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小学工会工作制度
精品文档---下载后可任意编辑 中小学工会工作制度 工会工作制度 为更好地法律法律规范工会工作,进一步推动学校民主政治建设,构建和谐校园,保障教职工参加学校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权利,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一、学校工会应按期换届选举,及时做好新会员的接收、教育工作; 每月至少召开一次工会委员会全体委员会议,学习有关政策法规和业务知识,讨论布置工作,健全民主制度,正常民主生活。 二、学校工会委员会实行主席负责制,负责执行会员代表大会或会员大会的决议和县教育工会的决定,主持学校工会的日常工作; 对学校重大问题提出工会委员会经集体讨论的建议;自觉接受学校党组织的领导,每年至少2次向学校党组织汇报工作,遇到重大问题应及时汇报。 三、建立健全工会各项工作制度,及时制定学校工会工作计划,组织实施相关活动,做到有布置、有检查、有落实、有总结。 四、做好教代会的日常工作,检查、督促教代会决议的执行; 定期组织召开教职工代表大会,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和其他形式,参加学校民主管理,实施民主监督。 五、对教职工进行思想政治教育和老师职业道德教育,组织教职工开展教育教学竞赛、教育教学改革创新、学习考察及文艺、体育活动; 协助学校做好评先评优等工作。 六、监督有关法律、法规及上级下发的文件规定和要求的贯彻落实。 协助和督促学校行政方面做好劳动保险、劳动保护工作,办好教职工集体福利事业,改善教职工生活;关怀教职工身心健康,每年组织全体教职工体检一次。 七、与学校行政组织建立联系制度,参加协调劳动关系和调节劳动争议,协商解决涉及教职工切身利益问题。 八、收好、管好、用好工会经费,管理好工会财产,定期向教职工公布,接受市教育工会和本校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的审查监督。 九、做好工会档案资料的收集、整理、管理工作。 十、学校工会工作考核与学校工作年度考核等结合进行。 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作制度 一、教职工代表大会开展工作的民主程序 教职工代表大会((一)选举教职工代表的程序 1、教代会一般每三年为一届。教职工代表由教职工直接选举产生。代表实行常任制,任期三年,可以连选任。 2、凡学校中享受政治权利的在职教职工,只要群众拥护和信赖,均可当选为教代会代表。 3、学校党政工主要负责人一般应选为代表,但必须履行民主程序,到有关选举单位参加选举,不能设“当然代表”。 4、教职工代表占学校教职工的比例,可按各校实际确实,一般在30%左右。 5、教职工代表要体现代表性和群众性。代表中应有老师、管理人员、领导干部、职工,其中老师代表不得少于代表总数的百分之六十,中层以上领导干部不得超过代表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女教职工和青年教职工应占适当比例。 6、教职工代表的产生 (1)由学校工会制定选举代表的方案。根据学校教研组的分布情况和各类人员构成状况,确定选择区、代表名额、代表条件、各类代表所占的比例、选举步骤、方法和具体要求等。 (2)工会应向全校教职工做好宣传教育工作,动员大家选好代表,开好教代会。 (3)教研组工会小组召开会议,根据代表名额和条件,商定教职工代表候选人名单,并由教职工直接选择,过半数票才能当选。 (4)选区单位将选举结果报告工会,由工会或教代会代表资格审查小组进行资格审查。审查当选代表是否本校享受政治权利的在职教职工,是否符号民主选举的程序、民主集中制原则和代表件。资格审查有效后,张榜公布,并发给代表证。 (5)按选举单位建立教职工代表组,民主选举正副组长。 7、教职工代表的权利和义务 (1)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有权自主地、充分地发表自己的意见,参加学校重大决策的审议、讨论; (3)有权向学校领导和有关部门反映教职工的意见和要求,有权对学校任何部门和领导人提出建议、批判; (4)有对教代会的工作提出批判、建议的权利以对教代会决议、提案落实情况进行检查和督促的权利; (5)因依法行使民主权利受到压制、阻挠和打击报复时,有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和控告的权利。 代表的义务: (1)努力学习并认真执行党的基本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提高政治觉悟和民主管理的素养与能力; (2)积极参加教代会活动,认真宣传、贯彻大会决议,完成大会交给的各项任务; (3)联系教职工群众,维护群众合法权益,如实反映群众的意见和要求,做好群众工作; (4)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和职业道德,提高业务水平,做好本职工作。 8、代表的调动、退休和罢免、撤换 (1)代表在学校内部调动工作,其代表资格予以保留,参加调入部门代表组活动。代表调离学校或任期未满退休的,其代表资格自行中止。 (2)代表对选举单位教职工负责。教职工或原选举单位,发现代表违法乱纪或严重失职,可以向工会提出罢免或撤换的要求。罢免或撤换代表,须经原选举单位教职工讨论,获得全体教职工半数的同意。对被罢免七撤换的教职工代表,要及时用书面报告校工会,经工公讨论通过后,宣布撤消其代表资格。 (3)代表出现缺额,学校工会可以根据情况确定是否需要补选。被选代表的条件和程序与选举代表相同。 9、代表的培训 学校工会应在党组织的统一安排下,有计划地对代表进行培训,着重学习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现代科学管理知识和民主管理的理论和方法等。 10、教代会的列席代表和特邀代表 (1)教代会根据需要,可设列席代表或特邀代表。 (2)列席代表或特邀代表没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3)列席代表或特邀代表可以是校领导干部、中层干部、老师、学生,也可以是本校退(离)休干部、教职工及教职工家属。 (4)列席代表或特邀代表由工会或教代会筹备组提名,经学校党政工联席会议协商产生。但总数不宜超过正式代表的五分之一。 (二)教代会提案的征集和处理程序 1、教代会要建立全提案征集、处理制度。 2、由工会或教代会提案小组印发提案表。在教代会筹备工作开始时发给教职工代表。征集提案的起讫时间由提案组决定,并告示全体代表。 3、提案内容应围绕教代会中心议题及教职工最关怀的问题。 4、提案一般应由一人或几人(署名)提出,也可以以代表组名义集体提出。每个提案应包括案由、处理办法和整改(解决)措施等内容。 5、提案处理和落实 (1)提案审议。由教代会提案小组(或工会)以提案表为依据,根据(2)提案登记。立案的提案应分类登记,由工会或提案小组转给校长签署意见后交承办部门。承办部门应定人、定时认真处理。 (3)承办部门在接到提案后,应尽快作出解答或提出处理意见。凡是条件落实的提案,应边簸下集边处理,以提高代表对提案的积极性。对涉及几个处室联办的提案,须由主管理领导负责与有关处室协商,予以妥善解决。要做到条条有答复,件件有着落。处理意见和莫逆之交情况应通过各种形式反馈给提案人,并认真听取提案人对处理结果的意见。 6、提案小组或工会要定期或不定期地检查承粉处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