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铝股份税政管理规范意见(DOC
精品文档---下载后可任意编辑 中铝股份税政管理标准意见〔征求意见稿〕 总那么: 第一条 为了标准公司涉税行为,控制税务风险,最大限度维护公司利益,依据有关税收法规、政策及?企业会计制度?制定本意见,以下简称?标准意见?。 第二条 本意见适用于中国铝业股份及其所属分公司、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所属单位〕,控股上市公司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参照执行。 第三条 ?标准意见?的制定和实施严格以“依法纳税、标准操作、分级管理、控制风险,最大限度维护公司利益〞的根本方针为指导。主要是对公司有关税金的计算、申报、管理、业务操作及流程进行统一标准,并明确相关主体的具体职责。 第四条 公司税政管理工作涉及总部和所属单位两个层次,且均为独立的纳税主体,各纳税主体内部在具体的业务操作中又涉及财务与其它业务管理部门等多个业务操作主体,为确保税政管理工作的顺利开展,必须有效解决各层次、各主体之间的工作衔接及协调问题,标准操作、理顺流程、明确职责、严格奖惩。 第五条 总部是全公司税政管理收益和风险的第一责任人,其管理决策层是公司税政管理工作的最终决策者,负有优化公司税政环境及安排、最大限度控制税务风险获得税政收益的职责; 第六条 各所属单位作为独立的纳税主体是各自税务风险及收益的第一责任人,其管理决策层负有正确计算、核算、申报本单位各项税金、标准业务操作、争取和落实税收政策、控制税务风险的责任。 第七条 财务部负责公司税政管理工作的业务操作和管理。总部财务部负责全公司税政管理工作的实施和协调,执行公司有关税政管理决议,不断改善和优化公司税政环境,制定公司税政管理业务标准,指导、监督、考核下属单位的税政管理工作,接受公司高管层的领导和监督,并向其汇报;下属单位财务部负责根据有关税收法规及总部的业务标准要求,正确计算、核算、申报缴纳各项税金,积极争取和落实各项税收优惠政策,在业务上接受总部财务部的指导和监督,并向其汇报。 第八条 业务管理部门是公司税政管理工作的协管部门,负责提供专业推断及各项所需资料,协助财务部门争取和落实税收政策。由于各项涉税业务的处理尤其是有关政策的适用和落实都有赖于对经济业务本身的推断,经济业务的处理直接影响甚至决定着在税务上的处理,税政管理包括风险控制必须是从源头开始的全过程管理,而不能是事后管理。 第九条 公司将对各单位、各部门的税政管理工作进行检查考评,对于职责范围内的涉税事项处理不当或是不作为的,视其给公司造成的损失和影响给予处分,对于认真履行职责,积极争取和落实税收政策的,视其为公司制造的效益给予奖励。 第十条 公司生产经营过程中涉及的税种主要有:企业所得税、增值税、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个人所得税、资源税、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印花税等。 第一章:企业所得税的操作标准及管理 第十一条 企业所得税是国家对公司、企业或者是其他独立核算经济实体一定期间内实现的应纳税所得额按适用税率计算征收的一种税金。根本计算公式: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优惠性税收减免 第十二条 应纳税所得额是指纳税人每一纳税年度的应税收益总额减去准予扣除工程金额后的余额。根本计算公式是:应纳税所得额=应税收益总额-准予扣除工程金额。 第十三条 由于税法对应税收益和准予扣除工程确实认与会计核算上对收入及本钱费用确实认不完全一致,因此应纳税所得额与会计利润往往存在差异,在实际操作中通常是以会计利润为根底,依据税法规定对有关差异作相应的调整后据以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根本计算公式是:应纳税所得额=会计利润+纳税调整。 第十四条 应税收益是指纳税人从各种来源、以各种方式取得的全部收入,税法明确规定不征税的除外。这一概念包括四大要素:一是收益的各种来源;二是收益的各种方式,包括货币性资产、非货币性资产和有价证券等;三是任何收益不作为应税收益必须要有法律依据;四是收益包括一切经济利益。 第十五条 应税收益包括生产、经营收入,财产转让收入,利息性收入,租赁收入,特许权使用费收入,股息收入和其他收入。 生产、经营收入。是指纳税人从事主营业务活动取得的收入,包括商品〔产品〕销售收入、劳务效劳收入、营运收入、工程价款结算收入、工业性作业收入和其他收入。 财产转让收入。是指纳税人有偿转让各项财产取得的收入,包括转让固定资产、有价证券、股权,以及其他财产而取得的收入。财产转让收入确实认和计量,与会计核算根本一致,分别在“营业外收入〞和“投资收益〞中进行核算。 利息收入。是指纳税人购置各种债券等有价证券的利息、外单位欠款给付的利息,以及其他利息收入,不包括购置国债的利息收入。 租赁收入。是指纳税人出租固定资产、包装物,以及其他财产而取得的租金收入。 特许权使用费收入。是指纳税人提供或者转让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著作权,以及其他特许权的使用权而取得的收入。 股息性收入。是指纳税人从被投资企业税后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金中取得的分配额,包括投资人分得的现金股利和非现金受益。其中非现金股利又包括实物分红、股票股利和转增股本。 其他收入。是指除了上述收入之外的一切收入。包括固定资产盘盈收入、罚款收入、因债权人原因无法支付的应付款项、物资及现金的溢余收入、教育费附加返还款、包装物押金收入以及其他收入。 第十六条 应税收益确实定和计量。应税收益确实认和计量的原那么与会计收入根本一致,都是以权责发生制为原那么,对于一些跨年度的经营收入也需要分期确定收入的实现: 1、 以分期收款方式销售商品的,可以根据合同约定的购置人应付价款的日期确定销售收入实现。 2、 提供加工和修理、修配劳务,持续时间超过一年的,可以根据完工进度或完成的工作量确定收入的实现。 3、 为其他企业加工大型机械设备等,持续时间超过一年的,可以根据完工进度或者完成的工作量确定收入的实现。 4、 对外加工节约的原料,按合同履行完毕的日期确定销售收入的实现。 第十七条 应税收益与会计收入的差异及处理。应税收益=会计收益+纳税调整。 一、对于在会计核算上不做收入处理,而在税法上确认为应税收益的工程,企业在进行所得税计算时应作相应地纳税调增。 1、 视同销售业务。主要指一些在会计核算上不确认为销售业务而根据税法规定需要视作销售确认收益的产品〔商品〕的使用或转让。如以非货币性资产进行投资、清偿债务、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等。当纳税人发生了视同销售业务时,应当根据市场售价或公允价值与本钱之间的差额确认应税收益。 2、 售后回购业务。在会计上视同融资业务处理,而根据税法规定应作为销售和购置两项业务来处理,确定相应的应税收益和本钱。 3、 接受捐赠。企业接受货币性或非货币性捐赠时,会计核算上不作为收入处理,但在税法上却要求根据受赠资产的公允价值确认应税收益,且原那么上是一次性并入当年度的应纳税所得,假如确实因金额巨大,并入一个纳税年度缴税有困难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可以在不超过5年的期间内均匀记入各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企业受赠的存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投资等非货币性资产,在经营中使用或将来处置时,可按税法规定结转存货销售本钱、投资转让本钱或扣除固定资产折旧、无形资产摊销。 4、 企业在建工程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