 以有无明确的犯罪意识作为认定是否犯罪的 重要因素。 区分故意与过失:故意称“端” ,或“端为” ;过失称“失” ,或“失 刑” 。 3)从重与从轻原则:教唆犯、共犯、累犯、预谋犯从重;未遂、自 首及主动消除犯罪后果的从轻。 4)数罪并罚与从一重处罚。 5) 6) 7) 计赃论罪:根据赃款的数额分别写出刑罚。 连坐原则: 秦律中有同居连坐、 什伍连坐、 军伍连坐及职务连坐。 诬告反坐:有利于稳定社会秩序。 (2)(2)刑罚刑罚 1)死刑:齐市、具五刑 2)肉刑: 3)迁刑: 4)徒刑(作刑) :①城旦和舂②鬼薪和白粲③隶臣和隶妾④ 司寇和舂司寇 5)笞刑: 6)经济刑(财产刑) :赀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