娱乐场所安全生产工作制度
娱乐场所平安生产工作制度娱乐场所平安生产工作制度 娱乐场所平安生产工作制度 第一条 为了预防火灾,保障公共平安,根据《中华人民 消防条 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公共娱乐场所,系指供公众使用的以下场所: (一)影剧院、录像厅、礼堂等演出、放映场所; (二)舞厅、卡拉OK厅等歌舞娱乐场所; (三)具有娱乐功能的 、音乐茶座和餐饮场所; (四)室内游艺、游乐场所; (五)其他公共娱乐场所。 第三条公共娱乐场所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是消防平安的责 任人,对本单位的消防平安工作负责。 公共娱乐场所的房产所有者在与其他单位、个人发生租赁、承包等 关系时,必须明确公共娱乐场所的消防平安由经营者负责。 第四条凡新建、改建、扩建或者改变内部装修的公共娱乐场所,防 火设计(包括防火分区、平安疏散、防烟排烟、消防给水、装修材 料、自动灭火系统和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等)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消防 技术标准的规定。 建设单位应当将防火设计、装修图纸送当地公安消防监督机构进行 审核,经审核同意前方可施工;工程竣工后,必须经消防监督机构 验收合格方可使用。 第五条公共娱乐场所建筑的耐火等级不宜低于一、二级;已经核准 设置在三级耐火等级建筑内的公共娱乐场所,应当符合特定的防火 平安要求。 公共娱乐场所不得设置在文物古建筑、博物馆、图书馆、重要和危 险物品仓库等建筑物内。不得在居民住宅楼内改建公共娱乐场所。 公共娱乐场所与其他建筑相毗连或者附设在其他建筑物内时,应当 按照独立的防火分区设置。 第六条公共娱乐场所的内部装修设计和施工,必须符合以下规定: (一)吊顶应当采用非燃材料; (二)墙面、地面、隔断应当采用非燃或者难燃材料; (三)帷幕(幕布)、窗帘、家具包布应当采用阻燃织物或者进行 阻燃处理; (四)电气线路的敷设,电器、空调设备的安装,必须严格执行有 关施工安装规程,采取防火、隔热措施; (五)建筑内部装修不得改变消防设施的位置,不得影响消防设施 的使用。 第七条公共娱乐场所的平安出口数目、疏散宽度和距离,必须符合 《建筑设计防火标准》或者《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标准》的 规 定。 平安出口处不得设置门槛、台阶,疏散门应向外开启,不得采用卷 帘门、转门、吊门和侧拉门,门口不得设置门帘、屏风等影响疏散 的遮挡物。 公共娱乐场所在营业时,必须确保平安出口和疏散走道畅通无阻, 严禁将平安出口上锁、堵塞。 第八条平安出口、疏散走道和楼梯口必须设置符合标准的灯光疏散 指示标志。指示标志应当设在门的顶部、疏散走道和转角处距地面 一米以下的墙面上。设在走道上的指示标志的间距不得大于二十 米。 第九条公共娱乐场所内必须设置火灾事故应急照明灯,照明供电时 间不得少于二十分钟。 第十条公共娱乐场所的电气设备必须由具有电工资格的人员负责安 装和检查维修,用电量不得超过额定负荷,不得擅自拉接临时线 路。 第十一条在地下建筑内设置公共娱乐场所,除符合本规定其他条款 的要求外,必须符合以下规定: (一)只允许设在地下一层; (二)内部装修的吊顶、墙面应当采用非燃材料; (三)通往地面的平安出口不应少于二个,每个楼梯宽度不得小于 一点五米; (四)应当设置机械防烟排烟设施; (五)应当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火灾警报装置; (六)严禁使用液化石油气。 第十二条公共娱乐场所内严禁带入和存放易燃易爆物品。 第十三条严禁在公共娱乐场所营业时进行设备检修、电气焊、油漆 粉刷等施工、维修作业。 第十四条演出、放映场所的观众厅内禁止吸烟和明火照明。 第十五条公共娱乐场所在营业时,不得超过额定的人数。 第十六条公共娱乐场所应当制定用火用电,制定紧急平安疏散方 案。在营业时间和营业结束后,应当指定专人进行平安巡视检查。 第十七条公共娱乐场所应当建立全员防火平安责任制度,全体都应 当熟知必要的消防平安知识,会报火警,会使用灭火器材,会组织 人员疏散。新职工上岗前必须进行消防平安。 第十八条公共娱乐场所应当按规定配备相应数量的灭火器材,设置 报警,消防设施、设备必须完好有效。 第十九条违反本规定,依照《中华人民 治安管理处分条例》或者地 方性法规、规章予以处分;《中华人民 治安管理处分条例》和地方 性法规、规章没有规定的,由公安机关处以警告、罚款,并可以责 令停业。对责任人的罚款为月工资的两倍以下,对责任单位的罚款 为日营业额的十倍以下。 处分后仍不改正的,或者拒不执行停业决定的,处以前次罚款额的 一倍的罚款,并可以强制其改正。 违反本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本规定自之日起施行。 北京市文化娱乐场所经营单位平安生产规定xx-10-24 16:49 | #2 楼 第一条 为了加强平安生产监督管理,提高文化娱乐场所经营单位平安生产 水平,防止和减少生产平安事故,保联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平安, 根据《中华人民工 平安生产法》和《北京市平安生产条例》及有关 法律、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文化娱乐场所经营单位平安生,适用本规定;有关 法律、法规、规章对消防平安、特种设备平安另有规定的,适用其 规定。 本规定所称的文化娱乐场所经营单位包括依法设立的电影放映单 位、互联网上网效劳营业场所经营单位、演出场所经营单位、娱乐 场所场所经营单位。 第三条 平安生管理,坚持平安第一、与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 第四条 市和区、肥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对文化娱乐场所经营单位的平安生产 工作实施行业监督;公安消防、质量技术落后监督等部门佃别对文 化娱乐场所经营单位的消防用水平安、特种设备平安设备的消防平 安、特种设备平安等实施专工面监督管理;平安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对文化娱乐场所经营单位的平安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指 导、协调和监督政府有关部门必有行平安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行业协会协助政府有关部门指导会员单位做好平安生产工作,制定 平安生产制度、规程、,提供相关效劳。 第五条 文化娱乐志气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平安生产工作全面 负责。 第六条 文化娱乐志气经营单位应当遵守有关平安生产的法律、法规、规 章。加强平安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平安生产责任制度,完善平安 生产条件,确保平安生产。 第七条 文化娱乐场所经营单位从业人员超过 300 人的,应当设置平安生产 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平安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在300 人以下 的,应当配备专职或兼职的平安生产管理工作人员,或孝委托珍有 国家规定的相关专业技术资格的工程技术人员提供平安生产管理效 劳。 第八条 文化娱乐场所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平安生产教育和培训。 末经平安生产教育和培训全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文化娱乐场所经营单位应当对平安生关教育和培训的情况进行记 录。记录至少保存 2 年。 第九条 文化娱乐场所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 门的平安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主可上岗作业。 第十条 文化娱乐场所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平安生产例会制度,定期研究本单 位平安生产工作;制定有效的平安生产措施,并对措施的落实情况 进行检查。 第十一条 文化娱乐场所经营单位应当建立生产平安事故隐患排查制度,对本 单位容易发生事故部位、设施,明确责任人员,制定关落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