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管理项目安全生产事故报告与处理制度
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及处理制度 在施工、生产过程中由于人的不安全行为或物的不安全状态以及 自然因素引起的突然发生可导致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等各类事故发 生。首先要立即实施应急救援方案。各部门应急小组应迅速投入救援 工作,采取积极有效的救援措施, 积极救助伤员并最大限度地减少并 控制事态蔓延扩大,同时尽快上报有关部门。 一、事故报告 1、 事发时现场有关人员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并在最短时间 内利用各种交通、通讯工具将事故情况简 单、真实地向物业管理处总经理 报告。报告内容:事发时间、地点、人员伤亡以及财产损失等情况。 2、 事发时现场处理部门要积极组织抢救伤员,并保护好事故 现场,为抢救伤员需要移动现场某些物体时,必须做好现场标志。 3、 物业管理处负责人在接到事故报告后,如在项目应在 10 分 钟之内到达事故现场, 不在项目应在 1 小时内到达事故现场, 并负责 组织救援及事故调查、善后处理工作。 4、 事发后六小时之内,部门应向物业管理处书面写出事故报 告,报告应包含以下内容: 1) 事发时间、地点、单位。 2) 事故的简单经过、伤亡人数及直接经济损失初步统计。 3) 事发现场目击证人、调查材料要有其本人签字。 4) 事发采取的措施。 5) 事故控制情况。 6) 事故发生原因的初步判断。 5、物业管理处在事发二十四小时之内向上级主管单位书面报 告,报告包括以下内容: 1)事发时间、地点、单位。 2)事故的简单经过、伤亡人数及直接经济损失初步统计。 3)事发现场目击证人、调查材料要有及本人签字。 4)事发采取的措施。 5)事故控制情况。 6)事故发生原因的初步判断。 6、发生死亡、重大事故保护事故现场, 迅速采取必要措施挽救 人员和财产,防止事故扩大。 7、各部门对所发生的事故不准瞒报、少报。一经查出将受到相 关处罚,情节严重的司法机关将依照有关法律追究刑事责任。 8、发生重大事故物业管理处要在二十四小时之内向事发属地 公安部门、检察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工会报告。 二、事故处理 1、物业管理处会同主管部门及相关人员组成事故调查小组对事 故进行细致调查, 调查过程中任何人不得进行阻挠或行政干预。 对事 故的调查责任划分、处理意见等要以书面形式呈物业公司做最后处 理,并公布处理结果。 2、坚持“四不放过”原则,即“事故原因未查清不放过,职工 和事故责任人受不到教育不放过, 事故隐患不整改不放过, 事故责任 人不处理不放过” 。 3、因忽视安全生产、违章指挥、违章作业、玩忽职守或发现事 故隐患、危害情况而不采取有效措施而导致发生伤亡事故的,给予直 接责任人或负责人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4、对发生事故后隐瞒不报、谎报、故意延迟不报、故意破坏事 故现场,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5、事故调查、处理应在四十五日之内完成,如有特殊情况,最 长不超过九十日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