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督查督办工作的管理总结最新
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督查督办工作的管理总结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督查督办工作的管理总结 为了进一步提高我区督查督办工作制度化、 规范化、 科学化水平, 增强督查督办工作成效,促进区委、政府决策部署贯彻落实,特制定 本管理的总结如下。 一、进一步强化机构职能一、进一步强化机构职能 (一)整合资源。发挥区委督查室牵头抓总作用,统筹区政府督 查室、区目标考核办、区效能办根据各自职能综合开展工作,督查督 办中涉及到领导干部工作作风、纪律等方面问题的,邀请区纪委、区 委组织部参加,着力构建多头跟进,齐督共促的“大督查”格局。 (二)增强力量。邀请人大、政协具有丰富工作经验的领导指导 参与督查督办工作。 建立专业技术人才督查员工作库, 从发改、 财政、 统计、审计、园林、住建、城管等部门选取技术骨干参与重点项目督 查。适时邀请新闻媒体参与督查监督。 二、进一步明确工作任务二、进一步明确工作任务 (一)督查督办中央、XX、市和区委、政府重大决策事项、重 要工作部署的贯彻落实情况; (二)督查督办上级领导和区委、政府领导重要批示交办事项的 贯彻落实情况; (三)督查督办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提出的需要区委、政府有关 部门答复或办理的提案、议案、批评、建议的办理落实情况; (四)督查全区各级领导干部的总体工作状况、工作作风情况; (五)其他需要督查督办事项。 三、进一步规范工作程序三、进一步规范工作程序 (一)督查事项启动。对确定的督查事项,由区委督查室、政府 督查室提出意见,拟定《督查督办事项通知》,报请区级分管领导批 准,启动督查程序。凡根据工作需要或依据区委、政府领导指示启动 的督查督办事项,均要书面登记在册,实行备案管理。其他任何部门 和个人不得自行开展督查。 (二)督查事项跟踪督办。督查事项启动后,区委督查室及时向 承办单位下发《督办单》,明确任务要求和办理时限,并根据需要, 通过现场检查、督查调研、 电话调度等形式进行跟踪督办,随时掌握 承办单位的落实情况,及时发现、反映和解决落实办理过程中的矛盾 和问题。 (三)督查事项办结。承办单位对督查督办事项的落实情况要及 时拟写办结专题报告,报送区委督查室。急件在 3 日内办结(有明确 时限要求的除外),一般事项在7 日内办结,重大疑难事项在15 日 内办结,特殊情况不能按时办结的,要及时说明情况,并随时报告工 作进展情况。 (四)督查事项反馈。审查合格的事项,由区委督查室形成督查 反馈意见, 及时向区委、 政府主要领导及分管领导报告情况。 对区委、 政府重大决策和重要工作部署的落实情况要及时进行分析汇总, 作出 阶段性的评估。向区委、政府综合反馈决策执行中带有倾向性、普遍 性、政策性的问题和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时,应提出解决问题和推 动落实的具体意见建议,为区委、政府进一步完善决策和工作部署提 供科学依据。 四、进一步完善工作方法四、进一步完善工作方法 (一)催报督查督办。凡区委、政府重要文件发布或重大工作部 署后,根据文件要求和领导批示精神,督促各单位、各部门向区委、 政府按期如实报告贯彻落实情况。 (二)调研督查督办。对关系全局的热点问题、工作落实的难点 问题和执行中出现的倾向性、 苗头性问题,协调邀请相关区级领导组 织现场调研,对重点问题进行解剖分析, 向区委或政府写出专题或综 合报告,促进决策的落实。 (三)协调督查督办。对决策落实涉及多个部门的,职能部门根 据区委、政府授权确定牵头或主办单位,协调和推动各部门、单位开 展督促检查。 (四)现场督查督办。对区委、政府重大决策、重点项目、民生 实事和重要工作部署等,根据工作需要,组织督查工作组,采取现场 检查的方式深入到项目建设现场,实地了解掌握真实情况。 (五)催办督查督办。对未按照计划开展的工作项目,采取向责 任领导、责任人下发《督办单》,并派督查工作组到承办单位催办督 查督办。 (六)通报督查督办。突出正、反两方面典型事例,在全区范围 内进行通报,发挥激励鞭策作用,推动工作落实。 (七)其他办法。根据实际情况,灵活采用其他行之有效的督查 督办工作方法。 五、进一步加强结果运用五、进一步加强结果运用 各单位、各部门及其主要负责人和区级分管领导, 未完成已列入 督查督办事项的工作任务,对全区整体工作造成影响的, 均按管理办 法予以问责问效。 (一)列入区委、政府年度目标责任考核范围的部门和单位,有 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区委督查室直接计入该部门、 单位年度效能目标 管理考核减分因素。 1.不按督查时限要求和规定内容报送督查督办材料的,每次扣 0.5 分。 2.对区委、政府交办工作任务未按进度开展、未按时办结的,区 委督查室采取《督办单》的方式催办的,每次扣1 分;派人或组成督 查工作组到承办单位催办的,每次扣 2 分;发出限期整改通知的,每 次扣 3 分。 3.工作被全区通报批评的每次扣 3 分。 4.虚报数字、隐瞒实情或干扰阻碍督查督办工作正常进行,造成 不良影响的每次扣 3 分。 (二)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由区委督查室提出书面意见并报区委、 政府主要领导审定,由区纪委约谈该单位主要领导。 1.对列入督查督办事项的区委、政府重要决策部署贯彻落实不及 时、不到位或重点工作成效不明显且影响全区工作大局的。 2.对上级党委、政府及区委、政府主要领导批办事项经 2 次催办 仍未按要求办结的。 3.对市级以上新闻媒体曝光事项催办后仍没有整改到位的。 4.累计 3 次受到全区通报批评的。 5.同一事项经过 2 次催办仍未办结的。 (三)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由区委督查室提出书面意见并报区委、 政府主要领导审定,由区监察局、组织部对该单位班子成员进行行政 问责。 1.单项工作经区委或政府督查室3次催办, 仍没有按要求办结的。 2.同项工作连续 2 次被市级以上新闻媒体曝光或1 次被 XX 级以 上主流新闻媒体曝光,且没有按时整改到位的。 3.全年累计受到全区通报批评达 3 次的。 4.全年工作累计催办 3 次以上的,或累计限期整改 3 次以上的。 5.对上级督查督办事项办理不及时, 工作受到市级以上单位通报 限期整改的。 (四)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由区委督查室提出书面意见并报区委、 政府主要领导审定,对区级领导进行追责问效。 1.部门主要负责人因上述第(二)、第(三)项情形被多(人) 次问责的,由区委、政府主要领导约谈分管区级领导。 2.未及时落实区委、政府安排部署,导致分管工作严重滞后,对 全区工作造成极其重大影响的,扣发该分管区级领导10%的年度效 能目标管理考核奖金。 3.部门连续两年居全区年度效能目标考核末位的, 该部门分管区 级领导在区级领导年终考核中降低一个受奖等次。 (五)未纳入区委、政府年度效能目标管理考核范围的驻地单位 或其他区属单位,有上述第三项所列情形之一的,在区委、政府组织 的先进评选中予以一票否决;有上述第四项所列情形之一的,区委、 政府向主管部门通报相应情况并提出整改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