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上交通安全知识
水上交通安全知识水上交通安全知识 水上交通安全常识水上交通安全常识 我国水域辽阔,人们外出旅行,会有很多机会乘船,船在水中航行,本身 就存在遇到风浪等危险,所以乘船旅行的安全十分重要。 1、不乘坐超冒险航行的船舶。为了保证航运安全,凡符合安全要求的船 只,有关管理部门都发有安全合格证书。外出旅行,不要乘坐无证船只。 2、不乘坐客船、客渡船以外的船舶。 3、不乘坐超载船舶或人货混装的船舶。 4、不乘坐超载的船只,这样的船安全没有保证。 5、上下船要排队按次序进行,不得拥挤、争抢,以免造成挤伤、落水等 事故。 水上交通安全管理规定水上交通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了加强水上交通安全管理,维护水上交通秩序,保障船舶、排筏、 设施以及人身和财产的安全,促进水运事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 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 定。 第二条凡在本市通航水域内航行、停泊、作业的一切船舶、排筏、设施和 人员,以及船舶、排筏、设施的所有人和经营人(以下简称所有人和经营人)都必须 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市交通管理局是本市水上交通安全管理的行政主管机关。 市、县(市)水上交通管理机构是水上交通安全监督管理的职能机构,负责 实施本规定。 县(市)交通局负责监督、协调当地水上交通管理机构对水上交通安全的管 理工作。 第二章船舶与船员管理 第四条船舶航行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按规定持有完备、合格、有效的各种证书和文书; (二)按规定配备持证船员和其他船员; (三)有良好的适航状况; (四)船名和船籍港字迹标写清楚,载重线标志正确明显。 第五条船舶必须向当地水上交通管理机构申请办理船舶登记,确认所有权 和决定船籍港,并取得船舶国籍证书或船舶登记证书或船舶执照后,方可悬挂中华人 民共和国国旗航行。 需要变更船舶所有人、登记事项的,船舶所有人应向水上交通管理机构申 请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船舶所有人要求变更船籍港,必须持有转入船籍港水上交通管理机构出具 同意接收的证明文书,并经转出船籍水上交通管理机构审核同意,方准转港。 船舶发生灭失、沉没(打捞不起)、拆废或失踪达六个月以上的,船舶所有 人应及时向船籍港水上交通管理机构申请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第六条建造船舶的单位 建造、改建或进行重大修理的船舶,必须按照船舶检验部门批准的图纸施 工,经船舶检验部门检验合格发给相应的船舶检验证书及有关文件,并按规定向当地 船舶检验部门申请营运检验,签发新的适航证书及有关文件。 第七条船舶进出本市港口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进出内河港口签证管 理规则》的规定,办理签证手续。 第八条船员任职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机动船舶的船长、轮机长、驾驶员、轮机员、引航员、无线电报(话) 务员应当经过考试,持有合格的职务适任证书; (二)非机动船舶的驾长、渡工应当经过考核,持有合格的 职务证书、证件; (三)油船及其它危险物品船舶的船员应当经过专业培训和考核,持有专业 训练合格证; (四)其他船员应当经过安全教育和专业训练。 第九条水上交通管理机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考试发证规则》 和《内河船舶船员考试发证规则》的规定,负责船员培训、考试、发证工作。 持证船员应按规定向水上交通管理机构申请验(换)证书,经水上交通管理 机构审核合格后方可办理验(换)证手续。 第十条船员证书或船舶证书由于破损、字迹模糊不能使用时,船员或船舶 所有人应持证书向原发证的水上交通管理机构或船舶检验部门申请换发证书。如证 书在有效期内发生遗失、毁损的,应向水上交通管理机构或船舶检验部门申请补 发。 第三章航行、停泊与作业 第十一条船舶航行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船舶在船闸引航道、港口作业区、城镇沿河区、渡口、危险货物装卸 码头、水上或水下施工水域以及水位达、超洪水警戒线时,应以安全航速行驶,加强 了望,谨慎驾驶。 (二)机动船舶在潮流河段、湖泊、水库、平流区域航行,应当沿船舶右舷 一侧航道行驶。机动船舶尾随航行时,应与前船保持安全距离。 (三)船舶在弯曲、狭窄、滩险航段、船闸引航道及桥梁水域航行,禁止追 越或并列行驶。船舶在城镇沿河区、*拱宸桥至三堡船闸航段航行,应按顺序航行, 禁止同类船舶追越。 (四)船舶在能见度不良时航行,应当控制航速,加强?望,谨慎驾驶。在 B 级 航区逆流行驶视距小于 200 米,顺流行驶视距小于 300 米,C 级航区行驶视距小于 100 米时,一切行驶船舶(装有雷达设施的船舶除外)应及时选择安全地点停泊。 (五)船舶拖带航行应具有避让和自控能力,禁止长缆施带及狭窄航段偏缆 拖带。允许偏缆拖带的水域一律用右偏缆拖带。拖船拖带驳船不得超过 12 艘,长度 不得超过 300 米,顶推轮顶推驳船一般不应超过两艘。钱塘江、新安江水库水域拖 带宽度不得超过 12 米,其他水域均应单排一列式拖带。逆流拖带航速不得低于每小 时 3 公里。 (六)禁止挂浆机船和未经水上交通管理机构核准的机动船舶从事拖带航 行。两艘或两艘以上的机动船舶不得并绑航行。 (七)船舶拖带浮运设施、大型物体、装运一级危险品以及拖带排筏进出* 三里洋至三堡船闸航段,应事先向当地水上交通管理机构申请护航,为护航而发生的 费用由申请者承担。 (八)船舶装载轻泡货物航行,在无碍驾驶台操舵者视线、货物固定及稳性 符合要求的前提下,舱面积载高度不得超过船宽的 1/2,积载宽度不得超出舷外各 0.5 米。 (九)船舶航行严禁超载,违章搭客及客货混装,禁止人力船吊攀在航船舶。 (十)船舶通过船闸,须遵守船闸管理规定。在钱塘江航行的船舶,须遵守钱 塘江船舶防洪水、防涌潮、防台风安全规定。 (十一)在航船舶舱面工作的人员必须穿着救生衣。 第十二条船舶停泊不得有碍其它船舶航行,不得遮蔽助航标志,严禁船舶在 管线或禁泊标示的水域内停泊。严禁船舶停泊在航道上进行装卸过驳作业。 各类船舶在危险品锚地、待卸待装锚地、避潮锚地、避风锚地停泊,必须 服从水上交通管理机构的管理。 船舶的系泊尺度必须符合水上交通管理机构的规定。 停泊船舶应按规定显示信号,留有足以保证船舶安全的船员值班。 第十三条禁止船舶过驳经销油料业务。经水上交通管理机构审核同意使用 岸线建造的加油站,必须采取防火、防污染的措施。 第十四条在航道管理范围内从事吸砂挖砂的船舶,必须经当地河道主管部 门会同水上交通管理机构审查,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后,方可在指定的水域内从事作 业。禁止在主航道和习惯航道中进行吸砂挖砂作业。 禁止向航道倾倒砂石和废弃物。 第十五条禁止在航道内进行有碍船舶航行安全的渔业捕捞。在习惯航道内 禁止设置固定网具和种植水生物。擅自设置网具和养植水生物的,水上交通管理机 构可责令所有人停止作业,期限清除或强制清除。 第十六条沉没在航道内的船舶、设施或者有碍航行安全的物体,其所有人 或经营人应按规定及时在沉没点设置标志,保证标志有效,并应立即报告当地水上交 通管理机构。未及时设置有效标志而造成其它船舶损害的,应负赔偿责任。 第十七条凡需引航的船舶必须事先向水上交通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经同意 后方可进行。 第十八条凡在通航水域进行水上或水下施工、体育竞赛、设置禁航区以及 其它有碍交通安全的活动,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