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病防治措施计划实施方案
贵州宏源矿业有限公司贵州宏源矿业有限公司 纳雍县鬃岭镇富民煤矿纳雍县鬃岭镇富民煤矿 职业病防治措施计划与实施方案职业病防治措施计划与实施方案 编制单位:编制单位: 总工办总工办 编制日期:编制日期:20192019 年年 3 3 月月 1 1 日日 会审记录会审记录 方案名称 职业病防治措施计划与实施方案 会审地点矿会议室主持人会审时间 会审人员签字 矿长总工程师安全矿长 生产矿长机电矿长通防副总 地测副总安检科长编 制 人 会审意见: 职业病防治措施计划与实施方案职业病防治措施计划与实施方案 为了搞好本企业职业病防治工作, 促进本企业的经济发展, 使生 产作业环境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要求, 保护职工健康及其相关权 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 经2019年1月1日企业职业卫生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工作会研究, 制定《2019 年职业病防治措施计划与实施方案》。 (一)职业病防治工作措施计划(一)职业病防治工作措施计划 1、建立、健全职业病防治责任制。 严格按照《职业病防治法》第五条“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职 业病防治责任制,加强对职业病防治的管理,提高职业病防治水平, 对本单位产生韵职业危害承担责任” 的规定,制定由本单位法定代表 人(或负责人) 总负责,部门分工负责和岗位各负其责的责任体系和 责任保证制度。同时要注意处理好以下问题: (1)要根据《职业病防治》的立法宗旨,正确处理职业病防治责 任制与经济责任制的关系,以保护劳动者健康及相关权益为目标, 落 实职业病防治工作管理人员、 工作人员的责、 权、 利, 力戒形式主义。 (2)以责定权,以控制效果定奖,体现奖优罚劣的原则。落实职 业病防治责任制,用人单位可以采取适当的经济手段, 同职业病防治 管理人员、工作人员的经济利益挂钩,但不能像经济责任制那样,把 依据国家职业病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制定的职业病防治目标分解或 者压在劳动者身上。 (3)无论是集体责任制,还是个人责任制都要根据职业病防治目 标与计划,明确职责范围、基本任务、工作标准、实施程序、协作要 求和奖罚办法等内容。 (4)指标分解和考核要有针对性,抓住影响职业病防治控制效果 的关键,达到责任指标化、考核数据化、分配差额化(即职业病防治 工作绩效的大小与奖惩挂钩)。 2、 依法参加工伤社会保险, 确保劳动者依法享受工伤社会保险。 按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 如实上报本单位的人数、工 资总额、缴费情况以及财务会计帐册等有关情况, 按时缴纳工伤社会 保险金,积极配合相关部门作好工伤社会保险工作, 使在本企业职业 病活动中所发生的工伤、职业病以及因此而死亡,造成劳动者暂时或 永久丧失劳动能力时, 劳动者或其家属能够从社会得到必要的物质补 偿和服务的社会保障,保证劳动者或其家属的基本生活, 为劳动者提 供必要的医疗救治和康复服务等。 3、按照《职业病防治法》第十三条的规定积极做好工作场所的 职业病防护工作,使工作场所符合下列职业病防护要求: (1)职业危害因素的强度或者浓度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难; (2)有与职业危害防护相适应的设施; (3)生产布局合理,符合有害与无害作业分开的原则; (4)有配套的更衣间、洗浴间、孕妇休息间等卫生设施; (5)设备、工具、用具等设施符合保护劳动者生理、心理健康的 要求; (6)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关于保护劳动者健康 的其他要求。 4、职业危害项目的申报 建立在识别职业危害因素的基础上, 即根据《职业危害因素分类 目录》规定的职业危害因素的种类进行申报,按照《职业危害项目申 报管理办法》的规定,填报好各种申报表。 5、本单位的建设项目(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 引进项目)应当向卫生行政部门提交职业危害预评价报告并经卫生行 政部门审核同意。 6、对从事放射、高毒等作业的特殊管理。 放射、 高毒职业危害作业是发生重大职业危害事故和严重职业 病的主要作业,其危害后果特别严重,其危害往往是群体性的,且致 死率、致残率很高,不仅严重损害劳动者的生命健康,给用人单位带 来沉重的经济负担,而且也影响社会的稳定。 特殊管理包括对作业场所和作业人员的特殊管理。 如作业场所的 隔离、生产设备管道化、密闭化和操作自动化,作业场所设置特殊职 业病防护设备,包括自动报警装置、防护安全连锁反应系统和工作信 号,配备应急救援设施、医疗急救用品等。 特殊管理措施还包括对这类作业实施特殊的监管手段。 如实施许 可制度,即作业许可和人员资格许可。 作业许可是指用人单位从事放 射、高毒等、职业危害作业,必须符合国家有关的特殊卫生规定和要 求,取得卫生许可后,方可从事该项作业。人员资格许可是指从事放 射、高毒等特殊职业病的人员,也包括这类作业的管理人员必须通过 职业病健康检查和培训, 身体状况符合要求并掌握特殊职业危害防护 知识,取得特殊职业危害作业资格后方可上岗; 管理人员也必须通过 专业培训, 取得特殊职业危害作业职业病卫生管理资格后方可从事相 应的管理工作。 7、根据《职业病防治法》第十九条规定的内容,建立或完善职 业病防治措施: (1)设置或者指定职业病卫生管理机构或者组织,配备专职或者 兼职的职业病卫生专业人员,负责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 (2)制定职业病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 (3)建立、健全职业病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4)建立、健全职业病卫生档案(内容有:全企业职工人数、男 女职工人数、从事接触职业危害因素作业的男女人数、 患各种职业病 人数; 全企业存在的职业危害因素的种类数、 职业危害因素作业点数、 各职业危害因素作业点的浓度或强度及评价; 各种职业病卫生防护设 施设备的名称、数量、运行状况、防护效果及对存在问题的治理;个 人防护用品的种类、发放数量、是否有职业病卫生检验报告书、实际 配带情况等)和劳动者健康监护档案(内容有:劳动者职业病史、既 往史和职业危害接触史;相应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监测结果; 职 业病健康检查结果及处理情况;职业病诊疗等劳动者健康资料); (5)建立、健全工作场所职业危害因素监测(用人单位实施由专 人负责的职业危害因素日常监测, 并确保监测系统处于正常运行状态) 及检测评价(定期检测、评价必须由取得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资质认证 的职业病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承担)制度; (6)建立、健全职业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包括救援组织、机 构和人员职责、 应急措施、 人员撤离路线和疏散方法、 财产保护对策、 事故报告途径和方式、预警设施、应急防护用品及使用指南、医疗救 护等内容)。 8、建立职业病健康监护制度,使本单位的职业病健康监护工作 严格按规范管理, 使其制度化 (依据为 《职业病健康监护管理办法》 , 内容包括: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的职业病健康体检和职业病健 康监护档案)。 9、职业病报告制度。 根据《职业病防治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及卫生部颁布的《职业 病报告办法》的规定,报告办法应符合下列规定: (1)急性职业病报告: ①企业及其职工医院(所)接诊的急性职业病均应在 12-24 小时 之内向患者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②凡有死亡或同时发生三名以上急性职业病中毒以及发生一名 职业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