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处违法建筑案件规范指引
精品文章 《查处违法建筑案件规范指引》《查处违法建筑案件规范指引》 第一节适用范围和基本原 则.1 第一条适用范 围.1第 二条基本原 则.1第 二节承办人负责制和违法建筑巡查 制.1 第三条承办人负责 制.1第四条 违法建筑巡查 制.2第三节违 法建设案件处 理.3 第五条违法建设的移送查 处.3第六条一般案 件快速处理程序.3第 七条部门移交等重大案件处理程 序 .4第 四 节 其 他 规 定. 8 精品文章 第八条证据先行登记保 存.8第九条案件 处理意见.8 第十条案件承办人、巡查人的回 避 .9 第 十 一 条 调 查 取 证.10第十 二条文书送 达.10 第一节适用范围和基本原则 第一条适用范围 违法建筑是指违反《城乡规划法》 、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 、 《城市 道路照明设施管理条例《广东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的相 关规定,违法建设的建筑物、构筑物或其它设施。 第二条基本原则 违法案件的查处必须以东莞市人民政府网站已经公布的 《行政执 法依据》为准,必须严格按照《行政处罚法》 ,根据案件的性质、事 实、情节等法定因素进行依法查处; 当事人依法不配合违法案件处理 的,案件巡查人员或案件承办人应当附案件处理情况的补充意见, 案 件承办人应建议依法对当事人予以从重处罚。 第二节承办人负责制和违法建筑巡查制 第三条承办人负责制 案件承办人对违法建筑案件的处理全过程负总责, 案件的处理程 精品文章 序无正当理由不得中断。 违法建筑案件处理全过程是指自案件确定案 件承办人之日至案件结案之日。 案件承办人无正当理由超出案件处理 时限的,依据执法考评细则进行处理。 一般案件的承办人应当在立案之后确定, 未经分局负责人批准不 得擅自变更案件承办人。部门移交、上级交办的案件,可以在立案之 前由分局负责人直接指 1 定案件承办人。 案件承办人对违法建筑案件的违法事实认定、 立案意见、定案依 据、处理意见负责。案件处理审批过程中对立案意见、定案依据、处 理意见进行变更的,案件承办人只对未变更的违法事实认定事项、 立 案意见、定案依据、处理意见事项负责。 案件承办人确定之后, 执法二中队应安排包括违法建筑所在区域 巡查人员在内的执法人员配合案件承办人对案件进行调查取证。 对于案件事实情况不清的违法建筑案件, 案件承办人应要求向相 关部门发函予以查证。 本条的“正当理由”是指分局负责人直接确定案件处理程序或处 理意见、案件事实发生新的变化需补充调查取证、 案件正在等待上级 或主管部门审批三种情况。 第四条违法建筑巡查制 违法建筑巡查人负责对巡查区域内违法建筑案件的巡查上报、 教 育监督、协助调查取证、协助文书送达、跟踪记录违法建筑建设情况 及所负责区域范围内案件处理情况。当事人不停止违法建设行为的, 所在区域案件巡查人应按规定每月定时向当事人发出停止违法建设 精品文章 通知书。 巡查人员应当跟踪记录的案件情况, 包括当事人基本情况、建设 工程基本情况、建设工程建设进度情况、 包括执法文书送达情况在内 的案件处理情况和当事人对案件处理决定的执行情况等; 当事人不予 配合的,无法获得当事人基本情况、建设工程基本情况的,巡查人员 应当登记记录当事人不要配合的情况、 建设工程建设进度情况、案件 处理情况和当事人对案件处理决定的执行情况等。 巡查人员对负责区域范围内出现的违法建筑,一周内未及时发 现,三日内未及时上报,每月未定时发出停止违法建设通知书,未对 案件按时进行跟踪记录以及未按时跟踪记录工程建设情况的, 依据执 法考评细则进行处理。 巡查人员上报、跟踪记录所在区域范围内违法建筑的案件情况, 应当对案件当事人,所在位臵,办证情况等进行文字说明,并附现场 执法人员定时到现场检查的现场执法图片。 巡查人员跟踪记录违法建筑建设情况的,应当附有文字和图片, 且应当每隔一日到三日进行现场拍照。 案件情况的跟踪记录和违法建 筑建设情况记录,案件巡查人员应妥善保存,在工程完工之后或结案 时,交法规股附在案卷之后,一并归档保存。 2 巡查人员发现当事人有抢建、临建、建设私人高层建筑、人员 密集地带进行大型违法建设的, 应及时向案件承办人申请采取证据先 行登记保存、暂扣等紧急措施;没有案件承办人的,应向法规股申请 采取紧急措施;有其他紧急情况的,可以直接向分局负责人申请采取 精品文章 紧急措施。 第三节违法建设案件处理 第五条违法建设的移送查处 对于新动土、新发现的违法建设,所在区域巡查人员一经发现应 在三日内,附具案发地址、 工程情况的文字说明、现场照片一并报法 规股,由法规股分别移送国土、城建部门予以查处。 移送国土、城建部门的违法建设案件, 法规股应综合根据案件巡 查人登记记录的案件进展情况确定是否立案。 上述案件有证据先行登记保存情况的, 案件承办人须在立案之日 起五日内完成调查终结报告,并附案件处理审批表报分局负责人审 批。第六条一般案件快速处理程序 对于群众举报、巡查发现的一般案件,违法事实清楚、当事人对 违法事实无异议、 违法情节轻微的, 可以参照快速处理程序予以处理。 农村建筑处于非主干道、未办理证照许可的,由二中队自发现之 日起二日内发出停工通知书、完成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调查询问笔 录,并将相关文书材料一并报法规股立案, 由法规股二日内报分局负 责人审核批准责令立即停工, 补办相关手续。审核批准后应二日内告 知属地村委会,要求做好教育制止工作, 并将案件处理情况汇总定时 抄送镇督查室。 非法占用集体土地案件建筑面积小、 案件影响较小的,由二中队 自发现之日起二日内发出停工通知书、完成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调 查询问笔录,并将相关文书材料一并报法规股立案, 由法规股分别移 精品文章 送国土、城建部门予以查处,法规股还需在二日内报分局负责人审核 批准责令立即停工,责令限期改正、自行拆除。审核批准后应二日内 告知属地村委会, 要求做好教育制止, 组织村委会完成强制拆除工作, 并将案件处理情况汇总定时抄送镇督查室。 第七条部门移交等重大案件处理程序 对于部门移交、上级交办、大型工厂厂房、私人高层建筑及巡查 人员发现的其它重大违法建设案件, 案件承办人参照以下重大案件处 理程序进行处理。 本条所限定的期限需要延长的, 经分局负责人审核同意可适当延 长,非经批准,案件处理程序不得延长或中断。 (一)报请审核立案 对于上述重大违法建筑案件, 法规股应在接收案件之日起二日内 完成拟办意见并附立案审批表报分局负责人审核立案。 (二)案件承办人认定 报分局负责人审核立案的案件, 案件承办人应由执法二中队和法 规股初定,在报分局负责人审核立案时,一并报分局负责人审核。 (三)现场勘验、检查笔录 自案件审核同意立案之日起二日内, 案件承办人应完成案件的现 场勘验与检查笔录。现场勘验与检查笔录应如实反映现场情况, 现场 照片应附具当事人、案发位臵,工程建设现状情况的文字说明。 (四)发函查明案情 自案件审核同意立案之日起二日内, 法规股应按照案件承办人应 精品文章 要求,发函至相关部门是否符合土地规划、城市规划,是否办理《建 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临时建筑许可证》等相关许可。 (五)询问调查通知书 进行现场勘验与检查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