矛盾纠纷多元化调解机制
七、矛盾纠纷多元化调解机制 (一)工作原则。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和“谁主 管、谁负责”的要求坚持调解优先、公正高效的原则依法调 则。 (二)调解组织建设 1、各乡镇和村社必须建立人民调解组织企事业单位、 医院、大型集贸市场等应当结合当前社会管理的新形势新任 为人公道正派、具有一定知识、热心调解工作的人员担任人 民调解员开展调解工作。人民调解组织要在继续做好婚姻、 家庭、邻里、房屋宅基地、生产经营、损害赔偿等常见性、 多发性纠纷调解工作的同时不断拓展调解领域积极做好土 地承包、环境保护、劳动争议、医患纠纷、征地拆迁等社会 热点、难点纠纷的调解。 2、县行政机关都要成立行业性、专业性调解组织开展 在土地征用、房屋拆迁、企业改组改制、劳动和社会保障、 环境资源保护等领域问题发生的矛盾和争议的调解工作各 级公安机关特别是乡镇派出所要结合治安案件查处建立健 全以公安民警为骨干、吸收城市社区、农村村委会干部参加 的调解组织开展调解工作。 3、县人民法院和基层法庭结合案件审理活动在相关法 庭推行建立调解机制按照“调解优先”原则由审案人员兼职 开展诉前、审前、庭外等环节的调解工作解决争议做到能调 则调。 (三)建立联动调解机制 1、实行人民调解与司法调解衔接联动 (1)诉前告知人民调解。人民法院在立案时对案情简单、 争议不大双方当事人均在同一辖区的民事纠纷经当事人同 意的应暂缓立案告知当事人选择所在地所在单位或纠纷发 生地人民调解组织进行调解。调解成功的以人民调解组织名 义出具人民调解协议书。调解不成的再由人民法院审查立 案。对于不符合起诉条件、不予受理的民事纠纷法院应及时 将案件转移至当事人所在地所在单位或纠纷发生地的乡镇 司法所转交相关人民调解组织做好调解息诉工作。诉前经人 对一方当事人到期不履行义务、且符合《民事诉讼法》申请 支付令条件的案件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 或起诉请求履行协议。 (2)诉中委托人民调解。人民法院在庭审前或审理中对 有可能通过人民调解组织调解的民事案件经当事人同意应 中止诉讼将案件委托当事人所在地所在单位或纠纷发生地 的乡镇司法所转交相关人民调解组织进行调解。调解成功的 调解组织将《委托人民调解反馈函》及《人民调解协议书》 一并移送人民法院备案协议不成基层调解组织应当将《委托 人民调解反馈函》及证据材料移送人民法院由人民法院进行 审理。对于犯罪情节轻微的刑事案件和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基 本事实清楚基本证据确实、充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悔罪且 对主要事实没有异议被害人愿意达成刑事和解的在不损害 国家、集体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益、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不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德的前提下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可出 具委托人民调解书委托乡镇司法所转交相关人民调解组织 进行调解人民调解组织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将调解结果送 达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经调解达成人民调解协议的人民 检察院、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批准逮 刑事诉讼程序依法处理。诉中委托人民调解组织主持调解达 有给付内容的义务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 行。 (3)对于一般的民事纠纷人民法院可以选聘人民调解员 参与诉讼调解。发挥人民调解员熟悉社情民意的优势积极协 助人民法院提高诉讼调解效率。人民法院在执行工作中受阻 需要人民调解员协助的人民调解员应积极支持配合。 2、实行人民调解与行政调解衔接联动 (1)公安机关引导当事人选择人民调解。矛盾纠纷当事 人寻求公安机关帮助解决纠纷的接警人员经审查认为不够 治安处罚或不属于治安调解范围的应告知由当事人所在地 或纠纷发生地人民调解组织进行调解。对民事纠纷引起的治 安案件中民事损害赔偿事项可告知、引导当事人选择人民调 解当事人接受建议的接警人员与所在乡镇村委会或单位人 民调解组织联系出具纠纷移交人民调解书将纠纷交由乡镇、 村委会或单位人民调解组织进行调解。 (2)部分轻伤害治安案件可引入人民调解机制。对于因 后受害方表示愿意放弃追究对方当事人的治安处罚责任且 双方表示愿意接受人民调解组织调解的公安派出所出具轻 伤害治安案件委托人民调解书委托乡镇人民调解组织进行 调解。对于调解成功的案件由乡镇人民调解组织制作人民调 解协议书公安派出所与人民调解委员会共同监督人民调解 协议的履行。履行完毕的人民调解协议书由公安派出所与人 民调解组织各留档一份. (3)公安机关接受人民群众报警后将经审查不够治安处 罚的民间纠纷或治安纠纷中的民事事项提交乡镇人民调解 委员会和相关行政职能部门进行调解。 (4)对于复杂、疑难矛盾纠纷实行公安派出所和人民调 解组织联合调解、发挥公安派出所执行国家法律、法规的权 威和乡镇村委会人民调解组织深入群众、熟悉民情的优势共 同调处复杂、疑难矛盾纠纷切实使辖区内的矛盾纠纷早发 现、早化解、防激化。 3、及时送达法律文书和通报指导 对涉及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协议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人 民法院在调解或审理终结后要将生效的法律文书通报调解 该纠纷的人民调解组织和行政组织并针对审理中发现的问 题对调解工作提出指导意见。 (四)工作要求 1、建立调解联席会议和信息通报制度。由县、乡镇综 治维稳中心牵头加强与公安机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 司法行政机关、其他职能部门和人民调解组织定期召开联席 会议通报情况协调解决多元化联动调解工作存在的问题。 2、建立领导责任制度。完善党政主要领导包辖区、班 子成员包片、乡干部包村、村干部包小组、小组长包农户的 行政层级上的联动包干责任机制。 3、建立检查考核制度。把多元化调解工作纳入综治目 标管理进行平时与年终考核并加大工作的督促力度对表现 突出的单位和个人进行相应的表彰。 4、建立责任倒查制度。对于在工作中溥衍塞职不负责 拖成了大事的人员和单位进行责任倒查追究相关人员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