洁净厂房设计规范GB50072001
第一章 总则 第 1. 0. 1 条 洁净厂房设计必须贯彻执行国家的有关方针政策, 做到技术先进、 经济合理、安全适用、确保质量,符合节约能源和环境保护的要求。 第 1.0.2 条 本规范适用于新建和改建、扩建的洁净厂房设计,但不适用于以 细菌为控制对象的生物洁净室。本规范有关防火和疏散、消防设施章节的规定, 不适用于建筑高度超过 24 米的高层洁净厂房和地下洁净厂房的设计。 第 1.0.3 条 在利用原有建筑进行洁净技术改造时,洁净厂房设计必须根据生 产工艺要求,因地制宜、区别对待,充分利用已有的技术设施。 第 1.0.4 条 洁净厂房设计应为施工安装、维护管理、测试和安全运行创造必 要的条件。 第 1.0.5 条 洁净厂房设计除应按本规范执行外,尚应符合现行的国家标准、 规范的有关要求。 第二章 空气洁净度等级 第 2.0.1 条 空气洁净度应按表 2.0.1 规定划分为四个等级。 空气洁净度等级 表 2.0.1 每立方米(每升)空气中 等 级 ≥0.5 微米尘粒数 100 级 1000 级 10000 级 100000 级 ≤35×100(3.5) ≤35×1000(35) ≤35×10000(350) ≤35×100000(3500) ≤250(0.25) ≤2500(2.5) ≤25000(25) ≥5 微米尘粒数 每立方米(每升)空气中 注: 对于空气洁净度为 100 级的洁净室内大于等于 5 微米尘粒的计算应进行多次 采样。当其多次出现时,方可认为该测试数值是可靠的。 第 2.0.2 条 洁净室空气洁净度等级的检验,应以动态条件下测试的尘粒数为 依据。洁净室空气洁净度的测试,应符合附录二规定。 第三章总体设计 第一节 洁净厂房位置选择和总平面布置 第 3.1.1 条 洁净厂房位置的选择,应根据下列要求并经技术经济方案比较后确 定: 一、应在大气含尘浓度较低,自然环境较好的区域; 二、 应远离铁路、 码头、 飞机场、 交通要道以及散发大量粉尘和有害气体的工厂、 贮仓、堆场等有严重空气污染、振动或噪声干扰的区域。如不能远离严重空气污 染源时,则应位于其最大频率风向上风侧,或全年最小频率风向下风侧; 三、应布置在厂区内环境清洁、人流货流不穿越或少穿越的地段。 第 3.1.2 条 对于兼有微振控制要求的洁净厂房的位置选择,应实际测定周围 现有振源的振动影响,并应与精密设备、 精密仪器仪表允许环境振动值进行分析 比较。 第 3.1.3 条 洁净厂房最大频率风向上风侧有烟囱时,洁净厂房与烟囱之间的 水平距离不宜小于烟囱高度的 12 倍。 第 3.1.4 条洁洁厂房与交通干道之间的距离不宜小于 50 米。 第 3.1.5 条 洁净厂房周围宜设置环形消防车道(可利用交通道路),如有困难 时,可沿厂房的两个长边设置消防车道。 第 3.1.6 条 洁净厂房周围的道路面层,应选用整体性好、发尘少的材料。 第 3.1.7 条 洁净厂房周围应进行绿化。可铺植草坪、种植对大气含尘农度不 产生有害影响的树木,并形成绿化小区。但不得妨碍消防操作。 第二节 工艺布置和设计综合协调 第 3.2.1 条 工艺布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工艺布置合理、紧凑。洁净室或洁净区内只布置必要的工艺设备以及有空气 洁净度等级要求的工序和工作室。 二、 在满足生产工艺要求的前提下,空气洁净度高的洁净室或洁净区宜靠近空气 调节机房, 空气洁净度等级相同的工序和工作室宜集中布置,靠近洁净区人口处 宜布置空气洁净度等级较低的工作室。 三、 洁净室内要求空气洁净度高的工序应布置在上风侧,易产生污染的工艺设备 应布置在靠近回风口位置。 四 、应考虑大型设备安装和维修的运输路线,并预留设备安装口和检修口。 五、应设置单独的物料人口,物料传递路线应最短,物料进入洁净区之前必须进 行清洁处理。 第 3.2.2 条 洁净厂房内宜少设隔间,但在下列情况下可予以分隔。 一、按生产的火灾危险性分类,甲、乙类与非甲、乙类相邻的生产区段之间,或 有防火分隔要求者。 二、生产过程中产生较强噪声或散发较多热量、尘粒和有害气体,且不能采取局 部措施加以控制者。 三、生产联系少,并经常不同时使用的两个生产车间之间。 第 3.2.3 条 洁净厂房的平面和空间设计,宜将洁净区、人员净化、物料净化 和其他辅助用房进行分区布置。同时应考虑生产操作、工艺设备安装和维修、气 流组织型式、管线布置以及净化空气调节系统等各种技术设施的综合协调效果。 第 3.2.4 条 洁净厂房设计必须合理确定各种管线的平面位置和竖向标高。 第 3.2.5 条 洁净厂房内各种固定技术设施(如送风口、照明器、回风口、各种 管线等)的布置,宜首先考虑净化空气调节系统的要求。 第三节 噪声控制 第 3.3.1 条 洁净室内的噪声级,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动态测试时,洁净室内的噪声级不应超过 70 分贝 A。 二、空态测试时,乱流洁净室的噪声级不宜大于 60 分贝 A;层流洁净室的噪声 级不应大于 65 分贝 A。 注:(1)由于技术经济条件限制,或噪声大于 70 分贝 A 对生产无影响时,噪 声级可适当放宽,但不宜大于 75 分贝 A; (2)上述噪声级是指在室内每一个工作点人耳位置(人离开)的测量值。对 于变动噪声,则取相同位置处在一个正常工作日内的等效连续声压级。 第 3.3.2 条 洁净室的噪声频谱限制,应采用倍频程声太级;各频带声压级值 不宜大于表 3.3.2 的规定。 第 3.3.3 条 洁净厂房的平、剖面布置,应考虑噪声控制的要求,其围护结构 应有良好的隔声性能,并宜使各部分隔声量相接近。 第 3.3.4 条 洁净室内的各种设备均应选用低噪声产品。对于辐射噪声超过洁 净室允许值的设备,应设置专用隔声设施(如隔声间、隔声罩等)。 第 3.3.5 条 净化空气调节系统噪声超过允许值时,应采取隔声、消声、隔声振等 控制措施。 除事故排风外,应对洁净室内的排风系统进行减噪设计。 第 3.3.6 条 净化空气调节系统,根据室内噪声级的要求,风管内风速宜按下 列规定选用: 一、总风管为 6~10 米/秒。 二、无送、回风口的支风管为 6~8 米/秒。 三、有送、回风口的大风管为 3~6 米/秒。 第 3.3.7 条 洁净厂房的噪声控制设计必须考虑生产环境的空气洁净度要求, 不得因控制噪声而影响洁净室的净化条件。 第四节 振动控制 第 3.4.1 条 洁净厂房和周围辅助性站房内有强烈振动的设备(包括水泵等)及其通 往洁净室的管道,应采取积极隔振措施。 第 3.4.2 条 对洁净厂房内外各类振源,应测定其对洁净厂房的综合振动影响。 如受条件限制,也可根据经验对综合振动影响进行评价。并应与精密设备、精仪 器仪表的允许环境振动值进行比较,以确定对其采取必要的隔振措施。 第 3.4.3 条 精密设备、精密仪器仪表的隔振措施,应考虑减少发生量、保持 洁净室内合理的气流组织等要求。当采用空气弹簧隔振台座时,应地气源进行处 理,使其达到洁净室的空气洁净度等级。 第四章 空气净化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 4.1.1 条 洁净厂房内各洁净室的空气洁净度等级的确定,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洁净室内有多种工序时,应根据各工序的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