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论我国宪法监督制度
MF1405020 琚玲玲宪法期末论文 浅论我国宪法监督制度浅论我国宪法监督制度 Mf1405020Mf1405020琚玲玲琚玲玲 摘要: 我国宪法监督的发展无论在理论预设、 制度构建还是相关事件或案例的处 理上都一直处于探索与争鸣之中。建国 60 多年来,我国已经逐步建立起了宪法 监督制度。 它是社会主义民主的组成部分。我国宪法监督制度的建立和完善是一 个渐进的过程。 目前我国已经建立起来了的宪法监督制度的重点范围,主要是监 督和审查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是否符合宪法或者 同宪法相抵触, 以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我国宪法监督制度有自己的 特点和优势。但是也不可避免的存在一些问题。文章拟从宪法监督主体,监督对 象提出一点建议。 一、宪法监督制度的简要介绍 1.1 宪法监督的定义 关于宪法监督的定义,法学界说法颇多。总结起来,主要有如下几种观点: 1. 把宪法监督分为广义和狭义两种。广义的宪法监督是对宪法的活动实行 全面的监督,从监督主体来说,包括专门宪法监督机关、其他国家机关、政党、 人民团体、群众组织以及公民; 从宪法监督对象来看,既包括立法活动、司法活 动、行政活动,也包括公民个人的活动以及社会组织的活动。狭义的宪法监督一 般指由国家专司宪法监督的机关实行的监督, 在对象上偏重于对立法机关的立法 活动和行政机关的行政活动实施监督1。 2.认为“完整意义上的宪法监督概念包括宪法监督的性质、主体和对象等内 容” ,并把宪法监督分为制度意义上的监督和一般意义上的监督,前者是指由专 1陈云生.民主宪政新潮[M].北京: 人民出版社,1988.7 MF1405020 琚玲玲宪法期末论文 门宪法监督机关实施的监督, 后者是指代专门宪法监督机关之外的其他国家机关、 社会团体、政党和公民个人实施的宪法监督2。 3.认为宪法监督就是保障宪法实施各种措施和手段。 甚至把司法机关通过审 判活动追究、制裁触犯刑律的违宪行为也看作是宪法监督的题中应有之义3。 4. 将宪法看作是违宪审查制度,即是特定国家机关,为保障宪法的实施, 对国家的根本活动,主要是立法活动是否合宪进行审查,并对违反宪法的行驶给 予纠正和必要制裁的专门活动4。 5.认为“宪法监督是由宪法授权或宪法惯例认可的机关,以一定方式进行合 5。宪审查, 取缔违宪事件,追究违宪责任, 从而保证宪法实施的一种宪法制度” 6. 认为“宪法监督是指由宪法授权或宪法惯例认可的机关,以一定的方式 来审查立法机关的立法及有关机关、组织或公职人员的行为是否合乎宪法,并有 权对违宪行为给予处理和制裁,来保障宪法的贯彻实施的一项宪法制度”6 7. 认为是宪法制定者通过一定制度和程序对有权解释宪法、修改宪法和实 施宪法的特定主体》 主要是国家机关) 所进行的监督活动7。 上述各家观点在宪法监督是为了保证宪法得以准确有效的实施这一点上是 一致的; 在对行为的合宪性进行审查并对违宪行为予以制裁这些方面也是一致 的,有些观点在宪法监督的主体问题上也是相同的,如 5 和 6 但是,这些观点 在其他方面,尤其是宪法监督对象、内容上分歧较大。造成分歧的原因就在于学 者们在定义之前有一项基础性的工作没有认真地去完成, 那就是对宪法监督基本 2 3 李忠.宪法监督论[M].北京: 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1999.4 中国法学会宪法研究会.宪法与改革[M].北京: 群众出版社,1986 4 蔡定剑.国家监督制度[M].北京: 中国法制出版社,1991.114—115 5 蒋碧昆.宪法学*修订本[M]. 北京: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86 6 王广辉.比较宪法学[M].武汉: 武汉水力电力大学出版社,1998.162 7 MF1405020 琚玲玲宪法期末论文 法律关系的考察。只有理顺了宪法监督的基本法律关系,才有可能对宪法监督概 念的统一性认识起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1.2 我国宪法监督制度 理论界,实务界,对我国宪法监督的应然性模式做出了激烈的争论和探索。 人们争论和探索的焦点集中在宪法监督机构的设置问题上, “是重构还是改良, 从对文革的反思开始,宪法学界就一直在寻求合适的违宪审查机构。虽然直到今 天,宪法学还在这个问题上争论得如火如荼。 ”尽管仁人志士们通过充分而热烈 的理论论证,为我国宪法监督制度的发展预设了种种可能的路径,但是,谈何容 易做何难, 我们可以在羊皮纸上描绘宪法监督的美妙蓝图,却很难在真实的政治 法律生活中完成按图索骥的历史使命,种种原因》 尤其是体制方面的强大惰性 力) 使得我们实际的改革进程步履维艰、惨淡经营,哪怕能够向前迈出一小步都 是值得奔走相告的,都是需要勇气、智慧和机遇的。 从制度建设的实际进程上讲, 我国的宪法监督制度伴随着建国以来四部宪法 的更替以及现行宪法在实践上的纵深推进,在充分尊重现有政治体制的前提下, 经历了一个缓慢的探索历程,发展到今天, 虽然距离学者们应然性的设计样本还 相去甚远, 但也初步形成了自身的特色。我国宪法监督制度的最大特色在于一种 富有本土特色的复合型宪法监督模式已经逐渐形成。这种复合型特征有两大表 现: 其一,”主导——参与”式的复合监督主体。我国目前的宪法监督制度是 以国家立法机关为主导,其他国家机关、组织和公民共同参与的模式。就主导机 关而言, 已经形成了全国人大、全国人大常委会及其专门委员会和法规审查备案 室四级一体的监督结构。这种结构,可充分利用全国人大的权威性,全国人大常 MF1405020 琚玲玲宪法期末论文 委会的日常性、 各专门委员会的专业性以及法规审查室的针对性,具有独特的优 势。就参与监督的主体而言,在、宪法》中只有笼统性规定,但在《立法法》第 90 条的两款规定中对于规范性文件违宪审查参与主体的表述则是比较明确、具 体和系统的。 当然,该条的意义还在于将宪法监督的权力主体由最高立法机关扩 展到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各省级人大常 委会,赋予这些机关以违宪审查要求权,此处的要求权是一种程序性权力,具有 支配性, 一经合法提出, 人大受理机构必须无条件分送到各专门委员会进行审查, 提出意见; 它不像公民的违宪审查建议权,不具有支配性,只是一种权利,受理 机构在研究认可后,才会送交有关专门委员会。此外,根据《立法法》第88 条 第三、五、六项,第 89 条第四项及第 92 条的规定,对规章进行违宪审查的机 关并非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而是国务院、地方人大乃至省级人民政府,可见, 这些机关在违宪规章的审查问题上,不再是程序性权力,它们已经拥有了实质性 权力。 其二, 事前与事后相结合的审查方式。事前审查目前主要包括全国人大常委 会依职权批准国际条约或协定以及依职权批准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还有省级人 大常委会依职权对自治州、自治县制定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的批准。事后审查 又可分为备案审查和受理审查。 备案审查是指特定的规范性法律文件公布之初须 报有关机关备案以供审查的制度。 《宪法》第 100 条和第 116 条中有关于备案 的规定, 《立法法》第 89 条则规定得更为集中,详细规定了行政法规、地方性 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的备案机关,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