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艇明火作业规定
精品文档 船舶明火作业安全规定 第一条为加强船舶明火作业的安全监督管理, 保障船舶、 港口安全, 根据国家有关法规,规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港口水域内进行明火作业的一切船舶, 包括 从事商业运输的船舶,以及承接船舶明火作业的单位及人员。 第三条专业修船厂内,以及修船厂设置的浮船坞的船舶明火作业, 应遵守交通部、公安部、中国船舶工业总公司颁布的《船舶修理防火 防爆管理规定》 。 第四条船舶明火作业由大队调派的协理员统一管理调度。 第五条明火作业操作人员,必须持有船舶检验部门颁布的《焊工合 格证》 ,船员应持有《船舶消防》培训证书。承接船舶明火作业的单 位必须持有港务监督核发的《修船厂家船舶明火作业许可证》 ,明火 作业的主管人员和带(领)班人员,必须经港务监督培训,并取得港务 监督签发的《船舶明火作业安全员》证书。 第六条船舶进行明火作业,作业单位和船方应在开始作业 24 小时 前按规定的格式向中队递交《船舶明火作业申请书》 ,在消防重点部 位和危险处所的明火作业,还应作业单位和船方主管负责人签名。 第七条申请明火作业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为责任人, 对整个明火作业 负完全责任。 第八条大队接到船舶明火作业的申请后, 应到现场进行核查,确认 各项安全措施的落实,在符合明火作业安全技术要求后,发给《船舶 明火作业批准书》 。船方或作业单位取得大队签发的《船舶明火作业 批准书》后,应向有关公安消防监督机构报备。 第九条船舶进行明火作业,必须严格执行交通部发布的《运输船舶 消防管理规定》和国家标准 GB/T13386 的规定和要求,遵守有关安全 操作规程。 第十条燃油、润滑油舱(柜)、机舱,油船供油舱、泵舱、隔离舱、 。1欢迎下载 精品文档 压载舱等处所进行明火作业,必须封闭与其相连通无法拆卸的管系、 阀门,按照船舶检验局《船舶浦除可燃气体检验规则》的要求,清除 舱内油、气,并由船舶检验部门或者其认可的机构检验,取得《船舶 可燃气体清除证书》 。 液化气船、散装液态化学品船和油轮的明火作业,除遵守本办法外, 还应遵守国家其他有关的特别规定。 测爆合格的舱室或处所,明火作业必须在 4 小时内开工, 否则应重 新测爆认可。作业前和作业后,应有专人对施工区域及受影响处所随 时复测可燃气体农度。 第十二条船舶明火作业时,必须有安全员专门负责监督护, 并在大 队核定的范围和时间内进行, 不得擅自扩大明火作业范围和超过作业 时限。明火作业完毕,作业人员要彻底清理现场。在确认无残留火种 时,安全员方可撤离。 第十三条对危险性大的明火作业,大队可责成作业单位申请消防 车、船舶实施现场监护,被监护船舶应支付有关费用。油轮、液化气 体船专用码头禁止船舶明火作业。 第十四条船舶在明火作业时发生火灾, 应立即采取一切措施组织自 救,同时,迅速报告大队和公安消防部门,并接受港务监督和公安消 防部门的调查处理。 第十五条船舶在明火作业时,如违反安全操作规程或有不安全因 素,大队可作出停止明火作业的决定,作业单位必须服从。 第十六条船舶申请明火作业,提供交通便利。 第十七条对违反本办法的, 大队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 全监督管理的有关处罚规定,给予处罚。 第十八条本办法“明火作业”是指伴有裸露的火焰和炽热工件的作 业。 。2欢迎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