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力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新
电力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电力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甲方:有限公司 乙方:有限公司 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和 《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条例》 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工程具体情况,双方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第一条工程概况工程概况 1.工程名称:变电安装工程 工程地点: 工程内容:主变容量 2*80000KVA 安装及站内所有一、 二次线安装; 高、低电器设备安装及调试;配合试运行。 承包方式:按《山东齐林集团公司》有关文件执行。 执行《全国统一安装工程预算定额》 (山东省单位估价表) (一九九四年)版,人工工资综合工日单价由 10.49 元/ 综合工日调整为 36 元/综合工日。 2.主管单位: 3.工期:自年月日开工至年月日竣工。 4.工程质量:达标投产 第二条第二条图纸图纸 1. 施工图纸由甲方提供。 2. 乙方应按图纸要求进行施工并对图纸采取必要的保密措施。 3. 乙方应对图纸的合理性、完整性、准确性等进行核查,若发现不 合理、不完整、不准确或设计深度不能满足施工要求等情况,应 及时书面通知甲方。 第三条第三条甲方代表甲方代表 1.甲方任命驻施工现场的代表:(职务:项目经理专业技术职 称: )按照以下要求行使合同约定的权利, 履行合同约定的职责: (1)甲方代表可委派有关具体管理人员承担其部分权利和职责, 并可在任何时候撤回这种委派。 委派和撤回均提前 5 天通知乙方。 (2)甲方代表的指令、通知、意见、批准、答复等均由其本人 签字后,以书面形式交给乙方或其代表, 乙方代表在回执上签署 姓名和收到时间后生效。紧急情况下,甲方代表要求乙方立即执 行的指令或乙方虽有异议,但甲方代表决定仍继续执行的指令, 乙方应予执行。 2.实行社会监理的工程,甲方应将总监理工程师权利、义务的范围通 知乙方。 3.甲方代表和总监理工程师易人或变更权限,甲方应提前5 天通知乙 方。 第四条第四条乙方代表乙方代表 1. 乙方任命驻施工现场的代表(职务经理专业职称)按照 以下要求行使合同约定的权利,履行合同约定的职责: (1)乙方的要求、申请和通知等,以书面形式由乙方代表签字后 送交甲方代表,甲方代表在回执上签署姓名和收到时间后生效。 (2)乙方代表按甲方代表同意的“施工方案”及依据合同的指令 和要求组织施工,在情况紧急且无法与代表联系的情况下,可采 取仅限于保证工程和人员生命、财产安全的紧急措施,并在采取 措施后 24 小时内向甲方代表送交书面报告。 2. 乙方代表易人或变更权限,应提前 5 天通知乙方。 第五条第五条甲方工作甲方工作 1. 甲方的工作如下: 2. 甲方可将上述某项工作委托乙方完成,具体方式由双方协商。 第六条第六条乙方工作乙方工作 1. 乙方的工作如下: (1)在其设计资格证书允许的范围内,按甲方代表的要求完成 施工图设计、与工程配套的设计或施工需要的细部设计,经甲方 代表批准后使用。 (2)按约定向甲方代表提供工程进度计划和工程用款计划及有 关统计报表。 (3)按工程需要设置施工使用的照明、围栏及警卫,并做好安 全、防护设施的维修。乙方未履行上述义务造成工程、财产和人 身伤害,由乙方承担责任。 (4)采取有效措施实施有关部门对施工现场交通和环境保护的 管理规定。 (5)已竣工工程在交付甲方之前,乙方可受甲方委托保管。由 乙方负责保护工作,保护不善发生损坏,乙方自费予以修复。 (6)按合同要求做好施工现场地下管线和临近建筑物、构筑物 的保护工作。 (7)乙方未按合同约定履行上述义务,承担由此造成的费用支 出,赔偿甲方因此遭受的经济损失。 第七条第七条进度计划进度计划 1.乙方应按时按有关规定和约定编制“施工方案” 、 “施工综合进度 计划”并在合同签订后 5 日内提交甲方代表。乙方未如约提交上 述材料,应承担由此造成的费用支出,赔偿甲方由此造成的经济 损失。 2.甲方代表对于乙方提交的“施工方案”和“施工综合进度计划” 同意与否,应在 5 日内予以答复。经甲方同意的上述材料为合同 附件,应共同遵守。 3.乙方应按经甲方同意的“施工方案”和“施工综合进度计划”组 织施工,接受甲方代表的检查、监督。重大的施工技术措施及改 进措施,乙方应报请甲方代表审核批准后实施。 第八条第八条延期开工延期开工 乙方应按约定的开工日期、开工条件开始施工,因故不能如期开 工的, 应在约定开工日期 5 天前向甲方代表提出延期开工的理由和要 求,经甲方同意后实施。 第九条第九条暂停施工暂停施工 甲方代表在确有必要时可要求乙方暂停施工,乙方暂停施工后, 应妥善保护已完工程,甲方代表向其提出复工后继续施工。 第十条第十条工期延误工期延误 1. 以下情况造成竣工日期推迟的为延误,经甲方代表确认后工期相 应顺延。 (1) 因甲方的原因造成工程变化或设计变更。 (2) 因甲方的原因停水、停电、停气造成停工累计超过 8 小时。 (3) 双方约定非乙方原因出现的或甲方代表同意给予顺延工期 的其他情况。 2. 乙方在以下情况发生后 14 天,就延误内容和因此发生的费用向甲 方代表提出报告,甲方代表应及时予以答复。 第十一条第十一条工程质量要求、检查和整改工程质量要求、检查和整改 乙方应按相应的电力建设施工及验收规范、 约定采用的标准、设 计要求和甲方代表的指令施工, 随时为甲方代表的检查检验提供便利 条件,并按甲方代表的要求返工、修改,承担由自身原因导致返工、 修改的费用。因一方原因造成工程不符合要求, 甲方可要求乙方停工 或返工,费用由乙方承担,由此造成的材料浪费及经济损失全部由乙 方负责赔偿,工期不予顺延。 第十二条第十二条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 1. 需要进行中间验收的工程或部位名称、验收时间 2. 工程具备覆盖、掩盖条件或达到约定的中间验收条件的,乙方自 检合格后在隐蔽或中间验收 2 日前通知甲方代表验收,并准备验 收记录,验收合格,甲方代表在验收记录上签字后,方可进行隐 蔽和继续施工。 第十三条第十三条分部试行分部试行 1. 工程具备分部试运条件,应按电力建设工程启动及竣工验收规程 等规定分部试运。除约定由设备制造、供货单位自行调试的外, 分部试运由乙方负责,编制分部试运方案和措施,提交甲方代表 批准后执行。 2. 乙方在分部试运的 2 日前通知甲方代表参加。 3. 分部试运的调整试验记录,由乙方及调试单位作出,甲方代表在 记录上签字,作为质量验收和整套启动的依据。 第十四条第十四条验收和重新检查验收和重新检查 1. 分项工程、分部工程等具备验收条件应如约验收,由乙方在验收 48 小时前提交“验收通知”通知甲方代表参加验收。 2. 无论何种原因,当甲方代表提出对已隐蔽工程重新检验的要求时, 乙方应按要求进行剥露,并在检验后重新覆盖修复。 第十五条第十五条合同价款及调整合同价款及调整 1. 合同价款暂定位:120 万元 2. 支付方式为:工程开工前乙方按施工图纸编制工程预算,经甲方 审核后作为合同价款,工程进度按施工进度拨付,总额不得超过 合同价款的 60%。剩余款额待工程竣工验收合格移交后结清。 3. 本工程人工单价按 36 元/工日计算。 4. 甲方按工程结算总值的 %扣留管理费(含税金) 5. 合同价款按《建设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