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消耗量定额
精品文档---下载后可任意编辑 云南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 云南省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消耗量定额 (上) DBJ 53/T-61-2024 主编单位:云南省工程建设技术经济室 云南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 批准部门: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实施日期:2024年4月1日 目录(上) 总说明………………………………………………………………1 建筑面积计算规则…………………………………………………7 第一章 土石方工程………………………………………………16 第二章 地基处理与边坡支护工程………………………………28 第三章 桩基工程…………………………………………………38 第四章 砌筑工程…………………………………………………47 第五章 混凝土及钢筋混凝土工程………………………………54 第六章 木作结构…………………………………………………67 第七章 门窗工程…………………………………………………70 第八章 屋面及防水工程…………………………………………76 第九章 楼地面装饰工程…………………………………………85 第十章 墙、柱面与隔断、幕墙工程……………………………90 总说明 一、《云南省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消耗量定额》(以下简称本定额)依据《全国统一建筑基础定额》(GJD-101),根据国家现行标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法律法律规范》(GB50500)、《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工程量计算规则》(GB50854)、《构筑物工程工程量计算法律法律规范》(GB50860)、《爆破工程工程量计算法律法律规范》(GB50862)规定,结合本省实际情况修编的,是云南省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计价的消耗量定额。本定额包括: 第一章 土石方工程 第二章 地基处理与边坡支护工程 第三章 桩基工程 第四章 砌筑工程 第五章 混凝土及钢筋混凝土工程 第六章 木结构工程 第七章 门窗工程 第八章 屋面及防水工程 第九章 楼地面装饰工程 第十章 墙、柱面与隔断、幕墙工程 第十一章 天棚工程 第十二章 油漆、涂料、裱糊工程 第十三章 其他装饰工程 第十四章 室外附属及构筑物工程 第十五章 措施项目 二、消耗量定额按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国家现行的有关产品标准、设计法律法律规范、施工验收法律法律规范、质量评定标准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施工现场文明安全施工及环境保护的要求,根据合理的施工组织设计,根据正常施工条件下制定的,完成一个规定计量单位工程合格产品所需人工、材料、机械台班的社会平均消耗量,除定额允许调整外,不得因具体的施工组织、操作方法、消耗量与定额不同时而调整。 三、本定额是统一全省房屋建设与装饰工程预、结(决)算项目编码、项目名称、计量单位和工程计算规则的依据;是编制投资估算、设计概算、施工图预算、招标控制价、工程竣工结(决)算的依据;是是施工企业内部核算及管理、投标报价的参考依据。 四、本定额适用于云南省行政区域内的工业与民用建(构)筑物与装饰的新建、扩建、改建工程项目。境外工程参照本定额计价时,按省行政主管部门相关规定执行。 本定额是以海拔高度在2500米以下施工条件为准编制的,如海拔高度超过2500米时,根据《云南省建设工程造价计价规则及机械仪器仪表台班费用定额》的相关规定执行。 五、本定额按《建设工程工程量计价法律法律规范》(GB50500)分为实体项目及可竞争的措施项目,实体项目消耗量不得调整。 六、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中的金属构件制作、安装,建筑工程防腐、保温隔热工程,按《云南省通用安装工程消耗量定额》(公共篇)中的相应定额及其规定执行。 七、本定额是依据现行国家有关产品标准、设计法律法律规范、施工及验收法律法律规范、技术操作法律法律规范、质量评定标准和安全操作规程及环境、文明施工的规定编制的,也参考了相关行业、地方标准,以及有代表性的工程设计、施工资料和其他资料。 八、定额消耗量的确定 1、人工 (1)、本定额基价中人工部分工种、技术等级按综合工日计算后以人工费(指完成规定计量单位和各产品所需全部人工消耗量的费用额度)表示。内容包括基本用工、辅助用工、超运距用工及人工幅度差。 (2)、本定额基价中作为计费基础的人工费,除定额中规定允许调整外,不得因具体的人工消耗量与定额量不同而调整。定额中规定允许调整工日的,按元/工日计取。 2、材料 (1)、本定额中的材料、成品、半成品均以符合国家质量标准、相应设计要求的合格产品和常用规格编制。 (2)、定额中的材料消耗量包括主要材料、辅助材料、零星材料等。凡能计量的材料、半成品均按品种、规格列出数量,并已计入了相应损耗,其损耗内容包括:从施工场地仓库、现场集中堆放地点或现场加施工场地点之操作或安装地点的运输损耗、施工操作损耗、施工现场堆放损耗。 (3)、用量少、占材料比重小、不便于计量的零星材料合并为其他材料以“元”表示。 (4)、周转性材料中的组合钢模板、支撑钢管。脚手架钢管及扣件、底座定额按租赁编制,其余周转性材料按摊销编制。 (5)、以租赁方式计入定额的周转性材料往返运输所需的人工、机械以综合在定额内,实际与定额不同时不得调整。 (6)、定额中材料分计价材和未计价材,凡带有“()”的消耗量的材料或半成品,为未计价材,定额计价中均不包括未计价材价值,其价值应根据“()”内所列的定额消耗量,根据市场行情确定的市场价格计入造价;凡定额已注明单价的材料为计价材,其计价材料费已计入定额基价中。 (7)、定额中的材料费:指施工过程中消费的原材料、辅助材料、构配件、零件、半成品、工程设备的费用。工程设备是指构成或计划构成永久工程一部分的机电设备、金属结构设备、仪器装置及其他类似的设备和装置。 3、施工机械 (1)、本定额中机械台班消耗量已按合理的施工方法及施工企业的常用机械类型确定。除已注明的机械、规格外,结合我省实际按加权平均综合取定,套用定额时,除定额规定允许调整换算者外均不得调整。 (2)、施工机械台班消耗量定额已包含了机械幅度差。 (3)、定额中的次要机械综合为其他机械费以“元”表示。 (4)、定额中包括了材料、成品、半成品从施工场地仓库、现场集中堆放地点或现场加施工场地点至操作或安装地点的水平运输和垂直运输所需要的机械消耗量。 (5)、本定额未包括特大型机械的基础、安装、拆除及场外运输费用,发生时另按相关规定计算。 九、定额人工费、机械费的调整按省建设主管部门发布的调整文件进行调整。根据我省劳务用工单价实际情况,有省建设主管部门测算后发布人工费调整文件,调整的人工费进入综合单价,但不作为计费基础。 十、垂直运输、超高增加费之单位工程在合理工期内完成全部工程项目所需的垂直运输机械台班消耗量及超高增加费。 十一、本定额除构筑物工程、脚手架工程已注明高度外,其余部分按建筑物六层(或檐口高度20m)以下编制的,若超过以上限度时,另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