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气安全管理规程1986
电气安全管理规程电气安全管理规程 ((19861986 年年 1010 月月 7 7 日日机械工业部机械工业部(86)(86)机生字机生字 7676 号文颁发,自号文颁发,自 19871987 年年 1 1 月月 1 1 日施行)日施行) 第一章第一章总总则则 第一条为加强电气安全管理工作, 防止发生触电事故, 确保职工在生产过程中的安 全,特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适用于机械工业企业、 事业单位的变配电系统及电气设备、 仪器的设 计、制造、安装、试验、使用、维修与管理。 第三条变配电系统及电气设备的带电作业和高空作业均应按原第一机械工业部 《危 险作业审批制度》的规定执行。 第四条企业要在厂长、总工程师领导下,指定有关业务部门主管电气安全工作、 保证 电气安全。 第五条一切从事电气工作的人员必须遵守本规程。 凡违反本规程而造成事故者, 要根 据情节轻重,分别给予批评教育,行政处分,经济制裁等,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第六条所有从事电气设备安装、 运行、 试验、 维护检修等工作的人员必须身体健康。 凡有视觉(双目视力校正后在0.8以下、色盲) 、听觉障碍,高、低血压病,心脏病,癔 病,癫痫病,神经官能症,精神分裂症,严重口吃者不能从事电气工作。 第七条各项电气管理制度、操作规程必须齐全。变配电所(站室) 、电气设备、线路 的安装、验收、运行、检修资料档案应完整准确。 第二章第二章基基本本规规定定 第一节第一节 第一节第一节电气工作人员的培训与考核电气工作人员的培训与考核 第八条对电气工作人员应定期进行安全技术培训、 考核。 各级电工必须达到机械工 业部颁发的各专业电工技术等级标准和相应的安全技术水平, 凭操作证操作。 严禁无证操作 或酒后操作。 第九条新从事电气工作的工人、 工程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都必须进行三级安全教育 和电气安全技术培训,见习或学徒期满,经考试合格发给操作证后才能操作。 新上岗位和变 换工种的工人不能担任主值班或其他电气工作的主操作人。 第十条供电系统的主管领导、工程技术人员、变配电所(站、 室)的负责人、值班 长、检修、试验班组长应按时参加当地业务主管部门的安全培训、考核。 第二节第二节停送电联系停送电联系 第十一条停送电联系应指定专人进行。 非指定人员要求停送电时, 值班人员有权不 予办理。联系的方法采用工作票、停送电申请单、 停送电联系单或电话联系等。停送电联系 的时间、内容、 联系人、审批人等项目应在上述停送电凭证内写明。 严禁采取约时或其他不 安全的方式联系停送电。 第十二条在办完送电手续后,严禁再在该电气装置或线路上进行任何工作。 第十三条用电话联系停送电时, 值班员应将联系人的要求记入操作记录本, 并重述 一遍,准确无误后才能操作。双方对话应予录音,录音带至少保存一周。若发生事故时,录 音带应保存至事故结案。 第十四条执行工作票进行检修、 预试工作时, 工作负责人应按操作规程规定办理工 作许可、工作延期、工作终结手续。 第十五条遇有人身触电危险的情况, 值班员可不经上级批准先行拉开有关线路或设 备的电源开关,但事后必须立即向上级报告并将详细情况记录在值班日志上。 第十六条与地区供电部门的停送电联系,按当地供电部门规定执行。 第三节第三节 第三节第三节 临时线路的安装使用临时线路的安装使用 第十七条因工作需要架设临时线路时, 应由使用部门填写 “临时线路安装申请单” , 经动力、安技部门批准后方可架设。 第十八条临时线路使用期限一般为15天,特殊情况下需延长使用时应办理延期手续, 但最长不得超过1个月。 第十九条电气工作人员校验电气设备使用临时线路, 时间不超过一个工作日者可办 理临时线路手续,但在工作完毕后立即由安装人员负责拆除。 第二十条架设临时线路的一般安全要求: 1.临时线路必须采用绝缘良好的导线,其截面应能满足用电负荷和机械强度的需要。 应用电杆或沿墙用合格瓷瓶固定架设, 导线距地面的高度室内应不低于2. 5米,室外不低 于4.5米,与道路交叉跨越时不低于6米。 严禁在各种支架、管线或树木上挂线。 2.全部临时线路必须有一个能带负荷拉闸的总开关控制, 每一分路应装保护设施。 装 在户外的开关、熔断器等电气设备应有防雨设施。 3.所有电气设备的金属外壳和支架必须有良好的接地(或接零)线。 4.临时线路必须放在地面上的部分,应采取可靠的保护措施。临时线路与建筑物、树 木、设备、 管线间的距离应不小于JBJ6-80 《工厂电力设计规程》 规定的数值。 潮湿、 污秽场所的临时线路应采取特殊的安全保护措施。 5.严禁在有爆炸和火灾危险的场所架设临时线路。 第四节第四节 第四节第四节 建筑、安装工程用电建筑、安装工程用电 第二十一条施工单位在编制施工计划时, 应将施工现场用电的技术数据和要求详细 说明并绘出图纸,经动力、安技部门审核同意后方可安装。 一个施工单位或场地只允许使用 一个进线电源。安装完毕应共同检查,合格后才能送电。在施工过程中, 施工单位指派专人负责电气安全工作。 第二十二条施工现场严禁架设1kV以上的高压线路。 在邻近有爆炸和火灾危险场所施工时, 电气设备和线路的选型、 安装应按GBJ58- 83《爆炸和火灾危险场所电力装置设计规范》 和GBJ232-82 《电气装置安装工程 施工与验收规范》执行。 第二十三条电气线路的架设应按本章第二十条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起重机的移动式电源线应有可靠的保护措施。 移动式、 携带式电动工具、 设备的电源线应采用多股铜芯橡套软电缆。 并按GB3783-83 《手持电动工具的管理、 使用、检查和维修安全技术规程》执行。 第二十五条电气设备、照明装置移装或拆除后, 不准留有可能带电的线路。 如果电 线需要保留,应将电源切断,同时把线头用绝缘带包扎好。全部工程结束后,应把施工现场 的一切电气设施拆除、清理干净。 第五节第五节 第五节第五节接地、过电压保护与防雷装置接地、过电压保护与防雷装置 第二十六条接地装置的设计应按GBJ65-83 《工业与民用电力装置的接地设 计规范》和JBJ6-80《工厂电力设计技术规程》执行。 第二十七条电气装置的保护性或功能性接地装置可以采用共同的或分开的接地。 第二十八条接地装置的设计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1.接地电阻值应符合电气装置保护上和功能上的要求,并长期有效。 2.能承受接地故障电流和对地泄漏电流而无危险。 3.有足够的机械强度或有附加的保护,以防外界影响而造成损坏。 4.变配电所的接地装置应尽量降低接触电压和跨步电压。 5.严禁用易燃易爆气体、液体、蒸气的金属管道做接地线;不得用蛇皮管、管道保温 用的金属网或外皮做接地线。 6. 每台电气设备的接地线应与接地干线可靠连接, 不得在一根接地线中串接几个需要 接地的部分。 7.在进行检修、试验工作需挂临时接地线的地点,接地干线上应有接地螺栓。 8.明设的接地线表面应涂黑漆。在接地线引入建筑物内的入口处和备用接地螺栓处, 应标以接地符号“” 。 9.保护用接地、接零线上不能装设开关、熔断器及其他断开点。 第二十九条不同用途和不同电压的电气设备, 除另有规定外, 可使用一个总接地体, 但接地电阻应符合其中最小值的要求。 第三十条在中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