负债管理制度
负债管理制度负债管理制度 第一章第一章 总则总则 第一条第一条为规范 xx 省 xx 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负债管理,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 、 《企业会计准则》及国家其他有关法律和法 规,根据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本部及所属权属企业,包括全资、控股 子公司(以下简称“各权属单位” ) 。 第三条第三条负债是指过去的交易或事项形成的、预期会导致经济利益 流出企业的现时义务。 第二章第二章负债管理原则负债管理原则 第四条第四条公司本部及各权属单位筹集负债资金,应遵循规模适当、 筹措及时、来源合理和方式经济的原则,采用定性预测和定量预测相结 合的方法,确定筹资规模,按《公司融资管理办法》规定审批。 第五条第五条公司本部及各权属单位应当按期偿还各种负债,如发生因 债权人特殊原因确实无法支付的应付款项,计入营业外收入。 第六条第六条公司本部及各权属单位流动负债和长期负债利息支出的账 务处理,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借款费用》的规定执行。 第七条第七条公司本部及各权属单位与债权人进行债务重组的账务处理, 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债务重组》的规定执行。公司本部及各权属单 位严格控制或有负债。原则上不对外提供担保,因特殊原因确需对外担 保的,必须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及《公司担保管理办法》的有 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第三章负债的分类负债的分类 第八条第八条负债按其流动性,可分为流动负债和非流动负债。流动负 债,是指预计在 1 年(含 1 年)或者超过 1 年的一个正常营业周期内清 偿的债务,包括短期借款、应付票据、应付帐款、预收帐款、应付职工 薪酬、应付股利、应交税费、其他应付款项、 预提费用等。非流动负债, 是指流动负债以外的负债,包括长期借款、应付债券、长期应付款、专 项应付款等。 第四章第四章流动负债管理流动负债管理 第一节第一节 短期借款短期借款 第九条第九条短期借款是为了生产经营所需资金向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 借入期限在一年以下(含一年)的流动资金借款,借入的短期借款,按 《公司融资管理办法》规定执行。 第十条第十条公司本部及各权属单位之间的借款行为,按《公司资金管 理规定》执行,签订相关合同,约定权利义务。 第十一条第十一条短期借款应按债权人设置明细账,并按借款种类进行明 细核算。发生的短期借款利息,按期计入财务费用。 第二节第二节 应付票据应付票据 第十二条第十二条应付票据是指对外发生债务时,开出承兑的票据。包括 银行承兑汇票和商业承兑汇票。 第十三条第十三条应付票据应在承兑期内及时承兑,若开出的票据无力支 付,商业承兑汇票应转为应付账款,银行承兑汇票应将尚未扣回的承兑 金额转为短期借款,支付的罚息计入财务费用。 第十四条第十四条开出的银行承兑汇票按一定比例支付的手续费应计入 财务费用,带息票据到期时支付利息应计入财务费用。 第十五条第十五条应设置应付票据备查簿详细登记每一应付票据种类、号 数、签发日期,到期日、票面金额、合同交易号、收款人姓名和单位名 称,以及付款日期和金额等详细资料,应付票据到期付清时,应在备查 簿内逐笔注销。 第三节第三节 应付账款应付账款 第十六条第十六条应付账款是指因购买材料、燃料物资和接受劳务供应等 而应付给供应单位的款项。 第十七条第十七条应付账款的入账金额是指:一是实际金额入账,二是估 价金额入账。 1、按实际金额入账:应购入的材料、燃料、物资等已验收入库,发 票已到,但货款尚未支付。 2、按估价金额入账:应购入的材料、燃料、物资等已验收入库,但 发票没有收到,货款没有支付,按现实的市场价格入账。 3、按估价金额入账的应付账款,待发票收到时,应冲回应付账款的 估价金额,按收到发票实际金额入账。 4、应付账款应按实际金额支付,不得以估价金额支付。 5、 应付账款应按供应单位设置明细账, 应明确分清估价的应付账款。 第四节第四节 预收账款预收账款 第十八条第十八条预收账款是指按照合同规定向接受劳务供应单位预收 的款项。 第十九条第十九条预收账款应按合同规定及时结转,若预收的款项不足, 应及时收回,若接受劳务供应单位多付的款项,应及时退回,收回及退 回的款项,都应通过预收账款。 第二十条第二十条预收账款不多的,可不设置预收账款科目,可作为应收 账款的减项,直接在应收账款科目贷方核算。 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一条 预收账款应按接受劳务供应单位设置明细账核算。 第五节第五节 其他应付款其他应付款 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二条 其他应付款是指应付、暂收其他单位或个人的款项。 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三条 认真区分其他应付款和应付账款、预收账款,按其性质 进行核算, 特别对应付租入固定资产和包装物的租金、 存入各类保证金、 应付社会保险费等, 不能列入应付账款和预收账款, 应列入其他应付款。 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四条 其他应付款应按应付和暂收款项的类别和单位或个人 的设置明细账。 第六节第六节 应付职工薪酬应付职工薪酬 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五条 应付职工薪酬是指根据有关规定应付给职工的各种薪 酬。根据其性质可分别设置“工资” 、 “职工福利” 、 “其他薪酬”等科 目进行明细核算。 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六条 工资:工资是指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劳动关系双方的约 定,以货币形式支付给员工的劳动报酬,但不包括由公司本部及各权属 单位承担或支付给员工的福利费、社会保险费、医疗保险费、住房公积 金、辞退福利、计划生育费用、劳动保护费等。具体管理规定由公司人 力资源部另文发布。 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七条 职工福利: 1、职工福利是指按职工工资总额 14%控制,从成本费用中列支的用 于职工福利开支的费用。 2、职工福利费,应按职工所在岗位性质分别列支,进行会计核算。 3、职工福利主要用于职工的困难补助、医药费、独生子女费、集体 福利等,应按开支项目设置明细账进行核算。 第二十八条第二十八条 其他薪酬: 其他薪酬包括应支付给职工的“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 “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 “非货币性福利”、“辞退福利”、 “股份支付”等项目,其他薪酬的开支标准按公司相关管理规定及通知 严格执行。 使用时按开支项目及成本费用归集设置明细账进行核算。 第七节第七节 应交税费应交税费 第二十九条第二十九条 应交税费是指按规定应依法缴纳的各种税费、基金。主 要包括:增值税、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土地使用税、车 船使用税、印花税、所得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等。 第三十条第三十条各种应交税费应依法正确计算计入当期损益,不得跨期 计税。 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一条 各种应交税费应按标准和上交的渠道足额及时上交,依 法缴纳。 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二条 应交税费应按种类设置明细账。 第八节第八节 预提费用预提费用 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三条 预提费用是指企业按照规定从成本费用中预先提取但 尚未支付的费用,如企业预提的租金、保险费等。 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四条 核算时,期末余额在资产负债表中的“其他流动负债” 中反映。 第三十五条第三十五条 预提费用应按权责发生制原则正确计算本期各项应付 未付的费用,正确反映预提费用在各期的计提数及实际支付的情况,不 得多提少提。 第五章第五章长期负债管理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