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强制法培训考试大纲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培训考试大纲《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培训考试大纲 第一章第一章总总 则则 本章要点:本章要点:了解《行政强制法》的立法背景和意义;理解立法目的、行政强 制的概念;掌握《行政强制法》的适用范围和基本原则。 一、立法背景和意义。一、立法背景和意义。 《行政强制法》 旨在规范行政强制的设定和实施,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 履行职责,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行政强制法》的颁布实施,是在新的历史起点上,进一步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 义法律体系的重要举措,有利于促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有利于解决行政 强制实施的“散” 、 “乱” 、 “软”等突出问题,有利于培育和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 神。 二、立法目的。二、立法目的。 (第(第 1 1 条)条) 《行政强制法》 的立法目的是规范行政强制的设定和实施,保障和监督行政 机关依法履行职责,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 法权益。 三、行政强制的概念。三、行政强制的概念。 (第(第 2 2 条)条) (一)行政强制的内涵。(一)行政强制的内涵。 行政强制,包括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行政强制措施,是指行政机 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为制止违法行为、防止证据损毁、避免危害发生、控制危 险扩大等情形,依法对公民的人身自由实施暂时性限制,或者对公民、法人或者 其他组织的财物实施暂时性控制的行为。行政强制执行,是指行政机关或者行政 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对不履行行政决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强制履 行义务的行为。 (二)行政强制措施的特点。(二)行政强制措施的特点。 一是暂时性,即行政强制措施不是最终行政行为,最终行政行为一经作出, 行政强制措施即须解除;二是保全性, 即行政强制措施是为了保障最终行政决定 合法有效的作出,其本身不是目的;三是单向性,即行政强制措施由行政机关单 方面实施。 (三)行政强制执行的特点。(三)行政强制执行的特点。 一是执行性, 即行政强制执行的目的是为了使义务人履行行政决定确定的义 务或者达到与履行义务相同的状态;二是从属性,即行政强制执行是确定义务的 行政决定的延续;三是强力性,即不论是直接强制,还是间接强制,都具有强迫 行政相对人履行义务的性质。 (四)特殊行政强制。(四)特殊行政强制。 是指虽然也属于行政强制, 但具有较大特殊性,不适用一般强制规则的行政 强制。包括:一是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措施;二是金融业审慎监管措施;三是进 出境技术监控措施。 四、四、 《行政强制法》的适用范围。《行政强制法》的适用范围。 (第(第 3 3 条)条) (一)(一) 《行政强制法》的适用范围及与其它单行法的关系。《行政强制法》的适用范围及与其它单行法的关系。 《行政强制法》第三条第一款明确规定: “行政强制的设定和实施,适用本 法” 。 原则上,凡是行政强制,其设定与实施均应适用《行政强制法》 。 《行政强 制法》是行政强制领域的基本法。行政机关依据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实施行政强 制时, 除其他法律、 行政法规规定的程序对行政机关有更高要求外, 应当适用 《行 政强制法》的规定。 (二)(二) 《行政强制法》关于优先适用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行政强制法》关于优先适用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包括三种情形:一是发生或者即将发生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 或者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行政机关采取应急措施或者临时措施的,以及行 政机关采取金融业审慎监管措施、进出境货物强制性技术监控措施的,优先适用 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二是查封、扣押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情况复杂 的,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 的除外。冻结的情形与此相似,但只限于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三是代履行的费 用按照成本合理确定,由当事人承担,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五、五、 《行政强制法》的基本原则。《行政强制法》的基本原则。 (第(第 4 4、、5 5、、6 6、、7 7、、8 8 条)条) (一)什么是《行政强制法》的基本原则。(一)什么是《行政强制法》的基本原则。 是指贯穿于行政强制始终, 体现行政强制法精髓,对行政强制的设定与实施 具有普遍指导意义的基本原则。包括:行政强制法定原则、行政强制适当原则、 教育与强制相结合原则、禁止谋利原则、权利救济原则等。 (二)行政强制法定原则的内容。(二)行政强制法定原则的内容。 (第(第 4 4 条)条) 一是按照法定的权限设定和实施行政强制; 二是按照法定的条件设定和实施 行政强制;三是按照法定的程序设定和实施行政强制。 (三)行政强制适当原则的内容。(三)行政强制适当原则的内容。 (第(第 5 5 条)条) 一是对行政机关设定行政强制权必须是为了维护公共利益, 对公民设定行政 强制义务应当适当,不能超出需要的限度; 二是设定和实施行政强制必须与法律 所要实现的目的相一致、合乎比例; 三是采用非强制手段可以达到行政管理目的 的,不得设定和实施行政强制。 (四)教育与强制相结合原则的内容。(四)教育与强制相结合原则的内容。 (第(第 6 6 条)条) 主要是指行政强制实施过程中, 应当贯彻和发挥教育的功能,促使当事人更 加主动地履行行政法律义务。其关键点:一是“教育”与“强制”的关系应当是 “教育”先行, “强制”次之;二是“教育”既包括对被强制对象的特定教育, 也包括对社会公众的一般教育,但主要针对前者。 (五)禁止谋利原则的内容。(五)禁止谋利原则的内容。 (第(第 7 7 条)条) 行政机关依法代表国家行使行政强制权, 行政经费统一纳入财政预算予以保 障, 不应当有自己的利益。禁止谋利原则要求行政机关不得以行政强制权的行使 来谋求单位或者个人的利益,是公务廉洁性的基本要求。 (六)权利救济原则的内容。(六)权利救济原则的内容。 (第(第 8 8 条)条) 一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享有陈述权、申辩 权; 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因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强制受 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二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人民法院在强制 执行中有违法行为或者扩大强制执行范围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 第二章第二章行政强制的种类和设定行政强制的种类和设定 本章要点:本章要点:了解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的设定; 熟悉行政强制措施的 种类和行政强制执行的方式;理解设定行政强制听取意见和说明情况制度、行政 强制后评价制度。 一、一、 行政强制措施的种类。行政强制措施的种类。 (第(第 9 9 条)条) 《行政强制法》将行政强制措施的种类归为限制公民人身自由,查封场所、 设施或者财物,扣押财物,冻结存款、汇款,其他行政强制措施等五类。 (一)限制公民人身自由。(一)限制公民人身自由。 限制公民人身自由是行政机关依法对公民人身自由采取的暂时性限制措施。 法律规定的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包括盘问、 留置盘问、 拘留、 人身检查、 约束、隔离、强制隔离、强行带离现场、收容教养等。 (二)查封场所、设施或者财物。(二)查封场所、设施或者财物。 查封是行政机关限制当事人对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