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景区城建设指引
浙江省景区城建设指南浙江省景区城建设指南 (试行)(试行) 一、浙江省景区城评定管理办法 ……………………… 2 二、浙江省景区城服务与管理指南……………………6 三、浙江省景区城服务与管理指南实施细则 …………14 四、浙江省景区城评定申报表………………………… 22 1 浙江省景区城评定管理办法浙江省景区城评定管理办法 第一章第一章 总则总则 第一条第一条 依据《浙江省景区城服务与管理指南》 (以下的 “浙江省景区城”简称为“景区城”)及实施细则,特制定 本办法。 第二条第二条 景区城是以县(市、区)建城区为建设范围, 文化禀赋底蕴深厚、 人居环境优美和谐、 休闲产品丰富多元、 公共服务配套完善、综合管理保障有力的宜居、宜业、宜游 的区域。 第三条第三条 景区城等级的申请、评定、管理和监督适用本 办法。 第四条第四条 景区城的等级评定,遵循“自愿申报、分级评 定、动态监管、持续发展”的原则。 第五条第五条 凡在浙江省范围内的县(市、区) ,均可申请景 区城等级评定。景区城等级从低到高依次划分为 3个等级: AAA级、AAAA级和AAAAA级。 第六条第六条 省文化和旅游厅负责《浙江省景区城服务与管 理指南》及实施细则的编制工作,负责全省景区城等级评定 的相关工作。 第二章第二章 评定机构与证书标牌评定机构与证书标牌 2 第七条第七条AAA级景区城的评定由省文化和旅游厅委托 各设区市文化和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第八条第八条 AAAA级、AAAAA级景区城的评定由各设区市 文化和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初审后报省文化和旅游厅评定。 第九条第九条 设区市文化和旅游行政主管部门的评定机构未 严格按要求开展评定工作的,省文化和旅游厅可以撤销其评 定权限。 第十条第十条 景区城等级标牌由省文化和旅游厅统一设计、 制作和颁发。景区城等级标牌,须置于景区城的显著位置, 并在其宣传资料中标明等级。 第三章第三章 申报与评定程序申报与评定程序 第十一条第十一条 景区城的评定,严格按照“自检—申报—评 定—公示—公告”的程序进行。 第十二条第十二条 景区城的等级评定,由景区城所在县(市、 区)人民政府对照《浙江省景区城服务与管理指南》的相应 标准自检自评后,向设区市文化和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初 评或评定的申请。 第十三条第十三条 景区城等级评定应严格对照标准及细则开展 现场检查和资料审查,根据评分细则评定景区城等级。 第四章第四章 监督与管理监督与管理 3 第十四条第十四条 AAA级景区城评定后应在各设区市文化和旅 游行政主管部门官网公示、 公告, 并向省文化和旅游厅备案。 AAAA级、AAAAA级景区城在省文化和旅游厅官网上公示, 无重大且属实的投诉、异议后正式发文公告。 第十五条第十五条 景区城应按照省文化和旅游厅的要求,按时 报送景区城统计数据和信息。 第十六条第十六条 AAAAA级景区城应在获得AAAA级景区城基 础上申报。 第十七条第十七条 各设区市文化和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对辖区内 的景区城进行日常监督检查。检查可采取重点抽查、定期明 查和不定期暗访等方式进行。 景区城每三年复核一次。 第十八条第十八条 对发生以下情形的景区城,经调查情况属实, 予以通报批评、降低或取消等级处理: (一)发生重大安全责任事故或环境严重污染事件,造 成重大社会影响的予以取消等级处理; (二)对游客投诉处理不当造成社会影响的予以通报批 评、降低或取消等级处理; (三) 复核不达标的予以通报批评、降低等级处理; (四)被处以通报批评处理后,整改期满仍未达标的, 将给予取消等级处理; 4 被取消等级的景区城,自取消等级之日起一年内不得重 新申请。 第十九条第十九条 对已评定景区城等级的处理权限如下: (一)各设区市文化和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有权对达不到 标准要求的本区域内AAA级景区城作出通报批评、取消等级 的处理,处理结果报省文化和旅游厅备案,对区域内 AAAA 级、AAAAA级景区城可向省文化和旅游厅提出处理建议。 (二)省文化和旅游厅有权对达不到标准规定的各等级 景区城直接作出通报批评、降低或取消等级的处理,可撤销 评定工作不力的设区市文化和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景区城评 定权限。 第五章第五章 附附 则则 第二十条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浙江省文化和旅游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5 浙江省景区城服务与管理指南浙江省景区城服务与管理指南 1 1范围范围 本指南规定了浙江省景区城(以下简称“景区城”)的 基本条件、资源与环境、设施与服务、产品与业态、管理与 保障和质量等级与划分。 本指南适用于行政建制的县(市、区)为单位的景区城建 设。 2 2术语和定义术语和定义 本指南采用下列术语和定义。 2.12.1 景区城景区城 以县(市、区)建城区为景区城范围,文化禀赋底蕴深 厚、人居环境优美和谐、休闲产品丰富多元、公共服务配套 完善、综合管理保障有力的宜居、宜业、宜游的区域。 3 3质量等级与划分质量等级与划分 3.1 景区城质量等级分为 3个等级,由低到高依次为 AAA级、AAAA级和AAAAA级景区城。 3.2 景区城质量等级的标牌由省文化和旅游厅统一规 定。 4 4基本条件基本条件 4.1 有建设主体与机制; 6 4.2 有明确的区域四至范围; 4.3 有景区城建设方案或实施行动计划; 4.4 有形象宣传口号; 4.5 有完善的资源保护和利用体系; 4.6 近 5 年已认定的荣誉或命名达到三项以上,包括国 家、省级有关卫生、环保、文明、综合治理、平安创建等; 4.7 近三年内未发生重大社会治安事件或重大安全责任 事故。 5 5等级认定条件等级认定条件 5.15.1 资源与环境资源与环境 5.1.1 资源禀赋 5.1.1.1 景区城所在地为历史文化名城、景区城内有历 史文化街区; 5.1.1.2 景区城内有一定级别的文保单位; 5.1.1.3 景区城内有一定的文化场馆; 5.1.1.4 景区城内湿地公园、植物园等生态性景观资源。 5.1.25.1.2 区块风貌区块风貌 5.1.2.1 景区城内有视觉良好的建筑风貌; 5.1.2.2 景区城有门户形象和街景; 5.1.2.3 景区城内有良好的城市公共基础设施; 7 5.1.2.4 景区城内有整体性、美观性、地域性和人性化 的城市家具风貌。 5.1.35.1.3 环境环境 5.1.3.1 所在县(市、区)曾被评为文明城市或卫生城 市; 5.1.3.2 所在县(市、区)曾获得综合治理或平安创建 等荣誉; 5.1.3.3 所在县(市、区)曾获得其它不同级别的荣誉 或命名。 5.25.2 设施与服务设施与服务 5.2.15.2.1 交通交通 5.2.1.1 停车场管理有效,秩序良好;有节假日停车的 保障措施; 5.2.1.2 有覆盖城区主要景点的交通体系; 5.2.1.3 有包含绿道、骑行道、游步道、水上交通等形 式多样化的慢行系统; 5.2.1.4 提供共享自行车、共享汽车、游船等多样性的 交通服务。 5.2.25.2.2 标识标识 5.2.2.1 旅游交通指引应符合规范、布局合理。 8 5.2.2.2 公共交通场所、文化场馆、公园、主要旅游区 (点) 、厕所、购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