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高度与建筑层数
建筑高度与建筑层数 (建设防火设计基本知识之一) 建筑是三维构成提供给人们活动的空间,所有建筑在地面上反映出的竖向尺度就是建筑高 度。一定的高度划分为若干层,形成建筑的层数。建筑高度与层数客观反映了建筑物的固有特性。 防火规范以及技术措施许多方面由建筑高度与建筑层数所决定, 因此有必要了解掌握建筑高 度、建筑层数与防火设计的关系,与建筑设计技术措施的关系。这里主要谈与防火设计关系,与技 术措施关系涉及面较广,只作稍带。 一、建筑高度、建筑层数的设计意义 1.建筑消防划分多层建筑与高层建筑的依据。 设计中执行“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通称建规) 还是“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通称高规)的依据。 2.确定建筑间距,满足日照要求,满足建筑的采光、通风、视觉卫生等要求。 3.设置电梯的依据。 4.建筑墙身抗震限高要求。 5.控制名胜景区,特殊地段或街道景观高度要求。建筑高度必须符合道路退让和景观分析 确定的建筑控制高度或建筑限制高度。 6.航空线路、微波通道对建筑限高要求。在机场、电台及其他有净空限制的地区,新建建 筑物高度必须符合有关净高限制或高度控制的规定。 二,建筑高度 H 的计算 1.建筑消防认定:浙江省公安厅消防局明确:坡屋面为建筑室外设计地面到檐口的高度; 平屋面为建筑物室外设计地面到其屋面面层的高度。(浙 30) 2.建筑技术措施规定:坡屋面为室外设计地面至建筑屋檐和屋脊的平均高度;平屋面为室 外设计地面至建筑女儿墙高度。(技 2.3.2) 3. 屋顶上的附属物如电梯间、楼梯间、水箱间、烟囱等,对于消防可不计入高度(建 1.0.3) ; 对于一般地区其总面积不超过屋顶面积 25%,或高度不超过 4m 4.结构墙身抗震取值: (技 4.7.1) (1)多层砌体指室外地面到主要屋面板板顶或檐口的高度; (2)有半地下室时从地下室室内地面算起,全地下室和嵌固条件好的半地下室可以室外地 面算起; (3)对带阁楼的坡屋面上部算至山墙的一半处; (4)当室内外高差>0.6 时,建筑高度可适当增加但不应> 1m。 (5)对于钢结构房屋指室外地面到主要屋面板板顶高度,不包括局部突出屋顶部分。 三、建筑层的几个术语 1.自然层。按楼板、地板结构分层的楼层(住)。建筑防火设计认定的地面层不完全是自然 层。 2.底层。大多数房间地面与室外地坪高差最少的楼层。 3.中间层。底层和最高入口层之间的中间楼层。(住) 4.标准层。平面布置相同的楼层(住 2.0.9) 。对于居住、办公、宾馆之为建筑中间层多为 标准层。 5.地下层。 (地下室)房间地面低于室外设计地坪的高度超过房间净高一半者。(高) 6.半地下层。 (半地下室)房间地面低于室外设计地坪的高度超过房间净高1/3,且不超过 1/2 者。 (高) 7.跃层。住宅套内空间跨跃两楼层及以上时(参住),跃层应按层计入自然层数。 8.错层。建筑室内空间楼面处于不同标高时,其高差一般等于小于层高的一半。 9.复层。住宅套内适当抬高层高局部形成两层较小居住空间,这种住宅俗称复式住宅。复 式住宅是从港澳引入,在用地十分紧张地区为扩大居住面积的一种手法。 10.架空层。建筑底层除了柱、剪力墙落地外,只作为公共休闲、交通、绿化等使用,视线 通透的开敞开放空间。杭州市初定其层高应大于等于 3m,架空层面积可不计入容积率。 11.管道转换层,在高层建筑中,上层有较多管道无法直接落地,需在中间层集中转换而设 置的设备层。管道转换层层高≤ 2.2m 时不计入建筑面积。 12.避难层。建筑高度> 100m 的公建,每 15 层之间空一层,作为人员快速安全疏散及逃避 烟火等使用的楼层。 (参高) 四、建筑防火设计层数 N 的计算 1.层高>2.2m 的地面自然层; 2.建筑物地下(半地下)室(层)的顶板面高度≤室外设计地坪 1.5m 时不计入地面层(不 计入容积率) ;该高度>1.5m 时,应计入地面层。 (建 1.0.3) 3.住宅底层 H≤2.2m 的储藏室、自行车库,敞开空间等不计入地面层。(浙 31) 4.住宅顶层为两层一套的跃层,可按一层计, (小高层 11 层可跃到 12 层)其他各层的跃层 以及顶层为多于两层一套的跃层都应计入层数。(浙 31) 5.屋顶上突出的局部设备用房、出屋面的楼梯间等不计入地面层数。(建 1.0.3) 6.商住楼商场部分应按 3m 一层换算成纯住宅层数,不足 3m 按一层确定。 (浙 2) 7.底层商业服务网点层高> 5m 时,应按 2 层计算。 (浙 7) 五、建筑防火设计中几个重要高度值 1.24m。多层与高层的分界高度 (1)H≤24m 的民用建筑,不含住宅和单层公共建筑为多层民用建筑;特殊厂房、仓库除外。 (建 1.0.3) (2)H>24m 的公共建筑,不含高度超过 24m 的体育馆、会堂、剧院等公建,为高层民用建 筑。 (高 1.0.3) (3)H≤24m 与高层相连的附属建筑为裙房。(高 2.0.1) (4)多层民用建筑执行“建设设计防火规范” ;高层民用建筑及其裙房执行“高层民用建筑 设计防火规范” 。 a.裙房应设封闭楼梯间。 (高 6.2.2) b.如果相连的多层面积较大,可以采用防火墙与高层完全(或部分)隔开方式特殊处理。 c.在高度或层数上有争议时,需经主管部门论证确定。 2.32m。二类高层中设置封闭楼梯间或防烟楼梯间以及设置消防电梯的分界高度 (1)H≤32m 的二类高层建筑(单元式和通廊式住宅除外) ,应设封闭楼梯间或底层扩大楼梯 间。 (高 6.2.2)凡封闭楼梯间其门为乙级防火门 (2)H>32m 的二类高建,含塔式住宅,不含单元式通廊式住宅,应设防烟楼梯间或底层扩 大楼梯间;应设消防电梯。 (高 6.2.1 3.50m。一二类高层的分界高度(高层分类依据之一) (1)H≤50m 为二类高层。 (高 3.0.1) (2)H>50m 为一类高层。 (高 3.0.1) (3)高层建筑的分类除了按建筑高度外,部分单项还视每层面积等内容(高3.0.1)如: 2 a.商业、展览、综合、电信、财金楼,凡 H>24m 且 S/层>1000m 时属一类; 2 b.商住楼,凡 H>24m 且 S/层>1500m 时属一类; 2 c.H=24~50m,主体性质不明的公建,当主体建筑面积> 1.8 万 m 时为一类;总面积≤1.8 2 万 m 时为二类; (浙 29) d.图书馆、重要的办公档案科研楼、广电、电力楼等还视规模或级别,详高规,普通的 办公、科研、档案楼、教学楼、旅馆仍按 H 分类。 (4)高层分类不一,建筑物的耐火等级、防火分区、疏散安全口的布置、室内装修用材等 级、消防电梯、给水、防排烟、配电等要求都不一。工程设计初始,首先应给高层分类, 方便各专业工作。 (5)高层分类只对高层建筑而言,多层没有分类。高层分类与建筑物的耐火等级概念上分 清。 4.100m。高层与超高层的分界高度 (1)H>100m 的公建,通称超高层。应设避难层;(高) 2 (2)H>100m 且 S/标准层>1000m 的公建,屋顶宜设置直升机停机坪或供直升机救助的设 施。 (高) (3)H>100m 的高层建筑(除塔式住宅外)不得设置剪刀楼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