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业建构筑物管理标准
动力厂工业建(构)筑物管理办法 1 1 主体内容与适用范围主体内容与适用范围 1.11.1本标准规定了对动力厂工业建 (构) 筑物的管理职能、 管理内容与要求以及检查与考核内容。 1.2 本标准适用于动力厂各单位。 2.2.引用标准引用标准 根据华泽公司装备能源部工业建(构)筑物管理办法有关 规定。 3.3.术语、符号、代号、分类术语、符号、代号、分类 3.1 工业建(构)筑物是企业固定资产组成部分,是进行生 产的重要物质基础。 3.2 工业建 (构) 筑物系指用于生产的厂房、 库房、 变电所、 泵站油库、水池、水塔、围墙、烟囟、深井、管道支架、平台、 钢筋混凝土、电缆隧道(沟)、冷却水架、各种槽罐,各种生产用 坑、地下构筑物、沉淀池、水池等各种建筑物、构筑物,及各 种设备基础。 3.3 在专业分工上,动力厂所有建(构)筑物的大修归装备能 源部管理,中、小修归设备管理部管理。工业建(构)筑物抗 震加固工作由装备能源部组织,并参与工业建(构)筑物抗震 加固的设计方案讨论及工程验收。 4.管理职能 全厂工业建(构)筑物实行集中管理,设备管理部是动力 —1— 厂的归口管理部门,各单位负责工业建(构)筑物的日常点检、 维护和建档。 5.管理内容与要求 5.1 管理目标 加强全厂工业建(构)筑物管理工作,使其能更好地适应 生产发展需要,达到预防事故,确保建(构)筑物的完好和正常 使用,保证动力厂固定资产安全的目的。 5.2 使用工业建(构)筑物必须工业建(构)筑物管理坚持 “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经济运行”的方针,要科学管理、合 理使用,精心维护,按劣化程度进行维修,使之经常处于良好 状态,确保使用功能和安全生产。 5.3 工业建(构)筑物交付使用前,车间要教育职工爱护工 业建筑物,作好日常点检、清扫、维护工作,做到窗明、地净、 沟清,定期清扫屋面、平台杂物,定期清灰,达到安全文明生 产。遵守国家工业建筑“十不准”的规定。 5.3.1 不准随意改变原设计结构、功能和使用条件。 5.3.2 不准对厂房各类结构乱拆、乱割、乱焊、乱打洞。 5.3.3 不准任意拆除或损坏防水、防火、防腐蚀、防雷及测 量标志等设施。 5.3.4 不准任意碰撞或损坏建筑结构各类安全保护措施。 5.3.5 不准任意以建(构)筑物的柱子、桁架、梁板及支撑 杆吊、挂重物。 —2— 5.3.6 不准在建(构)筑物基础周围任意挖坑积水和堆放重 物。 5.3.7 不准在各类屋面、楼板、作业平台上超载堆放重物或 增建楼屋小房等。 5.3.8 不准对高温厂房结构任意破坏。 5.3.9 不准任意排放酸、碱等腐蚀性液体和气体物料。 5.3.10 不准使用与生产工艺不相适应的工业建 (构) 筑物强 行生产。遇有特殊情况,必须经设计部门设计验算,提出计算 依据,采取必要措施,方可进行。 5.4 屋面、操作平台、走道不准堆放各种材料,易积灰的屋 面和操作平台,每周至少清理两次,对落水管、冲渣沟等要经 常检查疏通,不得堵塞。厂房四周应有混凝土散水坡或排水沟, 已损坏的要修理好,没有的要补充,以利排水保护建筑物。 5.5 隐蔽结构的地下室、电缆隧道等要保持通风干燥,不允 许积水、存油,做到整齐、清洁、照明齐全,安全可靠。 5.6 对已投产的建(构)筑物若需永久改变工艺,增加荷载等 级,必须经设计部门正式设计、核准后,方可实施。 5.7 室内外地坪应保持设计标高,以免墙基、柱基受腐蚀,影 响建(构)筑物的稳定性。 5.8 厂区绿化要离建(构)筑物两米以外,不得妨碍建(构) 筑物检修和危及建筑物的稳定和安全。 5.9 施工单位和全厂职工都应爱护工业建筑,在施工中不准随 —3— 意拆除和损坏原有建筑,即使经过批准手续的,施工完后也要 原样恢复。 5.10 维修施工不得随意改变原设计规定的各生产区域的建 筑色彩。 5.11 加强对工业建(构)筑物的维护管理,对违章者或造成 重大事故者,应根据情节和性质按事故管理规定追究责任。 5.12 全厂工业建(构)筑物实行点检制,工业建(构)筑 物点检分为日常点检、定期点检和专业点检。 5.12.1 日常点检由岗位操作工承担, 主要点检的内容是岗位 操作规程中所规定的有关建(构)筑物的点检、维护要求,如 设备基础、设备上所附设的建筑物、操作室、控制室、机房及 无人操作的配电室、电缆隧道等完好情况。 5.12.2 定期点检由专职点检员承担, 由设备管理部 (点检站) 负责,设备管理部(点检站)将点检出问题的情况及时 (或定期) 向装备能源部反映。 5.12.3 专业点检由装备能源部专业工程师承担或由其组织 有关专业技术人员共同承担。 5.13 当发生下列任何一种情况后,设备管理部必须报装备 能源部组织有关人员对工业建(构)筑物进行检查并进行技术 鉴定: 5.13.1 发生自然灾害,如洪涝、地震等。 5.13.2 严重的动力机械设备事故, 建(构)筑物结构受到严 —4— 重损伤时。 5.13.3 重大生产事故,如发生漏酸、严重泄漏、爆炸、起火 等事故。 5.13.4 建(构)筑物发生裂缝、倾斜等重大隐患时。 5.14 对工业建(构)筑物超载、超温和重负荷的钢结构及 钢筋混凝土结构要组织定期点检,对因连续生产引起设备振动 的设备基础、高层框架结构高大整体构筑物,如烟囱、水塔、 大型水池、电缆隧道等需定期进行裂缝、倾斜和沉降观测,作 好记录,归入档案,并将监测结果及时反馈给有关单位。 5.15 工业建(构)筑物的维修 5.15.1 工业建(构)筑物的检修计划,由各单位申报,设备 管理部负责编制,编制依据是建立在通过收集日常点检、定期 点检信息进行状态分析基础上。 5.15.2 工业建(构)筑物原则上不能重建或增加面积, 如为 了城市规划和调整生产布局的需要时,必须经主管设备副厂长 同意上报装备能源部批准后实施。 5.15.3 工业建(构)筑物的日常修理,列入月检修计划,开 工前以报告形式上报装备能源部,经专业人员、业务主管及主 管经理审批后,方可实施。属于大修范围的,列入年度大修计 划。 5.15.4 各专业设备大修理时,需土建配合的项目,由动力 厂专职点检员将修理内容及要求上报装备能源部,由装备能源 —5— 部同步安排。 5.15.5 在项目实施时,各单位应配合解决水、电、风、汽、 场地、起重等问题,并负责清除障碍物,提供有关资料,为施 工创造条件。 5.16 沉降观测 5.16.1 为保证工业建(构)筑物的设计和施工质量, 确保安全生 产,必须对地基条件复杂的、差异沉降敏感的、荷重很大的建 (构)筑物以及贮矿物、场基、大型设备基础等。设立沉降观 测点和水平位移观测点,进行周期性的重点观测,其它项目为 一般沉降观测。观测项目及观测点的设置按设计要求进行。 5.16.2 本章节适用于全厂范围内新建、扩建、更改项目及已 形成固定资产的建 (构)筑物的沉降观测(含裂缝观测)的组织实 施。 5.16.3 本章节适用于下列建(构)筑物的沉降观测: 5.16.3.1 工业建筑 5.16.3.2 公用设施 5.16.3.3 构筑物 5.16.4 建(构)筑物的沉降观测的管理工作由设备管理部 负责,其主要工作职责如下: 5.16.4.1 贯彻执行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