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理单位对员工的交底
建设工程安全监理交底书建设工程安全监理交底书 工程项目监理部:工程项目监理部: 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为更好贯彻“安全第一, 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方针及群防群治的指导思想, 切实履行监督施 工单位严格按照相关规程进行施工操作, 消除施工过程中存在的安全 隐患,项目监理部所有监理人员都应当按照法律、 法规和工程建设强 制性标准对所监理的工程施工安全进行管理和监督。现对 工程项目监理部的安全监理责任、风险防范和法律保护事项进行交 底。 一、工程监理单位的安全责任:一、工程监理单位的安全责任: 工程监理单位是工程建设的责任主体之一, 我公司接受建设单位 委托组建项目监理部进驻场, 代表建设单位对承包单位进行监督。 必 须明确,安全生产贯穿于工程施工的全过程,涉及每个环节、每个部 位。监理的职责就是对施工的各个环节起到把关的作用。 项目监理部 和监理人员在安全生产方面的监理责任有下列规定。 (一)现场项目监理部应当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 或者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施工单位应当编制 施工组织设计和专业性较强的施工方案, 其中,应根据安全生产标准 规范,提出各部位各工序的安全技术措施, 包括施工安全的方法和手 段。这是建设单位委托监理单位进行监理业务的主要内容。 建设工程的监理工程师,按照《建设工程监理规范》的要求,在 工程项目开工前, 由总监理工程师组织专业监理工程师对施工单位报 送的施工组织设计(方案) 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提出审查意见,并经总 监理工程师审核、签字后报送建设单位。审核一般包括以下内容: 1.安全管理、质量管理和安全保证体系的组织机构,包括项目经 理、工长、安全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配备的人员数量及安全资格 培训持证上岗情况。 2.施工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安全操作规程的制 定情况。 3.基坑支护、模板、脚手架工程、起重机械设备和整体提升脚手 架拆装等专项方案是否符合规范要求。 4.起重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和电器设备等设置是否符合规范要 求。 5.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制定情况。 6.冬期、雨期等季节性施工方案的制定情况。 7.施工总平面图是否合理、办公、宿舍、食堂等临时设施的设置 以及施工现场场地、道路、排污、排水、防火措施是否符合有关安全 技术标准规范和文明施工的要求。 (二)现场项目监理部在实施监理过程中,发现存在安全事故隐 患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情节严重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暂时 停止施工,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 的,现场项目监理部应当及时向建设主管部门和安监站报告。 监理工程师在实施监理工作时,应当按照《建设工程监理规范》 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和本工程的《安全监理实施细则》, 以及各专项监理方案,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以及施工工序 进行检验、检查。 1.对不能保证建筑物结构安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 有权且必须要求施工单位停止使用。 2.对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和标准的工序、分部分项工程,以及违 反强制性标准,形成危及作业人员人身安全的事故隐患, 应以下达整 改指令书的形式,通知施工单位立即整改。 3.发现重大安全事故隐患的,监理工程师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暂时 停止施工,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重大安全事故隐患消除后,经监理 工程师确认达到安全施工要求, 项目监理部下达复工令, 施工单位方 可继续施工。 4. 项目监理部下达停工指令书后,施工单位仍对重大安全事故 隐患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 项目监理部应当立即向建设行政主 管部门和安监站报告。 5. 项目监理部要认真执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安监站依法作出 的处理,督促责任单位及时整改,以保证施工安全。 (三)现场项目监理部和监理工程师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 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要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承担监理责任。 按 照 《建设工程监理规范》 的规定, 工程监理实行总监理工程师负责制。 总监理工程师应当对工程项目的安全监理负责。 工程项目的监理人员 按照职责分工,确定安全监理的范围及重点,履行监督检查的职责, 并对各自承担的安全监理工作负责。 由于工程施工的不可逆性, 监理要对整个工程的施工过程实施全 面监督和管理,应采取旁站、巡视和平行检验等形式实施监理,以各 个工序的过程质量和安全来保证整个工程的总体质量和总体工程安 全。 1.“旁站”是指在关键部位或关键工序施工过程中,由监理人员 在现场进行质量和安全的监督检查或检验的监理活动。 2.“巡视”主要是强调,除了关键点的质量和安全控制外,监理 工程师还应对施工现场进行施工面上的质量和安全的巡查监理。 3.“平行检验”是指项目监理部利用一定的检查或检测手段,在 承包单位自检的基础上, 按照一定的比例独立进行的质量和安全检查 或检测的活动。 4.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贯穿于施工的全过程,监理人员要采取旁 站、巡视和平行检验等形式,对施工单位执行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 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及落实施工安全技术措施等情况进行监理。 5.应对基坑支护和降水、土石方施工、塔机和物料提升机的拆装 作业、脚手架的搭设、模板支护等易发事故的危险源和薄弱环节采取 施工安全技术措施,实行重点监控,并按安全监理实施细则和专项监 理方案进行全面监督检查。 6. 项目监理部应:每日对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情况进行巡视, 并做好相关记录,须整改的则;每周组织各参建单位对安全生产和文 明施工进行一次检查,并做好相关记录;每月组织各参建单位对安全 生产和文明施工情况进行全面检查和分析,并形成报告。 (四)工程监理单位的法律责任: 工程监理单位按照《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的规定,对建 设工程的安全生产承担责任。 国家以法律的形式正式推行强制监理制 度,国家就对监理单位赋予了一定的社会责任。 工程监理单位违反了 法律、法规对其的要求,就要承担法律责任。项目监理部的违法行为 有: 1.《条例》第14 条第 1 款规定: “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审查施工组 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 性标准。 ”项目监理部未按照《条例》的要求对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 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审查,就构成违法行为。 2.《条例》第14 条第 2 款规定: “工程监理单位在实施监理过程 中, 发现存在安全事故隐患的, 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整改; 情况严重的, 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暂停施工, 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拒不整 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 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 项目监理部不实施上述行为,就是一种不作为的违法。 3. 项目监理部在发现事故隐患以后,并不是通知完施工单位整 改或者暂停施工就可以了。因为项目监理部是在履行一种社会义务, 监督施工单位安全施工,如果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停止施工, 项目 监理部需要继续履行一定的义务, 即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如果报告 不及时或不报告,也是违法行为。 4.《条例》第14 条第 3 款规定: “工程监理单位和监理工程师应 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 并对建设工程安 全生产承担监理责任。 ”如果项目监理部没有按照法律、法规和强制 性标准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