流动资金银团贷款合同
合同编号:合同编号: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流动资流动资 金银团贷款合同金银团贷款合同 借款人:借款人: 贷款人贷款人[ [牵头行牵头行] ]:: 年年月月日日 借款人: 牵头行: 代理行: 参加行: - 2 - 目录 第一条定义 第二条贷款额度 第三条贷款期限 第四条贷款用途 第五条 第六条 第七条 第八条 第九条 第十条 第十一条 第十二条 第十三条 第十四条 第十五条 第十六条 第十七条 第十八条 第十九条 第二十条 第二十一条 第二十二条 第二十三条 第二十四条 第二十五条 第二十六条 第二十七条 贷款利率和利息 提款的先决条件 提款及贷款支付 还款 信息披露 账户开立及账户管理 结算经办行 担保 借款人授权 贷款人的职责 银团贷款收费 借款人的陈述和保证 贷款人的陈述和保证 借款人的义务 贷款人的义务 贷款人的独立责任 借款人的违约事件和违约责任 贷款人的违约事件和违约责任 转让 修改 税费 通知 保密 - 3 - 第二十八条管辖法律 第二十九条争议解决 第三十条特别约定 第三十一条生效 第三十二条其他事项 - 4 - 借款人因日常生产经营周转需要资金向申请流动 资金贷款。 [作为牵头行]、 [作为代理 行]、、、、、[作为参加行]组成贷款银团,并同意根 据本合同条款向借款人提供总额为人民币(大写)万元(小 写:)的流动资金贷款。 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 法规及其银监会下发的 《银团贷款业 务指引》等有关规定,各方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经 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第一条定义定义 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本合同中下列用语的定义如下: (一)银团:指由本合同的所有贷款人,包括牵头行、代理行、参加 行组成的流动资金贷款银团。 (二)借款人:指及其权利义务的合法承继人和受让人。 (三)牵头行:指及其权利义务的合法承继人和受让人。 (四)代理行:指及其权利义务的合法承继人和受让人。 (五)参加行:指在银团中除牵头行和代理行外,参加银团为借款人 提 供 贷 款 的 行 及 其 各 自 权 利 义 务 的 合 法 承 继 人 和 受 让 人 , 即:、、。 (六)贷款人:指银团中包括牵头行、代理行和参加行及上述行权利 义务的合法承继人和受让人在内的任何一家、多家行或所有行。 (七)流动资金贷款:指贷款人向企(事)业法人或国家规定可以作 为借款人的其他组织发放的用于借款人日常生产经营周转的本外币贷款 或其中任何一部分,又称本贷款。 (八)承贷额度:指各贷款人分别承诺的向借款人发放的贷款金额; 各贷款人的承贷额度之和即为银团贷款的贷款额度。 (九)承贷比例:各贷款人的承贷额度占贷款额度的百分比。 (十) 贷款余额: 指在任何时候各贷款人已经向借款人发放但借款人 尚未偿还的贷款本金数额。 - 5 - (十一) 贷款余额比例: 指各贷款人的贷款余额占全部银团贷款余额 的百分比。 (十二)执行利率:指本贷款当期适用的贷款利率。 (十三)逾期贷款:指未按本合同约定时间归还的贷款(提前还款除 外) 。 (十四)挪用贷款:指未按本合同约定用途使用的贷款。 (十五) 工作日: 指除法定节假日和公休日以外的各贷款人正常营业 的日期。 (十六)还本日:指借款人按本合同约定应偿还贷款本金的日期。 (十七)结息日:本合同约定的结息日为【 月末 20 日/ 季末月 20 日】 。如遇结息日为法定节假日或公休日,则该结息日顺延至 法定节假日或公休日后贷款人第一个工作日; 但是, 如果法定节假日或公 休日后贷款人第一个工作日与合同约定的结息日不在同一月中, 则该结息 日提前至法定节假日或公休日前贷款人最后一个工作日。 (十八)利率调整日:指中国人民银行公布贷款基准利率调整之日。 (十九)提款日:就提取的贷款资金而言,指该笔贷款资金被代理行 划付至贷款资金账户之日。 (二十)银团会议:指由银团的全部贷款人派员组成,负责协调各贷 款人之间的协作事宜和协商确定银团贷款重大事项的银团最高权力机构。 (二十一)安排费:指借款人按银团贷款总额,根据本合同第十五条 第(一)款的规定一次性向牵头行支付的费用。 (二十二)承诺费:指借款人按未用余额,每年根据本合同第十五条 第(二)款的规定向各贷款人支付的费用。 (二十三)代理费:指借款人应根据本合同第十五条第(三)款的规 定向代理行支付的费用。 第二条第二条贷款额度贷款额度 (一)银团同意按本合同的约定向借款人提供、且借款人同意接受的 贷款额度为人民币(大写), (小写:) 。 - 6 - (二)各贷款人的承贷额度及承贷比例为: 单位:万元、% 贷款人贷款人 合计合计 承贷额度承贷额度承贷比例承贷比例备注备注 贷款人在任何时候均应按照上述贷款承贷额度及承贷比例发放贷款, 在任何时候均不得超过上述贷款承贷额度及承贷比例发放贷款; 无正当理 由, 均不得低于或取消上述承贷额度, 否则将根据本合同第十四条的约定 承担相应违约责任。 (三)贷款额度的调整 1.贷款额度的调增 由于任何因素造成借款人实际所需的流动资金需求量超过本贷款额 度,借款人不得再向银团申请增加贷款额度。 2.贷款额度的调减 (1) 借款人向银团申请取消部分或全部尚未提取的贷款额度, 应在本 合同约定的该贷款额度提款日的个工作日前向代理行提交书面申 请; (2)银团于代理行收到上述书面申请后个工作日内就是否同 意借款人取消贷款额度向借款人做出书面答复; (3) 经银团书面同意借款人取消贷款额度后, 借款人应向银团缴纳取 消贷款额度的违约金;各方应就取消贷款额度的事项另行协商并 签订书面文件。 每一贷款人的承贷额度将按本合同约定的各贷款人的承贷 额度比例相应减少; (4) 借款人取消的贷款额度不得再次提取, 同时对还款计划应按倒序 原则进行调整, 即相应取消或减少还款计划项下的最后到期的应还本金数 - 7 - 额。 第三条第三条贷款期限贷款期限 本贷款的贷款期限自本合同约定的第一笔贷款提款日起, 至本合同约 定的最后一笔贷款的还本日止,即从年月日起, 至年月日止,共计月。 本合同记载的借款日期如与借款凭证记载不相一致时, 以借款凭证记 载为准。借款凭证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四条第四条贷款用途贷款用途 本合同项下的贷款用途为。 第五条第五条贷款利率和利息贷款利率和利息 (一) 本合同项下贷款年利率为,即在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 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基础上(上浮/下浮) %。 1. 贷款发放前,如遇人民银行调整后的基准利率为浮动利率或取消 基准利率的, 合同当事人就贷款利率另行协商调整。 在调整后利率达成一 致前,贷款人有权不发放贷款。 2. 贷款发放后,如遇人民银行基准利率调整或取消基准利率时,合 同当事人可就合同借款利率另行协商调整,自人民银行调整日起超过 七个工作日,合同当事人仍未就调整后利率达成一致的,贷款人有权选 择:。 ①仍执行本合同约定的借款利率和罚息利率; ②宣布本合同项下借款全部提前到期。 (二) 本合同项下逾期贷款或挪用贷款从逾期或挪用之日起按罚息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