园区企业管理制度
XXXX 园区企业管理制度(暂行) 第一章第一章总则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 XXXX 园区管理,维护园区公共秩序,创造园区良好环境,把园 区建设成为整洁、文明、生态、和谐的现代化园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园区当 前现状,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 XXXX 园区建设指挥部(以下简称“指挥部”),代表沙田镇政府履行 对园区企业管理职责,“指挥部”为实施本制度的主要部门,在园区内的所有企业均 应遵循本制度,自觉履行责任和义务。 第二章第二章入园与建设管理制度入园与建设管理制度 第三条 园区建设的总体要求是:按照“高效、高端、节能、环保”的方针,大 力发展先进制造业、加工业、新能源、新材料及新兴、高端产业和现代物流业,杜绝 引进高耗能、有污染项目和化工项目。进入园区的投资企业和投资项目必须具备以下 条件: (一)符合工业园区产业规划的项目; (二)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三)符合安全生产、环境保护规划、土地管理和相关法律规定; (四)项目投资额不低于 5 亿元,高新技术项目可以放宽到 1 亿元以上。 (五)项目投资密度为 160 万元/亩以上。 第四条 申请在园区投资新建项目,由投资者向指挥部申报以下材料: (一)项目入园申请书; (二)投资者身份证复印件; (三)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四)企业国、地税登记证复印件; (五)银行资信证明; (六)项目可行性论证报告; (七)项目环境初步评审意见; (八)项目立案报告或备案文件。 第五条 对符合上述条款且具备以下条件的项目可优先审批 进入园区: (一)一次性固定投资在 10 亿元以上的项目; (二)高新技术项目; (三)与园区产业链之间关联度高, 且符合环保、循环经济 的项目; 第六条 新建项目确定位置后,要先经国土部门现场核定地 类是否为建设用地,杜绝发生违法用地现象。 第七条 企业正式施工前,应及时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 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立项审批等证件,并向指挥部 报送厂区规划总平面图和效果图,批准后方可建设,杜绝无证施 工和未批先建现象发生。 第八条 企业建筑工程,由企业通过公开招标选择有资质、 有实力的正规单位设计、施工, 并与施工队伍签订完善的施工合 同。施工过程中要加强建筑工地施工安全管理,与施工队签订单 独的安全责任协议书,并主动接受质量、 环卫和消防等单位的检 查。 第九条 项目施工过程中,建设方要及时向工程队拨付相关 工程费用,不准拖欠农民工工资, 因拖欠农民工工资而造成上访 或其它不稳定问题的,一律停止建设, 直到问题处理完毕方可施 工。 第十条 进入园区施工的建筑企业,必须在施工前向指挥部 报送建筑施工资质证明文件, 投资方要向指挥部报送各类建筑施 工合同,由园区进行备案,坚决杜绝无资质或有拖欠农民工工资 历史的建筑企业进入园区施工。 第十一条 企业新上投资项目给予市直部门或乡镇街道抵项 招商引资任务,必须报指挥部备案,由指挥部报送镇政府同意, 并出具相关证明材料。 第十二条 企业取得土地后,在规定时间内未开工建设、不 开工生产或超期闲置的,由指挥部收回土地使用权,征用土地时 的相关费用不予退还。在合同期内, 严禁私自转让企业土地使用 权,否则由指挥部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 第十三条 入园企业必须在沙田镇工商所注册登记为独立企 业法人,注册资金不少于 500 万元人民币,并必须在沙田镇国、 地税分局进行纳税登记,实行属地纳税。 第十四条 企业必须按照 XXXX 园区总体规划要求进行设计 建设,总体规划需经指挥部审核并签字盖章后方可开工建设,并 严格按照项目平面设计图和项目规划效果图建设。 企业不得擅自 变更平面和规划效果设计。确因项目建设需要变更的,在建筑面 积、建设标准和建设质量不低于原来标准的前提下,经指挥部同 意并出具书面许可函证后方可变更。擅自变更的,指挥部有权强 行拆除。 第十五条 企业厂房建设必须符合 XXXX 园区总体规划要 求,办公楼原则上不少于五层,外挂大理石;厂房高度原则不低 于 6 米,车间及厂房结构为框架或砖混结构,不得建设钢结构车 间,单体厂房面积不少于 10000 平方米,且均为平顶设计。颜 色为白色或灰色墙,草绿色边或顶;容积率不低于 0.6。建设周 期一般不超过两年,特大型项目一般不超过三年。 第十六条 企业所需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面积不得 超过总用地面积的 5%,绿地不得超过 15%。 第十七条 企业不得在厂区内打自备井,如有需要须得到相 关部门书面同意。 第十八条 企业所有建设工程(含厂房附属设施)要按国家 规定办理规划、建筑管理、工程质量监督等手续,落实建设、勘 查、设计、施工、监理五方责任主体。 第十九条 企业按时与指挥部签订年度安全生产目标责任 书,在施工及生产过程中,加强安全生产管理,杜绝各类生产安 全事故发生。企业内发生的安全生产事故由企业负全部责任。 第三章第三章园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制度园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制度 第二十条 园区内的公路、绿化带、路灯、指示牌、通讯电 力线路、排水明沟、地下污水管道等都属于公共基础设施,任何 企业和个人不得损坏、擅自移动或改造, 发现破坏园区公共设施 行为的,要及时制止并报告指挥部。 第二十一条 企业因生产、 生活需要占用或挖掘园区内道路、 绿化带、排水沟等公共设施的,必须提前报经指挥部批准并报送 施工方案,施工中要确保道路通行和安全,施工产生的垃圾要及 时清运,竣工后要及时恢复原状。 第二十二条 园区内任何企业和个人都应保持建筑物、构筑 物及其它设施的完好、整洁, 企业所属区域内的建筑物要统一外 观喷涂,定期清洗粉刷,保持美观。 第二十三条 企业厂区内除建筑硬化区域外,其它空地一律 要求绿化美化,严禁种植粮食及其他农作物, 厂区内杂草要定期 清理。 第二十四条 企业厂区内设置的广告牌、标语牌、宣传栏, 要内容健康、外形美观、用字规范。厂区外设置大型广告牌必须 经指挥部及相关部门同意,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第二十五条 企业严禁擅自占用园区道路、 绿化带堆放物料、 搭建临时建筑物;生产和施工产生的垃圾,不准随意乱倒。 第二十六条 进入园区施工单位现场作业要遵守以下规定: (一)施工现场物料、机具要堆放整齐,渣土要及时清运; (二)临道工地应打围作业; (三)施工现场出入口要铺设石子或硬化,严禁施工车辆带 泥带土上路; (四)严禁在园区内道路、绿化带内堆放物料、机具; (五)施工中产生的建筑垃圾要及时清运、处理,工程竣工 后要及时清理平整场地。 第四章第四章环境保护管理制度环境保护管理制度 第二十七条 季阳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指挥部依法对 园区的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第二十八条 进入园区的企业新建项目,必须进行环境影响 评价,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并按国家规定的审批程序报送 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未经评价审批的项目一 律不准入园建设。 第二十九条 园区内建设项目必须严格遵守环境保护设施与 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严格落实“三同时” 制度。 第三十条 工业园区内一律不得新上燃煤锅炉。 第三十一条 园区的企业实行雨污分流,建立统一的污水处 理系统,并设置规范化的排污口,由开发区规划建设局监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