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香水湾控规规划文本
的要求为依据进行。 文文本本 第一章第一章总则总则 第一条为适应香水湾旅游度假区开发建设的需要, 促进旅游产业和生态环 第六条本规划由陵水县政府负责审批, 陵水县建设局协助陵水县人民政府 负责实施。 第七条本规划经过陵水县人民政府批准后,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必须服从, 第二条 第三条 第四条 第五条 境可持续发展,现编制《香水湾 B 区控制性详细规划》 (以下简称 本规划) 。自本规划批准实施之日起,凡与香水湾 B 区开发建设有 关的各专项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等,均应符合本规划。 本规划编制的主要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 、 《城市规 划编制办法》 、 《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实施细则》 、 《风景名胜区规划规 范》 、 《海南省旅游发展总体规划》 、 《海南陵水海滨风景名胜区总体 规划》 、 《陵水黎族自治县旅游发展总体规划》 以及海南省人民政府 (2001 年 19 号文)关于印发《海南省改善城镇环境建设、严格控 制建筑密度和容积率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本规划适用范围为陵水县香水湾旅游度假区 B 区,具体四至为: 北 至铜岭、西北至光坡镇基本农田保护区边界、南至陵水河入海口、 东与东南方向至南海海岸,面积为 470 公顷。规划范围内任何单位 和个人在本区范围内进行各种建设活动,必须遵守本规定。 本地区内的土地使用及一切开发建设活动必须遵守本规划及其图 则的有关规定,本规划图则未含的内容应按国家、海南省以及陵水 县的有关政策、法律、规范相关条款的规定执行。 本地区内编制城市设计或修建性详细规划, 均应严格以本规划图则 第八条 第二章第二章 第九条 第十条 第十一条 第十二条 未经原审批部门批准不得改变土地的使用性质和规划确定的控制 指标。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土地只有使用权, 土地的所有权属于国家,严禁 倒卖和变相倒卖土地。 规划定位与土地利用性质规划定位与土地利用性质 香水湾 B 区的规划性质为:: 以沙滩礁岩、以沙滩礁岩、 溪流海景为主要资源特色,溪流海景为主要资源特色, 以休闲度假、以休闲度假、时尚运动为主要功能,时尚运动为主要功能,具有民俗风情的热带海滨型国具有民俗风情的热带海滨型国 际旅游度假目的地。际旅游度假目的地。 规划确定香水湾 B 区主要建设内容为: 高档旅游度假接待设施、 产 权度假别墅、休闲运动场地、公共服务设施及绿地。 本控规地块用地分类按照国标(GBJ137-90) 《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 建设标准》 ,结合香水湾旅游度假区用地和功能发展需要,确定各 地块用地性质,共分为七大类。用地分类及代码详见附录1(规划 用地构成表)及规划控制图则。 为保障土地利用的灵活性, 地块土地利用性质可以在相容性许可的 范围内按有关规定进行变更, 上报县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 执行,同时必须遵循以下原则: 第三章第三章 第十三条 第十四条 第四章第四章 第十五条 第十六条 第十七条 第五章第五章 第十八条 1.本图则规定为生态公园、主题公园、防护绿地等绿化用地及宗 教文化用地的地块不得变更其用地性质。 2.在不影响用地总体布局和用地平衡的情况下, 在同一大类用地 性质之中,可考虑用地性质的相互变更。 海岸线及近海海域利用海岸线及近海海域利用 规划将香水湾海岸线化分为礁岩保护岸线、酒店岸线、公共岸线、 特色岸线、港口岸线五类。规划区内海岸线和海滩的开发利用必须 符合本规划。 各类型海上活动应按照规划划定的游泳区、海钓区、海上运动区、 潜水区内进行。 环境容量与建设规模环境容量与建设规模 香水湾 B 区日游人容量宜控制在 2 万人以下。 规划区内酒店及度假村客房建设总数不得大于 1400 间,床位数必 须控制在 2400 床以下。 香水湾 B 区总建设用地面积控制在 300 公顷以下, 其中旅游度假接 待设施用地应控制在 105 公顷以下;总容积率应控制在以下;总建 筑密度应控制在 4%以内。 土地开发强度与建筑规划管理土地开发强度与建筑规划管理 关于容积率的控制:对土地进行开发建设,其容积率不得突破图则 所规定的上限值。同类使用性质的相邻地块,考虑到成片开发的可 能性,规定确定的容积率可以相互转让,但容积率不得提高。 第十九条关于建筑高度的控制:在符合《海南省改善城镇环境建设、严格控 制建筑密度和容积率的若干规定》的前提下,兼顾旅游度假区整体 景观风貌及生态环境的需要,对各地段提出建筑高度控制要求。具 体操作详见规划图则。 第二十条关于建筑密度的控制: 建筑密度均依据 《海南省改善城镇环境建设、 严格控制建筑密度和容积率的若干规定》确定。具体详见规划控制 图则。 第二十一条 关于建筑后退红线的控制:均参照国家公路法有关解释条文来执 行,同时必须遵循以下原则: 1.建筑后退规划道路红线: 沿规划区主路的建筑后退道路红线不 小于 10 米,沿规划区支路的建筑后退道路红线不小于 6 米。 2.建筑后退相邻地块用地边界:用地相邻的地块,双方建筑各后 退地块分界线不小于 6 米,留出消防通道,其它具体操作详见 规划图则。 3.凡未尽事宜,必须严格遵守海南省相关法令法规。 第二十二条 为了对用地和建筑设施进行定位控制,本次规划采用“六线”(“红 线” 、 “黑线” 、 “绿线” 、 “蓝线” 、 “紫线” 、 “橙线”)作为主要控制 线,各种线的准确含义详见规划说明书。 第六章第六章道路交通系统规划道路交通系统规划 第二十三条 对外道路交通由东线高速公路及其连接道路和县级公路共同承担。 第二十四条 对县级公路北段进行局部改线, 将其改至石牛岭北侧的规划区北部 边缘位置经过,避免过境交通对规划区造成大的干扰。 第二十五条 规划区内以电瓶车交通为主,应减少进入规划区汽车的数量。公共 汽车站、加油站和公共停车场须建在规划区入口及广场附近。 第二十六条 道路选线应根据以下原则确定: 1.道路线型不宜太直,要有一定的弯曲度; 2.在道路的大部分路段上应能看到海景; 3. 道路不得从酒店与海滩之间穿过,必须保证酒店与海滩之间的各 种游客活动不受到交通的干扰。 第二十七条 规划区内部车行道路分为主路和支路两级,道路设计车速不宜太 快、道路不宜修得太宽,主路设计车速宜为30km/h,支路设计车 速宜为 20 km/h。主路路面宽 7 米、支路路面宽 4 米。 第二十八条 步行小路应采用碎石或木板修建,宽至米。 第七章第七章竖向控制竖向控制 第二十九条 道路和建筑须依山就势修建, 不可大动土方, 同时也应避开礁石区, 避免破坏自然生态景观。 第三十条主路、支路的纵坡度应控制5%以下,道路及各地块场地最小坡度 不得小于 2‰,以满足规划区合理有效地排水。 第三十一条 建设用地坡向宜朝向大海或河流、湖泊等水体,创造良好的景观视 野。 第八章第八章绿地控制绿地控制 第三十二条 绿地系统是体现热带滨海旅游度假区及地方文化特色的主要载体。 对绿地的控制应遵循以下原则: 1.有利于体现本地区景观及生态环境特色原则。 2.有利于本地区自然环境的保护和再生,讲究生态弹性的原则。 3.有利于强化旅游度假区绿化空间的系统性以及“点”、 “线” 、 “面”结合的空间层次。 第三十三条 本规划区内的绿化用地设置为道路绿地、滨海防护绿地、