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医医院皮肤科建设与管理指引
1 中医医院皮肤科建设与管理指南 (试行) 一、总则 第一条 为指导和加强中医医院皮肤科规范化建设和科学管理, 突出中医特色, 提高临床疗效, 总结中医医院皮肤科建设与管理经验, 参照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指南。 第二条 本指南旨在指导中医医院及其皮肤科管理者加强科室 中医特色建设与管理, 同时可作为中医药管理部门开展评价工作的参 考和依据。 第三条 二级以上中医医院皮肤科参照本指南建设和管理。 第四条 中医医院皮肤科应主要在中医理论指导下, 应用药物和 技术开展皮肤病诊疗工作,注重突出中医药特色,充分发挥中医药优 势,继承、创新和发展中医特色诊疗技术,不断提高中医临床诊疗水 平。 第五条 各级中医药管理部门应加强对中医医院皮肤科的指导 和监督,中医医院应加强对皮肤科的规范化建设和管理,保证中医药 特色优势的发挥,保证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 二、基本条件 第六条 中医医院皮肤科应具备与医院级别、科室功能相适应的 场所、设施、设备、药品和技术力量,保障皮肤病诊疗工作有效开展。 2 第七条 中医医院皮肤科应开设独立的专业门诊, 有条件的可以 开设病房,有急症处理能力的可以开设急诊。 第八条 中医医院皮肤科门诊应设置候诊区、诊室、检查室、治 疗室,各区域布局合理,就诊流程便捷,保护患者隐私。建筑格局和 设施应当符合医院感染管理要求。 中医医院皮肤科病房应设置治疗室和患者淋浴室,有条件的应设 置药浴室、熏蒸室、换药室,通风良好,绝缘防雾,并铺设防滑地砖。 开展中药临方调配的,应具备外用中药临方调配的条件。 第九条 中医医院皮肤科应根据医疗需要及工作量,合理配备不 同类别与数量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十条 中医医院皮肤科设备设施配置,应与医院级别、科室功 能相适应,在配备基本诊疗设备的同时,应配备中药离子导入仪、中 药浸浴设备、熏蒸(洗)设备、低频治疗仪、电针治疗仪、针刺手法 治疗仪、经络导平治疗仪等有助于提高中医诊疗水平的设备;有条件 的中医医院可以配备微波、紫外线、激光等治疗设备。 设置药浴室的,应配备煎药设备、浴盆、水温调节与定时装置、 应急呼叫装置、消毒设备等。 第十一条 中医医院皮肤科应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各项规章制 度、 岗位职责、 诊疗规范与技术操作规程, 保证医疗质量及医疗安全。 根据本科室情况,建立药浴、擦药、湿敷、熏蒸、腧穴治疗、外 用中药临方调配等皮肤科常用诊疗技术操作规范及相关管理制度。 3 三、人员队伍 第十二条 中医医院皮肤科医师中中医类别执业医师的比例不 低于 70%,并根据工作需要配备其他类别的执业医师。 第十三条 中医医院皮肤科具备高级、中级、初级专业技术职务 任职资格的人员比例应合理,年龄构成基本均衡,力求在不同年龄段 均无人才断档。对于本科室的优势病种和主要病种,均有连续的人才 梯队。 第十四条 中医医院皮肤科医师均应接受过中医皮肤科专门训 练,掌握中医学和皮肤病学的基本理论、基础知识和基本操作技能。 住院医师经规范化培训后应熟练掌握本科室常见病种(病证)的 诊断标准,掌握本科主要病种诊疗方案(规范、指南)和基本诊疗技 能,熟悉 300 首方剂,重点掌握 100 首常用方剂(见附件) ,掌握皮 肤科常用诊疗技术的操作。 中医类别主治医师应在达到住院医师基本要求基础上, 对部分病 种具有较高的中医诊疗水平,对临床常见的疑难病形成系统的中医诊 疗思路, 积累丰富的诊疗经验,并能指导下级医师开展中医诊疗工作。 中医类别副主任以上医师应在达到主治医师基本要求基础上, 具 有较高的中医理论素养与丰富的实践经验,具备对少见皮肤病的中医 诊断和应用中医方法处理疑难、危重皮肤病的能力,具备对本科室重 要中医诊断和治疗方案作出最终决策的能力。 第十五条 中医医院皮肤科住院医师应在完成规范化培训中的 转科培训后,在皮肤科上级医师指导下,重点培训常见皮肤病的诊断 4 标准、本科主要病种的诊疗方案(规范、指南)和基本诊疗方法、皮 肤科常用诊疗技术的操作。 中医类别主治医师主要通过参加学习班、 进修、 跟师学习等方式, 重点培训疑难病的中医诊疗技术方法、新技术、新方法、名老中医专 家的学术经验等,明确个人专业发展方向,并具有一项以上中医专业 特长。在晋升副主任医师之前,有到国家级重点皮肤病专科或三级中 医医院皮肤科进修半年以上的经历。 中医类别副主任医师以上人员主要通过参加高级研修班、学术会 议、跟师学习等方式,重点培训少见皮肤病和疑难、危重皮肤病的中 医诊疗技术方法,掌握中医皮肤病学新进展。 第十六条 皮肤科主任应有从事皮肤科专业 5年以上工作经历并 具有一定的行政管理能力。二级中医医院皮肤科主任应由具备中级以 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中医类别执业医师担任,三级中医医院皮 肤科主任应由具备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中医类别执业医师 担任。 第十七条 中医医院皮肤科执业医师人数在10 人以上的,应建 立学术带头人制度。 学术带头人作为本科室的学术权威,应在专业领域有一定学术地 位,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从事中医皮肤科专业临床工 作 20 年以上。学术带头人负责本科室中医特色的传承和创新工作, 为组织、制定与实施重点项目提供决策,把握本科室发展方向。 第十八条 中医医院皮肤科应做好本科室名老中医专家学术经 5 验继承,采取师带徒、名医讲堂、老专家工作室等方式,整理、传承 名老中医专家的学术经验。 第十九条 中医医院皮肤科的学术继承人,应有从事中医皮肤科 专业 10 年以上的工作经历,二级中医医院皮肤科学术继承人应具有 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三级中医医院皮肤科学术继承人应 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学术继承人培养应充分利用本科室、本院以及本地区的资源,通 过跟师学习、进修、学术交流等方式,着重进行中医理论素养、老专 家独特经验、中医皮肤病学新进展等方面的培训。 第二十条 中医医院皮肤科护理人员应系统接受中医知识与技 能培训, 西医院校毕业的护士三年内接受中医知识与技能培训时间不 少于 100 学时。 第二十一条 中医医院皮肤科护士应掌握中医药治疗常见皮肤 病的基本知识,掌握皮肤科常见病、多发病的基本护理知识和方法, 掌握皮肤科中医护理常规和皮肤科中医特色护理技术操作规程,能为 病人提供具有中医药特色的皮肤病康复和健康指导。 第二十二条 中医医院皮肤科护士长是皮肤科护理质量的第一 责任人, 二级中医医院皮肤科护士长应具备护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 职资格、具有 3 年以上皮肤科临床护理工作经验;三级中医医院皮肤 科护士长应具备主管护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具有 5 年以上 皮肤科临床护理工作经验。 第二十三条 中医医院皮肤科鼓励应用中医药方法,促进中医诊 6 疗水平的提高,应建立绩效考核制度,将辨证论治优良率、中成药辨 证使用率、中医治疗率、门诊中药饮片处方占门诊处方总数的比例、 急诊应用中医诊疗技术、急重症中医参与率、治愈好转率等纳入医师 绩效考核指标体系。 四、服务技术 第二十四条 中医医院皮肤科应注重继承发扬中医传统诊疗技 术, 在保证医疗安全和患者利益的前提下, 积极探索中医诊疗新技术。 第二十五条 中医医院皮肤科应具备常见、多发皮肤病诊治能 力,二级中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